作者Horn (綺韻輕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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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總讀書、解題心得-從聰富師的期末考題談起。
時間Tue Jul 15 00:04:45 2003
我一直都覺得考試跟實力是兩回事。易言之,實力夠強的人成績不見
得很高,反之亦然。最近板面上討論到了關於陳聰富老師的民總課程,有
些板友或許成績未盡己意,但無論如何,過程總是最重要的。
有幾位比較熟的朋友對於我在板面上的言論提出建議,他們覺得我應
該要言之有物,並且在評判之餘不忘建議。以正面的態度來回應,而非大
開大闔地闡述己見。我直嚷著那是考前症候群的關係。不過這似乎不能合
理化我快人快語的文章風格,所以,我想再半發表半轉錄一篇文章,將這
一年中,修習民法總則的心得野人獻曝地呈現出來。當然我想在看這個板
面的板友們,不乏許多科班的學生,在方家面前班門弄斧,也希望大家能
夠不吝指教。
以下擬答及心得的部份本該只在我們讀書會的板面出現。不過我們很
願意拋磚引玉,藉由我們的勇於接受大家批判,而能得到各種不同的看法
跟建議。擬答的原作跟我有革命的情感,雖然我們在一些文字風格上有程
度上的岐異,但整體的法感走向及思考模式還不至於南轅北轍。我們選擇
的題目是陳聰富老師本學期的期末考題。該兩題題目,將下學期的民法總
則多數的重點都納入,希望透過我們的試解及心得,能夠跟大家交流。
原命題一:
甲出售 A地於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因地政機關登
記錯誤將甲所有之 B地登記於乙,乙不知登記錯誤之事,其後,乙將地目
已變更為商業用地之 B地,誤以為農地,而以農地價格轉售於丙,丙對於
地政機關誤為登記之事,並不知情,但對於農地變更之事,則有意欺瞞乙
,而故意不為告知。乙找丙理論時,丙表示該地地目變更之事,歷時數月
,附近居民均知悉,而拒絕返還 B地,試問:
甲及乙得否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
在甲及乙撤銷其意思表示前,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B地?
擬答:
1.民法有關意思表示於一定要件得撤銷之規定,旨在保護表意人內心之真
意,惟依解釋先行撤銷原則,解釋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應先行撤銷錯誤
之意思表示。甲出售 A地於乙,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而將甲所有之 B地
登記於乙,甲乙均無過失且為善意,由於雙方對標的物之認知完全不同
,構成意思表示隱藏不一致,移轉 B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因而無效,且
甲亦無移轉該地之意思表示,故無意思表示之形成,甲仍為該地所有權
人,無須撤銷其意思表示。且依誤載無害真意原則,雙方仍有買賣 A地
之真意,故買賣契約仍然有效成立,甲仍負有移轉 A地所有權之義務。
2.民法第九十二條因相對人詐欺而得撤銷意思表示之規定,旨在保護表意
人內心之真意,惟詐欺之要件,須行為人具有詐欺之故意,致使表意人
因而形成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詐欺亦包括消極之欺罔行為。丙對於農地
變更之事有意欺瞞乙,不論是否為交易上須告知之義務,此故意之行為
致使乙以農地價格而為出賣該地之意思表示,因而構成詐欺,乙得因而
撤銷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經撤銷,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債權行為
與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丙無債權與物權上占有本權,而構成無權占
有。
3.表意人意思形成之動機若無表現於意思表示之內容,而使相對人明知或
可得而知,或使之形成契約之停止或解除條件,以因應動機錯誤之後果
,因動機僅存於表意人心中,外人難以得知,為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相
對人,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可撤銷。惟為保護表意人內心之真意,依民法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動機錯誤得視為意思表示內容
之錯誤,並依同法第一項規定但書,於表意人無過失時始得撤銷之,所
謂『過失』,若解為重大過失,表意人動輒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有危於
交易安全,若解為抽象輕過失,表意人幾無撤銷之機會,故應解為具體
輕過失,即表意人雖無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但只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
相同注意之義務,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乙誤以為 B地為農地而以農地
價格出售,係為動機之錯誤,惟農地之性質係為物之性質,且影響價格
甚鉅,難為非交易上重要者,故得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該該地地
目變更之事,歷時數月,附近居民均知悉,難謂乙無過失,惟乙非附近
居民,任何人處於乙之地位,非不得避免此錯誤的情形,故乙可謂盡其
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注意之義務,因而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4.為保護物權行為之公式方法,物權行為受公信原則之保障,善意買受人
若信賴不動產係登記於出賣人之名下或其交付動產之方式,即使出賣人
不具該物所有權,且此無權處分之行為經有權利人事後拒絕,買受人仍
得分別依土地法地四十三條或民法第八0一條、第九四八條規定,善意
取得標的物。乙因不具 B地所有權,與丙所為之處分行為,係為無權處
分,依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須經甲之同意始生效力,甲事後向
丙請求返還 B地,係為默示拒絕其效力,故丙不具該地所有權。惟為保
護交易安全,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尚未撤銷其意
思表示前,乙、丙之買賣契約仍然有效成立,惟依債權相對性原則,此
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得對抗甲,故丙無債權與物權上占有本權,因而構成
無權占有。丙縱然詐欺乙出賣該地,但對於地政機關誤為登記之事並不
知情,而係屬善意,故得善意取得該地所有權而有物權上占有本權,在
乙尚未撤銷其意思表示前,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B地。在乙撤銷其意思
表示後,因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故無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適用,
甲得向丙請求之。
原命題二:
甲電腦公司僱請高職畢業,現年18歲之乙為職員,並授與代理權,負
責出售電腦,乙代理甲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出售一部電腦於丙,雙
方訂立附條件,買賣書面契約一份,約定分十期給付價金,但沒有登記,
一個月後,丙之電腦因故障送回甲公司修理,甲公司因乙之父不同意甲乙
間之僱傭契約,認為乙與丙訂立之契約無效,因而將該電腦轉售於善意之
丁,丙於獲知上情後,拒絕繼續支付價金,試問:
丙得向丁及甲主張何種權利?
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得否向丙請求尚未清償之價款?
擬答:
1.為擴張與補充私法自治,依民法第一0三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
,以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代理行為之效果直
接歸屬本人,代理人不因而負有任何義務,故依民法第一0四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惟本人與代理人之基礎法律關係,係對代
理人負有一定義務,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簽訂之契約,其效力未定。惟為保護交易安全與
避免限制行為能力人限於不利益,代理行為具有無因性,基礎法律關係
消滅後,其所授與之代理行為縱然歸於消滅,然代理行為卻不因基礎法
律關係無效、不生效力、遭撤銷,而朔及失其效力,故代理人先前之行
為仍為有權代理。18歲之乙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甲、乙之僱傭契約因未得乙父之同意而效力未定,乙之父事後明
示不同意甲、乙間之僱傭契約,故其不生效力,惟乙代理甲出售電腦於
丙之行為仍為有權代理,不因無權代理而產生本人是否承認之情事。
2.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當事人為平衡契約危險之負擔,法律定有條件
與期限之規定,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得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而負有停止
或解除條件。惟為保護買受人之利益,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時,出賣
人若損有相對人條件未成就前之利益,依民法第一百條規定,得於條件
成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物權行為負有停止條件,惟為特別保護相對
人之信賴,即使條件尚未成就,出賣人有損於買受人物上期待權之行為
,得視為侵害買受人之權利,若有故意或過失,得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對買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雙方訂立附條件買賣書
面契約一份,約定分十期給付價金,係為物權行為附條件,條件成就時
,依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物權行為發生效力,丙因而取得標的物所有
權,條件未成就前,丙得依無附有條件之買賣契約支付價金。甲於條件
未成就前將電腦轉售於善意之丁,係侵害丙之物上期待權,丙得對甲主
張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丁之物權行為係為有權處分,無民法善意取得之
適用,丁得取得該物所有權,惟為保護原始買受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五條規定,若其買賣欺契約作有書面並經登記,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甲、丙之買賣契約未經登記,故丙不得對抗善意之丁而要求返還電腦
。
3.為避免不確定之法律關係與法院訴訟成本,民法設有消滅時效之制度,
依民法第一四五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惟為保
護債權人之利益,避免因消滅完成而使其請求權不生效力,依民法第一
二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債務人承認而發生中斷。時效發生中斷者,依
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惟承認
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承認亦包括之。乙丙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作成
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一二七條第八款規定,消滅時效為二年。依民法第
一二八條規定,消滅時效於請求權可行始時起算。故於九十四年六月十
五日時效始告完成,惟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送修該電腦,係為默示
承認此買賣契約,故時效重新起算,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始告完成。
丙尚未依法解除契約前,若時效尚未完成,仍有支付價金之義務,甲於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仍得向丙請求尚未清償之價款。
解題心得:
1.仿照判決判例,每段開頭先闡明立法理由、價值判斷。法條內容盡量不要
寫出來,以節省時間,除非重要的構成要件,但第幾條一定要寫。其後再
開始說明案例事實,因為前面已經把原因說的很清楚,故案例可以依時間
而決定說明的詳細度,例如提到損害賠償責任時,就可以不用說明法條,
因為前面已經提過,改的人不會那麼笨,所以寫的人不用重複。
2.評分的依據主要在於開頭的說明,所以能不能考好,關鍵在於能否就案例
事實決定正確的開頭說明,即使有所闕漏,只要讀書時能建立完整的思考
順序,例如動機錯誤一開始不能撤銷,但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如果考試時
沒有考慮到『某些條件』,而只想到不能撤銷,並把不能撤銷的原因寫出
來,分數還是會有的。而且,如果沒有把不能撤銷的原因寫出來,而直接
切到在某些條件可以撤銷,分數會大打折扣,因為你沒有完整的思考體系
。
3.既然講究完整的思考體系,時間有限之下,最佳、完整的呈現方式,就是
提到上下兩層即可,而不需全部都提。例如第二題的消滅時效,重點在於
承認,所以往上提到時效完成後的情形即可,不需要提到時效完成後債權
人仍為給付的情形。再舉一例,考隱名代理時,就先說明代理要以本人名
義的原因,否則是為代理人行為,然後再提隱名代裡的理由和要件,這樣
就算是完整了,總之是,他問你東,你一定要先說西,然後再從西轉到東
,讓改的人知道你真正了解為什麼是東的原因,因為法律這種東西通常是
前後連貫,像大便一樣,他考你中間那一段,你要先提到中間那一段的前
一小段,他考你後面那一段,你要先提到後面那一段的前一小段,至於內
容,就是所謂的理由和價值取捨。
4.因此,法律絕對不技術性,至少大陸法的法律不是,覺得法律很技術性,
是因為你沒有完整的思考步驟,沒有領略法律的精微奧秘,只是一味強記
個別案例,跟猛背數學例題一樣,沒有去領略公式的精神,數學好的人並
非平時看過考試例題,而是能真正領略公式的用法,考試自然兵來將擋。
至於如何領略法條,建議初學者一定要看王澤鑑老師的書和陳忠五老師那
一本工具書裡的判決判例,千萬不要只讀補習班等技術層份很大的書,那
會害死你!那種書是用來衝刺的,衝刺時不可能再慢慢看著王書。還有,
看王書是有方法的,先決條件是要先能安定坐在椅子上,其次是不能只看
一遍,至少要看兩遍,第一遍是略讀,第二遍才是精讀,猛的人會看第四
、五、六遍,例如陳聰富老師,他就是這樣的讀法才考到律師榜首,如果
你不想榜首,也至少一定要讀兩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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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聖馬可廣場,看到天使飛翔的特技,摩爾人跳舞,但沒有你,
親愛的,我孤獨難耐。
-I.V.Foscar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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