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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 -代位繼承與應繼份(要會算) -概括繼承:同時繼承權利與義務。  胎兒-有關其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財產,義務則否) -限定繼承:   1.所付義務以遺產為限,但須主動主張(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   2.三個月為期呈報法院   贈與歸扣:除非贈與時有反對歸扣之意,否則贈與額為應繼財產。 -拋棄繼承: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代位由其知悉之日起三各月內。 -無人繼承:歸國庫。 -遺囑:未滿十六歲不得立遺囑。 -特留份:若生前遺產多數贈與他人,法定繼承人可主張特留份。(要會算) 補總則 撤銷權的限制: 1. 表意人無過失 2. 交易上重要 3. 除斥期間 撤銷權之效果: 1. 債權物權行為皆錯誤或者僅物權行為錯誤 2. 賠償責任 ×私法與公法 ×檢察官:公意的代表人(可否介入婚姻撤銷?) ×行為能力:有行為能力必有權利能力;有權利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EX.六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生活所需可行使法律能力不需監護人同意 ×抵銷、抵押權、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 ×撫慰金的申請(第195條) ×給付延遲(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因為我表姊學的是民總,所以總則部份觀念的補充比較詳細, 其他老師有提到的地方大家就自己去翻翻法條囉! 最重要的是:後面一排叉叉是老師看著考卷在猜題喔XDDDD 終於打完了謝謝收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12
bitterdark :辛苦了真的 XD 雖然用不到... 01/10 02:09
jason79521 :辛苦了真的 我下學期再用... 01/10 02:10
ivria :辛苦了真的 這麼晚還推文...= = 01/10 02:18
tihsraet :辛苦了真的 好怕用不到... 01/10 02:22
bitterdark :辛苦了真的 該死的經原... 01/10 02:25
※ 編輯: ivria 來自: 140.112.236.212 (01/10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