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標題[情報] 民概最後一堂筆記part3
時間Sat Jan 10 02:08:07 2009
□ 繼承
-代位繼承與應繼份(要會算)
-概括繼承:同時繼承權利與義務。
胎兒-有關其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財產,義務則否)
-限定繼承:
1.所付義務以遺產為限,但須主動主張(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
2.三個月為期呈報法院
贈與歸扣:除非贈與時有反對歸扣之意,否則贈與額為應繼財產。
-拋棄繼承: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代位由其知悉之日起三各月內。
-無人繼承:歸國庫。
-遺囑:未滿十六歲不得立遺囑。
-特留份:若生前遺產多數贈與他人,法定繼承人可主張特留份。(要會算)
補總則
撤銷權的限制:
1. 表意人無過失
2. 交易上重要
3. 除斥期間
撤銷權之效果:
1. 債權物權行為皆錯誤或者僅物權行為錯誤
2. 賠償責任
×私法與公法
×檢察官:公意的代表人(可否介入婚姻撤銷?)
×行為能力:有行為能力必有權利能力;有權利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EX.六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生活所需可行使法律能力不需監護人同意
×抵銷、抵押權、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
×撫慰金的申請(第195條)
×給付延遲(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因為我表姊學的是民總,所以總則部份觀念的補充比較詳細,
其他老師有提到的地方大家就自己去翻翻法條囉!
最重要的是:後面一排叉叉是老師看著考卷在猜題喔XDDDD
終於打完了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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