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fin01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消滅時效: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25)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短期─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民126)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民127)有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 除斥期間─ 就是形成權存在的法定時間,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消滅(有撤銷權、承認權、選擇權、同意權、解除權、抵銷權(民法334)等)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權利,而加以制裁 權利存在期間 適用請求權 適用形成權 消滅時效是「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除斥期間「權利發生時起算」 消滅時效有中斷、不完成 除斥期間沒有 請求權行使期間經過,發生抗辯權 時間經過後,權利就消滅 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用 必須義務人主動抗辯 法院必須依職權採用 統一規定最長期間15年 無統一規定 委任:勞務契約的典範 →租賃(有償) 例外: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在我國民法普遍存在並非只適用於法拍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 「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新房東) 第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有借有還;無償) 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物權:物權是一種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權利 1.完全物權:可以享有全面支配物之利用與價值之利用的權力。例如:所有權 2.定限物權:僅在特定限度內對於標的物支配之權力,具有限制所有權之作用。 例如: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行使權利受法律約束) 定限物權依其支配之內容,又可區分為 a. 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乃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均與其相對之擔保物權,附加於所有權之上,故對所有權而言,屬於限制物權的範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耕作權 b.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得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為現行法基本原則之一。凡無擔保之債權,不得與有擔保者同受優先清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财 所有權絕對化→所有權社會化 「所有權絕對」係指所有權人對於該物所有權擁有絕對的處分權利,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愛怎麼搞、愛怎麼弄都是他的自由,可是有時會涉及公益的部分,會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於是後來修正為所有權社會化,也就將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稍加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 例如:騎樓。騎樓雖為該建物所有權人所有,照理說所有人得任意處分,可以圍起來不讓行人走,可是如此一來行人無法於騎樓行走,勢將走到馬路上而造成危險,也就是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所以對所有權人對於騎樓的使用加以限制,不淮他圍起來或堆放東西阻礙行人行走。 贯 物權法定主意:物權之種類, 內容, 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規定, 而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 以有別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內容, 種類, 效力等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創設). 所以物權必定是有法律規定者才能加以承認 贯 法定物權, 跟前面所解釋的物權法定主義, "法定"這個辭的內涵, 應該是不同的. 你所提的法定物權, 應該是指因法律規定一定之要件, 於該要件事實發生時, 當事人即自然取得該物權, 而不須對方當事人同意. 相對的是意定物權, 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設定, 並完成相關法定方式才能發生.(要件:交付) 設定抵押權,須經登記方生效 親屬:結婚要件 姻親:血親的姻親、姻親的血親 親加工和親家母沒有姻親關係(血親姻親的血親) 結婚無效:重婚、近親婚 精神錯亂者之結婚有效力蛋得撤銷 收養:書面為之 撫養:夫婦第一順位 對父母的撫養義務(無維生能力者為限)or遺棄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