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標題[情報] 民概最後一堂筆記part1
時間Fri Jan 9 21:50:03 2009
□ 總則
-權利主體:
1.自然人:人之權力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社團(營利/公益),財團。
若法人解散則需清算,法定清算人由董事為之,職責:
1.了結現務 2.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3.移交財產於應得者。
-權利客體:以物為先?不一定
-主要權利:
1.財產權:債權、物權。
2.身分權:親屬、繼承。
權利的保護並非無限制,需不違反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
-法律行為:核心要素為「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果。
1.提醒人善良管理自己。(意思表示時不可有過失才可撤銷)
2.保護交易公平及善意的第三人。
3.故意過失、不法加害行為、因果關係、損害(締約過失)
→侵權行為→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1.當事人 2.標的 3.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1.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2.標的-可能、確定、適法、適當
3.意思表示-健全
-行為能力:能獨立從事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
1. 意義:與權利能力不同(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六歲)
與責任能力不同(能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侵權責任)
由年齡類型之。
2. 制度目的:保護思慮不周、未成年人(身分法)/保護交易安全。
3. 事實上的契約關係:由替代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 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這是最後一堂課有老師飛快的總整理= =
光總則就打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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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ria :看到我表姊整本天花亂墜的筆記我整理的快暈了= = 01/09 21:59
→ ivria :去看星光了...大家民概應該不急吧...讓我慢慢打XDD 01/09 21:59
推 kghg25270 :推樓上的表姐XD 01/09 22:02
→ ivria :她超威 01/09 22:40
推 elenuial :你們真的揪甘心 01/09 22:56
推 limpiz :你人真好~ 01/09 23:08
推 limpiz :三樓推原PO表姊= = 01/10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