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pi (煩)》之銘言:
: 台灣的話記得是兩年或科或並科十五萬罰金吧,
: 已經不算重的罰則還要除罪化?
: 不過這樣一來反而可以減少散戶在台灣股市所佔的比例吧?
: 乾脆都丟給投信,
: 到時候就是基金經理人比誰的內線消息多且靈通:P
關於國內之規定 請參閱證交法157條之1
以及176條
以這樣規定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併科15萬約以下罰金 "
而言 對於一些所獲得不法利益較大者 根本就不構成威嚇的條件
難怪今天上刑總時 老師就在抱怨
現行的一些法律對經濟犯罪的規範實在不足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狀況 如果你今天是某家公司的關係人
或者是你經由某種管道得知一些消息
然後狠狠的買個幾億 或是幾十億
例如像台鳳 或者是精英這樣的股票
短短一兩個月 就賺翻了
相對於法律所規定的罰則 好像還是該罰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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