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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eculator (想一個人)》之銘言: : ※ 引述《dopi (煩)》之銘言: : : 台灣的話記得是兩年或科或並科十五萬罰金吧, : : 已經不算重的罰則還要除罪化? : : 不過這樣一來反而可以減少散戶在台灣股市所佔的比例吧? : : 乾脆都丟給投信, : : 到時候就是基金經理人比誰的內線消息多且靈通:P : 關於國內之規定 請參閱證交法157條之1 : 以及176條 : 以這樣規定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或併科15萬約以下罰金 " 所得利益 好像會沒收吧 如果我沒記錯 只不過 能否抓到他的所得利益 是另一回事 罰金跟沒收是兩種處罰 : 而言 對於一些所獲得不法利益較大者 根本就不構成威嚇的條件 : 難怪今天上刑總時 老師就在抱怨 : 現行的一些法律對經濟犯罪的規範實在不足 :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狀況 如果你今天是某家公司的關係人 : 或者是你經由某種管道得知一些消息 : 然後狠狠的買個幾億 或是幾十億 : 例如像台鳳 或者是精英這樣的股票 : 短短一兩個月 就賺翻了 : 相對於法律所規定的罰則 好像還是該罰重一點 : .............................................. 台灣的公部門 似乎太弱勢了點 人家美國司法部可以釘上微軟的瀏覽器的搭售案 搞得微軟頭昏眼花 台灣的公部門就沒這個能力跟大財團鬥 或者適說 根本糾結在一起 不想抓 我覺得 罰則跟被處罰 可以用期望值的觀念來討論 如果刑期是兩年 一半的內線交易會被處罰 那麼風險就是一年 而且 被處罰的意義高過於處罰的份量 如果沒被抓到是0 抓到處罰的份量是1 0到1比1到5的意義重大 這是效用的關係 是實證研究的結論 抓不到 設重刑適不具意義的 努力的重點 應該提高公部門的能力 所以囉 關於經濟犯罪 關幾年意義有限 重點是要能處罰得到 所得利益要能追得回來 把他沒收 現在的情況是 既抓不到 所得利益也追不回來 不過 我們的法院有內線交易的一些判例 不是完全沒有過案例 我沒細讀過就是了 -- 副總統先生 我代表國家 請您到案說明 你代表國家??我是四百多萬張票選出來的副總統 我才是國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ccsun73.cc.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