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
審思二次金改的代價
葉銀華
自從去年10月陳總統宣布二次金融改革以來,台灣的金融體系就出現許多值得商議的現象
。首先,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合併,達成明年金控家數減半的「總統目標」,決定修改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存續金融機構可以承受消滅金融機構前五年帳上所有虧損扣抵稅
額。此項法條修正最值得議論的是「為何而改」?筆者直覺此項租稅大優惠如同投資銀行
為了讓合併交易儘快成交所提交過度樂觀報告相似(交易成交是佣金絕對考量因素),雖
然它是由金管會為了實現總統目標所自動提出的構想,但是金管會並非投資銀行,而是本
著獨立行政機構的角色,規劃台灣金融藍圖,因此在實施任何修正之前,必須考量對社會
公益的影響。
嚴格而言,上一波金融機構合併已經讓每家金控享受豐厚的租稅優惠,倘若本次金併法第
17條再度放寬,試想對國家應有的稅收又會造成多大的衝擊?目前政府普遍認為金控的家
數太多,那麼之前創造14家金控造成租稅短收又有何意義?從目前的狀況,可以得知三年
多前創造14家金控對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似乎未明顯超過當時政府所提供的租稅優惠。
此時,為了減少金控家數彌補過去政策的不當,再度提供過於優惠的措施,又有誰顧慮到
租稅的公平性!
大股東利多
稅收全民買單
放寬金併法第17條租稅優惠對於前幾年大打呆帳與有虧損的金融機構創造重大利多,因為
這些金融機構可以虧損完全抵稅,增加被併購的價值,賣到一個好價格;主併金融機構也
由於金管會所贈送的租稅優惠也樂於併購。因此金併法第17條租稅優惠大放送讓併購雙方
的大股東獲得最大利益,然而卻由國家稅收承擔,亦即由全民買單。其實去年報載金管會
已決定修改金併法讓土增稅優惠範圍擴大到被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原先是限於直接使用
),由此可見金管會所提供的優惠措施將日漸加大。
值得一提的是,民營金控的大股東大都是投資公司,而且董事、監察人普遍是投資公司的
法人代表。這些金控公司同時又發放高額的董監酬勞,這對國家稅收造成何種衝擊?由於
董監事是由投資公司當選,這些董監酬勞就是投資公司的收入,再透過精巧會計費用設計
,尚可創造負的盈餘而不用繳稅。倘若這些大股東是以個人名義擔任,董監酬勞是大股東
個人所得,應是可課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另外,假如這些金控又發放高額的現金股
利,同樣地這些股利也是投資公司的收入,亦有可能循著上述的作法,規避稅賦的負擔。
綜合而言,政府投注在金融機構與其大股東的租稅優惠是否已經瀕臨租稅不公平的警戒區
?
其次,倘若筆者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在料想金管會要實施總統的目標,勢必會不斷端出
更多、更好的優惠,那麼筆者會有動機目前先不要併購,伺金管會自動端出鉅額誘因再行
動(根據報導多家金控負責人都批評政府給的誘因還不夠)。順此思維,倘若此次租稅優
惠還未能達到二次金改目標,那麼金管會又要如何進一步催生金控合併?不斷增加改革成
本對金融發展有所助益嗎?即使是催生公股主導的金控合併,也必須尊敬持股過半之外部
眾多股東的意見。
併購傳言多
股民損失誰扛
另外,自從總統二次金改宣示後,股市有關金融機構併購案的傳言不斷,徒增股價的波動
,衝擊股市的健全機制。在總統明白宣示二次金改目標之前,當時證券主管機關是有意以
法規來管理併購訊息的發布,同時也已經著手擬訂管理規定。
然而在二次金改目標由上而下宣布後,證券主管機關還能嚴格實施併購訊息發布的管理規
範?不認真實施,誰來負責股價因訊息隨意發布所造成的股東權益損失?倘若認真實施,
證券主管機關是否會被政府高層認定是違背總統意向?
倘若金管會完全實施二次金改的絕對目標,所付出的代價不貲,甚至加重租稅不公平的批
評與影響系統風險,同時也未必會創造國家級的領導金融機構,畢竟降低金融機構家數不
僅不是避免惡性競爭的充分條件,也不一定是必要條件。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基於獨立金融機構的位格,未必會順從與執行總統的貨幣
政策指示(如同古語: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從)。此一案例或可提供台灣金管會在實施陳
總統由上而下金融政策宣示時的參考,畢竟金管會是同時擁有金融政策權、監理權的獨立
行政機構。
(作者是輔仁大學金融所與貿金系教授)
【2005-04-22/經濟日報/A4版/金融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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