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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土風舞社章程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第一次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第二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土風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宗旨) 本社宗旨為提倡正當娛樂,發揚土風舞精神。 第三條(社址) 本社社址位於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八○一室。 第四條(公告) 本法所稱公告者係指張貼於本社佈告欄之文件。 第五條(期日之計算) 本章程期日之計算依校方公佈之行事曆為準。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社員資格) 凡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於該學期內繳足規定社費者,經登錄於 社員名冊後,得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種類) 參加本社一學期以上者為正式社員。 參加本社未滿一學期者為實習社員。 第八條(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任及解任社長、副社長。 二、 提案及表決權。 三、 優先借用社產。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實習社員不適用之。 第九條(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出席社員大會,遵守社員大會之決議。。 二、 維護社團財產,如期繳交社費。 三、 參與本社工作,促進社務之推廣,維護本社榮譽。 第三章 顧問 第十條(顧問資格) 凡自本校大學部畢業且具本社六學期以上社員資歷者為本社顧問。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之定義)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之種類) 社員大會分為左列二種: 一、 社員常會:每學期召集二次 於學期終結前一個月召集之並選出新任社長; 於新學期開學前召集之並由新任社長提出施政計劃。 二、 社員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之召集人) 社員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社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 社員常會之召集應於十四日前通知各社員並公告之。 社員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社員並公告之。 前項召集事由得列臨時動議,但關於選任或解任社長及副社長 、變更章程、社團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因少數社員請求之召集) 正式社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得以書面載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 求社長召集社員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七日內社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自校方 主管單位報備後,自行召集。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之決議方式)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正式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 正式社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社員之出席) 社員大會開會時,社員應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議事錄之作成與保存) 社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並於會議後 二日內公告。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 ,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社員之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十九條(特別決議事項) 下列事項應有正式社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社員大會,以出 席正式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變更章程。 二、 解任社長及副社長。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二十條(社長及副社長之選任)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由社員大會就具本社社員資格二 學期以上者選任之。 社長及副社長應聯名登記參選,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一 組為當選。 同額競選時以出席正式社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社長之任期) 社長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一次。 社長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社長就 任之日。 第二十二條(社長之補選)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權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社長及副社長均缺位時,應即召集社員臨時會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社長之職權)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 第二十四條(社長之職權依據) 社長執行社務,不得違反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十五條(社長職務之代理) 社長無法行使職務時,由副社長暫代其職務。 社長及副社長均無法行使職務時,由幹部相互推選一人,暫代 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社長之交接) 社長應於學期結束當日移交職權予新任社長,但該學期已籌備 完成而未執行之活動得繼續執行職務至該活動結束止。 第二十七條(副社長之職權) 副社長協助社長綜理社務並為社長之職務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幹部之選任) 社長之下應設幹部若干名,由社長就正式社員選任之,並送交社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幹部之職責) 幹部辦理事務應訂立工作細則,送社長審核並確實執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社費之決定) 每學期社費由社長決定,並於學期開始前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公告財務之義務) 總務應於學期結束當日公告該學期財務狀況及社產目錄。 依前條但書之情形得於該活動結束七日內分列帳目公告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社員大會決議之無效)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牴觸本章程者無效。 第三十三條(社團之合併與解散) 與他社團合併及解散社團應有正式社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社員大會,以出席正式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同意,呈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