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4 老師上課關於罰則部分的內容業已更改,目前的罰則如下:
違 反 事 件 期限內 逾15日內 逾15-30日內 逾30日以上 備 註
酒後駕車(0.25-0.4)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吊扣駕照一年
並參加講習
酒後駕車(0.4-0.55)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吊扣駕照一年
並參加講習
酒後駕車(0.55↑)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吊扣駕照一年
並參加講習
參考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
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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