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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Alan18 ()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章程變動]新版組織章程 時間: Fri May 5 00:01:28 2006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而成立,為代表台灣大學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訂。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二、 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及其他各醫學院醫學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 維護及爭取本系之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需符合以下資格: 一、 台灣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 二、 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與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所辦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每學期按時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第八條 一、 本會將遴選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二、 本會並置設副會長一至二人,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三、 本會執行長將由前二款人員選任之。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第十條 本會將置下列機構: 一、 理事會。 二、 監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由副會長兼 任,並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務文書、會議通知、記錄及公文往來等,並辦理本會各項選舉。 二、學術部:負責學術演講、系報出版及相關之學術活動,並召集系刊編輯小組,負責系 刊之編輯、出版。 三、總務部:負責本會財產之管理、經費之保管與出納、編排預算、整理結算及公布帳目 。 四、活動部:負責迎新、送舊及本系其他康樂活動。 五、體育部:負責承辦系內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系盃相關事務,並輔助各系隊之成立與發 展。 六、公關部:負責製作通訊錄及校友與實見習生之服務、溝通、聯誼,聯絡各年級同學間 之感情,辦理其他相關之校友事務,並執行與校外單位之溝通、交流。 七、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宣傳品之製作。 八、網路部:負責本系之網頁製作、維護及本系BBS站管理。 九、國際事務部:負責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各項活動之推展以促進本系與國 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 十、資訊部 十一、宣傳部 以上各部會部長由會長提名任命之。部員由部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理事會得視實際運作情形,機動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並得增設臨時部門以供調度。前項 臨時部門存續期間為一年。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均為理事會之理事,前項人員於理事會 議中具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前項理事推出之代理人,須經監事會同意。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構。各年級設監事一名,由該班班代兼任之 ,任期半年。各年級選任班代前,應行公告如下:「各年級班代當選後,當然 成為本會監事,任期半年」。監事會議之主席、副主席,於每次開會前由監事 互推之。 第十五條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 每學期中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議,聽取理事報告該學期之各項活動內容及經費 運用情形,且須於學期末審核決算。 三、 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程序。 四、 監事就理事互推之代理人,行使同意權。 五、 變更修改章程。 六、 制訂會務施行細則。 七、 監事對於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應對其所屬年級成員負報告義務。 第十六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熟悉本會會務者擔任,以備會務推展。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第十九條 定期監事會議由監事主席召開,召開時間如下: 一、 每學期中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議。 二、 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 第二十條 各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議,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畫、進度,並接受監事之質 詢。 第廿一條 監事主席得召開監事會議,並得要求或拒絕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第廿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廿三條 監事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代表一名,代表監事參加會議,享有相 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第廿四條 定期監事會議應邀請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導監事會議。但臨時監事會不 在此限。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每學期所繳之會費,金額按上屆系學會之收費標準。 二、 課外活動組補助。 三、 外界贊助。 四、 本會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五、 非本會會員參加本會某些活動所繳之費用。擬對非會員另定收費標準,或遇特 殊活動,欲非會員參加者繳交與其同年級之會員自入學以來所繳交之會費總額 ,須報請監事會議通過。 六、 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廿六條 理事會得提出會費調整案,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 監事之同意後,報請主任核准,於次學期起施行。 第七章 交接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在每年之六月份完成。 第廿八條 理事會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監事會監督之。 第廿九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 本會會印、會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 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三、 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 存檔之各部資料。 五、 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監事連 署提出,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後 修改之。 -- ※ 編輯: Alan18 來自: 140.112.213.16 (05/05 00: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3.16 ※ 編輯: Alan18 來自: 140.112.213.16 (05/05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