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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是因為我說了很多髒話 所以系統把我的文章弄不見嗎...>____< 好我轉述早上po的原文好了 雖然現在已經沒有剛看到報導時那麼生氣了 (髒話連篇 請大家原諒) -------------------------------------------------------- 今天在報導上看到許信良和陳文茜夸夸其談廢核四將引發的「憲政危機」 還說什麼根本不需要移送大法官會議審查就已經知道是違憲 看完後真的覺得很幹! 就好像看到游月霞那種貨色都能開口閉口憲政危機一樣 好像以為自己比大法官還厲害 我覺得這些人真他媽的實在太馬不知臉長了 又好像一天到晚把違憲掛在嘴巴上 就可以使得他們的罷免陰謀顯得很正當了 (說陰謀並不為過 因為國親兩黨選擇的乃是一對他們而言政治成本極小且有利無害的手段 但卻完全不顧及這個手段對於社會來說將會付出極大的社會成本!!) 我只想問這些人一句:「請問你們搞不搞得清立法院之前通過得是核四『預算案』不是核 四『法律案』?行政院為什麼沒有權力不執行預算案?你們口口聲聲說廢核四違憲, 請問違了憲法的第幾條了?能不能說清楚講明白一點?」 幹幹幹!不懂裝懂,誤導大眾! 許信良一個人在那邊白癡就算了 陳文茜虧她還是念法律出身的 也在那邊隨許信良起舞 真他媽把我們台大法律係的臉都丟盡了 以前還覺得這兩個人好像只是和當道不合 覺得他們雖然智商低、但多少有一點理想 不過現在我已經徹底看清他們的真面目了 他們實在是醜惡的政客、台灣社會的寄生蟲!! 幹!陳文茜 好好去讀清楚憲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然後再來放砲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6.170 > -------------------------------------------------------------------------- < 作者: 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Sun Nov 5 23:03:05 2000 ※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Sun Nov 5 23:01:17 2000 ※ 引述《Holzwege (流離二十歲)》之銘言: : 我只想問這些人一句:「請問你們搞不搞得清立法院之前通過得是核四『預算案』不是核 : 四『法律案』?行政院為什麼沒有權力不執行預算案?你們口口聲聲說廢核四違憲, : 請問違了憲法的第幾條了?能不能說清楚講明白一點?」 倒也不是於憲法無據: (於法有據不代表他們的說法對)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 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 由此可推出行政院應執行預算案的憲法法源 雖然說不上於法無據 不過倒也不是沒有空間可討論就是了 因為行政機關應該還是保有"以何種方式執行預算案"的行政裁量權 : 幹!陳文茜 好好去讀清楚憲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然後再來放砲吧!!! 這位同學 行政程序法明年一月一號才要施行..................還有 依行程法 在政府決定不建核四前 應該要辦聽證會ㄛ........... 請放砲時不要表現出跟被放砲者一樣的水準............................... -- 才疏學淺 有錯請指正 -- 對的時間,遇見對的人,是一生幸福 對的時間,遇見錯的人,是一場心傷 錯的時間,遇見對的人,是一生嘆息 錯的時間,遇見錯的人,是一段荒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63.31.0.1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63.31.0.147 > -------------------------------------------------------------------------- < 作者: Holzwege (反核救台灣)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Mon Nov 6 17:20:27 2000 ※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Holzwege (反核救台灣)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Mon Nov 6 17:19:45 2000 ※ 引述《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之銘言: : ※ 引述《Holzwege (流離二十歲)》之銘言: : : 請問違了憲法的第幾條了?能不能說清楚講明白一點?」 : 倒也不是於憲法無據: (於法有據不代表他們的說法對)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 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 由此可推出行政院應執行預算案的憲法法源 注意:條文是死的,現實社會狀況是活的,拘束於條文而不去思考背後的脈絡 是很不聰明的作法! 簡單看一下這個案子的脈絡: 民國六十年,立法院制訂「原子能法」,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核發核能發電廠之執照 此為行政院掌握裁量核四興建否權力之法源 (毋須贅言,核發核電廠執照之行為屬於「行政處分」) 再來要看的是:為什麼授與立法院審查預算的權限? 簡單來講,為了監督,避免浮編。 那麼,為什麼會有「預算之為物」?預算拿來幹什麼? 當然是拿來輔助政策之執行。 換言之:有政策,所以需要預算;政策廢止,預算自隨之消滅。 講得更明白一點就是:如果根本不發給核四廠建照,那就不可能需要一個預算去執行它。 拿預算回來影響政策,是倒果為因,是荒謬的作法。 如欲使整個強化廢除舊政府政策的正當性之論述更加完整, 我們不妨借重行政程序法第三節「行政處分之效力」(條文110~134) 當中關於撤銷及廢止既有具瑕疵之行政處分的條文, 在此我就不詳列了,自己去翻翻六法全書看一看。 重點是這兩個部分配合起來,是賦予扁政權廢核四決策之正當性的途徑之一, 也可以抗辯目前國親兩黨及陳許之流沸沸揚揚的「違憲」說。 憲法的規定不是僅止於其字面上可看出的意思而已,大家要多去瞭解一下要處理的爭議 背後的歷史過程和形成脈絡。 : 雖然說不上於法無據 不過倒也不是沒有空間可討論就是了 : 因為行政機關應該還是保有"以何種方式執行預算案"的行政裁量權 : : 幹!陳文茜 好好去讀清楚憲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然後再來放砲吧!!! : 這位同學 行政程序法明年一月一號才要施行..................還有 本案操作上對行政法的運用無關何時才開始施行的問題, 很多原則是早就形成行政程序法只是把它法典化、實證化。 如果照你的意思,行政程序法還沒開始施行我們就不能拿當中的規定出來操作, 那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我們根本就不能去運用它了喔? 顯然這是說不通的。 : 依行程法 在政府決定不建核四前 應該要辦聽證會ㄛ........... 在記憶中,核四問題是有辦過聽證會的。(本人記憶有錯誤的話請先進指正) 而且,核四問題在社會上早已經過長期而無數的爭辯和對話 , 真的一定要要求一個完整儀式上的聽證會? 在行政程序法上看不出這種必要。 (而且,你自己也說了:還沒施行。) : 請放砲時不要表現出跟被放砲者一樣的水準............................... : 才疏學淺 有錯請指正 指正不敢當, 大家討論而已。 不過,也請閣下注意一下您的討論態度, 因為在當中實在看不出來「才疏學淺」的謙虛和誠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6.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6.52 > -------------------------------------------------------------------------- < 作者: 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Mon Nov 6 21:46:32 2000 ※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Mon Nov 6 21:44:22 2000 Well~~~~~這位同學回的很詳盡 不過我想妳可能搞錯我想說的了 我無意與妳討論整個核四過程決策中瑕疵 撤銷及效力的問題 我只不過是想就妳所說的部份中提出我所認為的修正罷了 回到最先的文章中 妳有提到"預算不執行違憲"的憲法依據何在 我說了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可"推得這樣的結論 雖然我有說於法無據不代表她們對 不過我想應該再多加這個"可"字我的意思會更明確 還有 我無意為任何一方辯護 聲明一下 再來是關於行程法的部份 妳在原文中說的是"陳文茜 好好去讀清楚憲法,還有行政程序法" ok~~~是我會錯妳的意了 不過如果當初妳說的是"還有行政法的話" 可能會比較精確 最後 我的語氣可能比較不客氣了點 如果有對妳造成任何的冒犯的話 請見諒 -- 當全世界只有你一個人的時候 你並不會感覺到寂寞 它不發生在離去 而是在加入之時 當個人成為團體 就已註定好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97.s2.ts31.hinet.n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97.s2.ts31.hinet.net > -------------------------------------------------------------------------- < 作者: Holzwege (反核救台灣)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討厭陳文茜和許信良 時間: Tue Nov 7 08:43:38 2000 ※ 引述《hzt (什麼時候才可以.........)》之銘言: : Well~~~~~這位同學回的很詳盡 不過我想妳可能搞錯我想說的了 : 我無意與妳討論整個核四過程決策中瑕疵 撤銷及效力的問題 : 我只不過是想就妳所說的部份中提出我所認為的修正罷了 : 回到最先的文章中 妳有提到"預算不執行違憲"的憲法依據何在 : 我說了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可"推得這樣的結論 喔,不過我要反駁的就是這樣的推論方式啊。 : 雖然我有說於法無據不代表她們對 不過我想應該再多加這個"可"字我的意思會更明確 : 還有 我無意為任何一方辯護 聲明一下 : 再來是關於行程法的部份 : 妳在原文中說的是"陳文茜 好好去讀清楚憲法,還有行政程序法" : ok~~~是我會錯妳的意了 不過如果當初妳說的是"還有行政法的話" : 可能會比較精確 呃,但我講的真的就是「行政程序法」, 因為要運用裡頭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的規定為新政府決策的法律疑義解套, 除了「行政程序法」我是暫時還沒有用到其它的行政法規。 : 最後 我的語氣可能比較不客氣了點 如果有對妳造成任何的冒犯的話 請見諒 算了,沒關係,把問題談清楚也是一件好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IP182.dialup.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