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3. 目前民間有所謂「反高學費」聯盟,究竟政府對大學學費政策有何具
體規劃?又對於學生就學之協助,政府是否有更積極的措施,以保障教育븊鷛|的公平?
答:
一、
我國大學之學費額度,不僅遠低於美國,亦低於日本、韓國、澳洲等亞太
地區國家。至於歐陸部分國家過去雖採免學費制度,但係因其施行社會福
利制度,國民所得之大半均繳交國家做為稅收,即使如此,目前如英、德
等高稅收國家,其大學亦開始徵收學費。英國賦稅及社會安全捐占國民所
得比率為百分之三三‧二(一九九四年),德國為百分之四二‧六,我國僅
為百分之一八‧二,上述國家高出我國二至三倍,而英國自八十七年起家
庭所得達一定標準者,每年須繳一千英磅學費,德國亦預定於下年度開始
收學費,顯然即使社會福利體制之國家,亦已體認,學費之龐大負擔,如
不由受益者共同分擔,必將拖垮國家財政,其終了亦無益於教育之整體發
展。我國之賦稅遠低於德、英、美、日等國,目前之學費標準並無降低之
條件。
二、
我國大學學雜費之訂定均充分考量國民負擔能力,就近十年的統計資料分
析,私立大學學雜費占平均國民所得之比率不升反降,七十五學年度時,
平均為百分之三一‧四八,至八十六學年度已降為百分之二七‧九六。
三、
學校必須有彈性調整學費之空間,方能實際反映各校在支出及管理上之成
效。學校之間良窳有別,以往由政府統一訂定學費並不合理,齊一學費之
規定,適足使努力辦學者倍感挫折,而辦學不力者反獲得保障。基於此,
教育部計畫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採行之學費調整方案,將以學校在教學、研
究、訓輔、行政管理及學生獎助學金之成本做為其制定學費之上限,此規
劃方屬真正公平合理且能保障學生權益之制度。
四、
為配合學費調整,將同時規劃各項配套措施。
在學校部分:
(一)
各校於招生時,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學生能做選擇。
(二)
各校之學費收入中至少應提撥百分之五,訂定相關辦法做為學生就學補助。
(三)
各校應設專責單位配置專人(或結合導師制度),對於所有經濟上需要協助之
學生,提供諮詢協助。
(四)
各校年度收支決算(私立學校經合格會計師簽證後),應予公布。
在政府部分:
(一)
將現有各級政府、民間基金會、公民營企業、個人所設置之各種獎助學金
,透過網路提供所有學校及學生,必要時並加以整合。
(二)
放寬就學貸款申請條件,有兩名以上子女同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家庭
,其家庭年收入在「中低收入標準」(本年度為一0九萬元)以上者,仍可申
請貸款。並將修法放寬還款年限(借貸四年者將可延長還款年限為十二年)。
(三)
增加政府有關學生就學補助之預算。
(四)
加強推動大學評鑑工作,並將資訊公開,促進大學教育的市場機能。
(五)
加強對學校財務的監督,以確保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對於不符基本規
範超收學雜費之學校,除扣減對學校的補助款外,必要時並得限制其收費之
標準。
五、
教育部所擬前述方案前經行政院教改推動小組審議,為期對學生就學權益有
更妥善之照顧,小組要求教育部於三個月內再補提更完善之配套措施方案,
必須配套措施能有完善之規劃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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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貴極是王侯,
浮名浮利不自由
爭得似,一扁舟,
弄風吟月歸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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