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政府代位求償,法理正當性十足:
1.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住宅,
是人民的財產權之一,而今,廣大受災人 民因人禍而致使住宅財產權遭到毀損,政府
理當施展積極性的公權力,實施政府代位求償,以保障受災人民的財產權!
2.“犯罪被害者保護法”的立法實施,由政府先行賠償犯罪被 害者的各種損失
,其實就是政府代位求償精神的體現!
3.針對921受災戶毀宅原房貸的協議承受,銀行在辦理承受 之後,就獲得對建商
等人禍兇手的代位求償權,銀行能代位求償 ,政府當然更能代位求償!
4.當年聞名的台北市民生社區,因遭遇幅射鋼筋的侵害,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
即以代位求償的精神,先行對社區居民給付賠償 金,再向人禍兇手追償,有此實例在
此,921受災戶比照辦理 在後,法理正當性無庸置疑!
八. 揪出921人禍元兇,避免政府由事主變公親:
1.台灣是多地震國家,是眾所皆知的事實,尤其在日據時代, 台灣中部就發生三次
六級以上強度的大震災記錄,而中華民國政 府在921大地震發生前,卻仍任由台灣
中部建築物的耐震強度規範只有0.12gal至0.18gal,換算成芮氏地震強度約為四級,
因此,追究921大地震的人禍歷史根源,政府難辭其咎!
2.921大地震的受災集合式住宅社區,其建商百分之九十以上為“一案公司”,
以“一案公司”的模式經營,就是為了規避偷工減料的法律責任與逃漏稅,造成受災
戶根本無法求償,“一案公司”得以橫行無阻,全是政府立法疏失與包庇縱容的結果!
3.住宅興建,從建築執照到使用執照的核發過程,其間要歷經 政府相關單位的審查
、監督與把關的程序,不計其數,若非公務 人員未善盡職責,甚至收賄舞弊,建商等
人禍兇手怎麼可能得逞 行兇?
4.九二一大地震發生過後未久,政府迅即拆除百分之六十被判全倒大樓,形同湮滅
証據,不論政府的主觀意圖如何,但是,就 客觀效果而言,就是協助建商等人禍兇手
剝奪受災戶蒐証鑑定的 幫兇!
5.基於上述四點,政府代位求償,不僅是政府對921受害人民最起碼的贖罪,和最
基本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揪出政府才是 921人禍的元兇,而不只是全歸咎於建商
而已,把受災戶誘導向建商民事求償的陷阱中,除了透過司法為人禍“合法”脫罪以外
,便是把政府的角色,巧妙地從“事主”規避成“公親”!
九. 速懲人禍,殺雞儆猴:
1.災盟要特別強調,實施政府代位求償,並非把重建費用“賴 給”政府,而是同時
要求政府成立“921特別調查委員”,來承接受災戶的“民事求償權”和“國家賠償
權”,以及相關刑事偵查工作,“921特別調查委員會”由法官、檢察官、律師、
監察委員、各種專業技師、營建土木相關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專司921案件,以達
到速偵速審速懲作用,如此才能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並且,滿足人民對社會正
義的長久渴望!
2.由於政府擁有豐沛的行政資源與技術資源,所以,在實施政 府代位求償後,成立
“921人禍特別調查委員會”就更能確保政府的債權,積極而有效地向人禍兇手求
償!
十. 避免比照辦理,加速制度改革:
1.到目前為止,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反對政府代位求償的真正理由,不在於法理
性正當性不足,而在於開了政府代位求償之 “惡例”,日後各種災難受災戶都會要求
“比照辦理”,政府財政難以支應,然而,災盟必須質疑,當政府把金融機構的營業
稅 從5%取消為零,以沖銷銀行呆帳,為何政府不擔心會開“惡例 ”?其它行業會
要求“比照辦理”?當政府決定,證交稅免徵一 年,土地增值稅減半兩年,為何政府
不擔心會開“惡例”,其它 課稅名目“比照辦理”?政府可以對財團猛開“惡例”,
卻對被 人禍壓迫的受災人民苛薄之至?
2.要避免“比照辦理”的後續效應,最好的策略絕不是駝鳥式拒開“惡例”,恰恰
相反,就是建立政府代位求償制度,以促使 執政當局在財政壓力下,加速各項制度改
革,以充分保障人民生 命財產安全,如此,政府代位求償,即成為備而不用的制度!
3.以九二一大地震所造成的大規模苦難為例,正由於未實施政府代位求償,因此,
迄今政府營建管理法規仍未大幅改革,災區 新建工地猶處處可見明顯的施工暇疪,災
害救援不力,再次印證於八掌溪事件與桃芝風災,彷如,921大地震未曾侵襲台灣!
事實如鐵一般的顯示,媒體的渲染報導,與政府高層的親臨訪視 ,都無法構成制度
改革的關鍵性壓力,因為,風頭會過去,記憶 會遺忘,唯有實施政府代位求償制度,
才能迫使執政當局邁出改 革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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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望吳興路四千,
幾時回去霄溪邊?
名與利,付之夭,
笑把漁竿上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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