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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植物人張振聲事件之鑑定報告出爐了....
時間: Fri Jan 2 15:14: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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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植物人張振聲事件之鑑定報告出爐了....
時間: Fri Jan 2 15:12:0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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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植物人張振聲事件之鑑定報告出爐了....
時間: Thu Jan 1 18:46:53 2004
張振聲事件之鑑定報告以及幾個問題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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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振聲事件之鑑定報告在最後面之附件中。
法院審理案件本來就慢,現在好像又因選舉而停頓,
可是我照顧張振聲卻一刻也不能停頓,我很煩燥,我盡力在忍耐…。
下面回答幾個問題:
一.你認為台大校方為何要說張振聲變成植物人是學生和父母親造成的?
答:因為推給學生,學生是不需負責的,學生又沒有任何損失,
只有張振聲這個學生有損失而已,是台大之最大利益;
而推給張振聲的父母親,乃因生他不夠好,
養他不夠盡責之故。這樣…台大就完全沒任何責任了。
二.不是還在法院告訴,為何張振聲父母親一直鬼叫鬼叫的?
答:幾乎與醫院有糾紛之植物人都會留在原醫院,
告訴期間都由醫院醫護人員在照顧,例如台大何維莊博士等都是。
可是張振聲變成植物人以後,卻完全由父母親在照顧他…,
張振聲的父母親已妥善的照顧張振聲快四年了。
而法院開庭是很久開一次,每次又都匆忙結束,一庭又一庭,
不知何年何月才會有最後的結果….,
再拖10年的話,我們就必須再每天24小時的照顧他10年…。
還沒有結果…法官不在乎,台大校方更不在乎,
可是我們卻很在乎!因此晚上我們作夢會叫,白天想到此情此景會叫…
三. 張振聲的父母為何不願將張振聲送去創世基金會照顧?
答:創世基金會的編制是2位員工照顧30個植物人,
我認為照顧上不如我們妥善。請注意張振聲既不是吸毒造成,
也不是飆車所致,他在健康期間的19年中,思想行為完全符合社會規範,也很上進。
如今他被延誤就醫成為植物人了,我認為他應該受到「妥善的照顧」才符公義。
不過,如果陳維昭之至親以後若有人是植物人,
也是要送去創世基金會照顧的話,那我就聽話的把張振聲送去!
(我對創世基金會之創辦人和員工非常尊敬,
因為他們免費照顧低收入戶之植物人,讓這些植物人能得到照顧的活下去,
更讓他們的家屬能夠減輕負擔,繼續過日子,
避免了很多社會上之悲劇,對這個社會貢獻真的非常大!)
四. 為何張振聲之父母親那麼不滿台大校方?
答:因為台大校方只想短期的、隨便的應付一下張振聲之問題,
根本不想為張振聲之「長期妥善照護」認真負責!
1. 從張振聲倒下送到醫院後的所有照顧工作,
全部是張振聲父母親在照顧。台大從來沒有幫忙照顧過他!!!
2. 張振聲從倒下至今所有之花費,全部是父母親在支付。
台大從來沒有為他花費過一毛錢(他的導師曾買一盒水果來看他),
在台大醫院的五個多月期間的醫藥費,台大更是收得好不手軟!
3. 急救之過程,校方欺瞞著張振聲之父母親。
4. 校方散播張振聲父母親只愛錢,根本不愛張振聲之話語。
五. 是不是張振聲變成植物人就表示學校有錯?
答:不是!只要按照救護程序,設施得當,人員不要延遲,走最近之路,
送最近之醫院,若他依然變成植物人,我們完全接受最後之事實,
我們會默默的帶張振聲回家,妥善照顧他,好無怨言!
六. 台大校方不是有提出解決方案了嗎,是你自己不要的,還在叫什麼?
答:
1. 解決方案必須是可以解決問題才是可行的方案,
而且也必須是雙方商討,雙方認可之後,才可叫做經過認可的方案。
2.2001/10/19傍晚,陳校長等和張振聲家屬在校長室外眾多新聞記者面前,
雙方都同意如下:台灣大學會負責張振聲的醫護費,而且只會超過,不會不足,
張家不計較是學校出的錢或是捐款來的!
3.可是幾天後台大校長卻來信說:
(a)安排張振聲送去創世基金會,(b)發動校內捐款。是不是不一樣了?
七. 不然能怎樣?怎樣張振聲之父母親才會接受?
答:
1.是的,張振聲是個平凡的人,父母親也是普通人,無法怎樣!
2.做到如下,父母親就會接受:
方法一(a)台大校方「妥善的照顧」張振聲(最少專人照顧),
(b)張振聲必須留在台中市車程30分鐘內之地方(父母每天可看到他),
(c)補支付這幾年照護張振聲所支出之費用
(不然台大會等張振聲死後再來熱情的表達要妥善照顧他之意)。
方法二:估算一下張振聲需要花多少醫護費,交給父母親,
往後張振聲之事,全由父母親自己解決。
八. 阿,台大還是不理你,你要怎樣?你能怎樣?
答:我活著時,繼續照顧張振聲,早中晚餐繼續吃飯,晚上一樣會去睡覺,
哪天我死了,張振聲會被綁在傾斜床上直立站好,
他會「站著」,而不是躺著,看我永遠離開這個世界。
只敢這樣,只能這樣,我這小人物還能怎樣!!您說是嗎?
九. 您認為急救方面學校應做到何地步才算盡責?
答:校內設施和管理得當,師生發現意外者沒有延遲的急救,
校方人員也沒有延遲的急救和送醫,
這樣就叫做學校已盡責!
附件:
台灣急診醫學會 函
受文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主旨:覆 貴院北院錦民戊九十一重國字第三號函,請詳見說明段!
說明:
(一) 依原告在台大醫院急診病歷顯示猝死原因乃發生室顫,
這是成年人非外傷性心跳突然停止最常見的原因。
室顫的唯一治療是電擊去顫,由心跳停止到接受電擊去顫的時間長短,
是決定存活的最重要因素。
愈早去顫,成功機率越高。
國外文獻報告,在室顫的發生的一分鐘內去顫,存活率可達90﹪;
在五分鐘時去顫存活率下降至50﹪;
七分鐘時再降至30﹪;
在九至十一分鐘時降至12﹪,
而十二分鐘以後,才施予電擊去顫,則僅2-5﹪存活率。
在無電擊去顫器可用時,心肺復甦術是最基本不可或缺的急救動作,
可以延長室顫的時間,才有接受電擊整復的機會,
但心肺復甦術並不能將室顫整復成竇性節律。
若無實施心肺復甦術,室顫在數分鐘內即成心室靜止。
心肺復甦術僅能產生少於1/4的正常心輸出量。
術後復原的程度,端賴能否持續維持腦部最基本的氧氣需求,
否則極易存留腦損傷的後遺症。
(二) 標準急救程序應為早期認知危險發作→
緊急求救,啟動緊急醫療,通知119→
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早期電擊去顫→
早期給予後續高級心臟救命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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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就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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