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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從菲律賓歸來) 標題: [轉錄]【泰籍勞工事件】遣返相關 時間: Mon Aug 29 20:39:03 2005 作者: Spivak1979 (單飛) 看板: YuanLin 標題: 【泰籍勞工事件】遣返相關 時間: Mon Aug 29 00:55:40 2005 遣返與轉換雇主在台灣,外籍勞工不能像本地勞工一樣自由地選擇 工作及轉換雇主,他們僅能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轉換:例如受照顧 者病逝、所工作的公司破產或裁員、雇主未付薪資(某些雇主甚至會 在欠薪數月後,付給外勞象徵性的微薄薪餉以規避此項條款)、或者 雇主施以身體虐待、性侵害或嚴重言語虐待(但勞工須握有必要證據 以證明這些虐待情事)、或者勞工被強迫做非法工作且雇主已被有關 當局記一次警告,才能轉換雇主。當勞工得以轉換雇主時,必須待在 政府認可的收容中心,其平均等待的時間為四個月,在這段期間內不 允許工作,當然也不會有薪資。欲轉換雇主的勞工在兩週之內有兩次 轉換機會,若在兩週內沒有雇主肯僱用,他們就必須被遣返。在二○ ○二年一月就業服務法修訂之前,外籍勞工若被迫做非法工作可以轉 換雇主;且此雇主僅能再有一次機會申請外勞。但若外籍勞工非法打 工被警方查緝,則會立即被遣返。另外,許多外勞常因莫須有的原因 (如『不適任』)即被強制遣返,而「不聽話就遣返」也成了許多雇主 得以無止盡剝削外勞的要脅之詞,因為外勞若被遣返,他們不僅無法 賺取薪資,通常還會立即背上鉅額債務,因為他們出國前已向仲介或 借貸機構貸款,以支付鉅額仲介費。 http://www.riccibase.com/Renlai/p2005_03_02.htm 外籍勞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各款規定而為警查獲是否應予收容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二七九○七號函釋 上網日期:88年11月17日 查依本會八十二、九、十四召開「研商外籍勞工入境後健康檢查及入境後管理有 關事宜會議」案由三決議,雇主與外勞發生權益糾紛,除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 相關法令處理外,為平衡不知情外勞情緒,准原雇主填具保證於主管機關撤銷其 聘僱許可後遣送外勞回國切結書後先行領回,並即辦理爭議處理及遣返事宜。因 之,有關應遣返之外勞於遣返前得由雇主出具保證書先行領回,並無強制收容之 必要。 ----------------------------------------------------------------------- 誤傳遣返又起波瀾 勞委會稱:純屬誤會   【高雄訊】昨天上午泰勞宿舍區流傳有八百多名外勞會被遣送回國,原本已 經搭車出發,準備上工的泰勞,中途折返,不上工。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長劉永財、劉克強緊急協調,劉克強向泰勞表示 ,勞委會保證在泰勞提出訴求未獲改善前,將凍結高雄捷運公司已申請、尚未引 進的九百名外勞配額;如果八百位泰國勞工轉介到其他單位工作,在訴求未獲改 善前,遺缺不再遞補。獲勞委會與高雄捷運公司承諾後,泰國籍勞工才同意上工 。   【台北訊】高雄捷運發生泰勞暴動,行政院勞委會昨天決定裁減高雄捷運公 司外勞配額,引起工地泰勞恐慌。勞委會昨天上午表示,減少配額是採取移轉至 其他雇主的做法,但會徵詢外勞意願,若外勞願意留下,勞委會也會尊重。   高雄捷運公司申請引進二千六百多名外勞,已引進一千七百多名,勞委會依 就業服務法規定,因雇主管理不善,決定縮減半數配額,約八百多名,尚未引進 的九百多名,也暫時凍結。 --------------------------------------------------------------------- 日期:2005/1/12 承辦單位:職訓局 新聞聯絡室電話:(02)8590-2511 主管姓名:郭芳煜 聯絡電話:(02)8590-2691 新聞稿主題:有關94.1.12相關外勞關懷團體陳情外勞爭議期間, 不得強制遣返乙事,勞委會提出說明 : 有關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相關外勞關懷團體於94年元月12日至勞委會陳情 雇主與外勞爭議期間,雇主單方面強制遣返外勞,主管機關無任何約束與 處罰乙案,關於外勞相關權益之保障,勞委會一向十分重視,為避免外勞 遭強制遣返,保障外勞權益,勞委會已有明確規定,外勞與雇主中途解約 ,須經雙方協議,雙方並簽署解約協議書後,由雇主安排外勞出國,倘雇 主單方面強制遣返外勞出國,經外勞申訴,並查證屬實者,雇主已違反「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5 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 法令情節重大者」規定,應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外勞得依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 之事由者」規定,同意外勞轉換雇主。 有關陳情外勞居留期限屆滿,即遭遣返乙節,按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如 與雇主發生爭議事件,外勞得向當地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勞工 主管機關即予以查明,並協調處理勞資爭議,必要時,並協助外勞暫時安 置於收容機構。爭議處理期間,倘外勞聘僱許可已屆滿,依本法第74條第 1項規定外勞應即出國,其後續勞資爭議處理(如薪資欠款之償還等), 得委任代理人(該國在台駐華辦事處代表或其他代人員)代為處理。惟外勞 如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如遭受性侵害等),因影響外勞人身安全甚鉅,勞委 會前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協調同意,外勞於爭議期間,如居留期限屆滿,倘 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外勞如有出庭應訊之需要,該署均同意視其需要延長 其居留期限至第一審判決為止。 另勞工委員會為加強保障外勞基本人權、維護外勞合法權益,已 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 24 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外勞法令、心理諮商 工作適應等申訴諮詢服務。自89年起,勞工委員會職訓局亦已設置外勞免 費申訴專線(英語:0800-885-885;印尼語:0800-885958;泰語: 0800-885-995;越南語: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勞申訴管道,外勞倘 有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約、不正當強制遣返等違法情事,可逕向當地縣市 政府或所屬之外勞諮詢務中心或外語服務專線提出申訴及協調爭專案議處理。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02 ※ 編輯: KarlMarx 來自: 210.69.138.102 (08/29 20:40) -- 台灣外勞行動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