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continent 看板]
作者: outthere (politicsiseverywhere) 看板: NTUcontinent
標題: 轉貼:掃除路霸 健全網路產業發展
時間: Thu Apr 27 14:29:19 2000
以下文章轉貼自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online/forum/c8942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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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壇 2000.04.27 中國時報
掃除路霸 健全網路產業發展
⊙湯耀中
在中文網域的發展與競爭中,政府應扮演什麼角色?引起多方關注。其實,
政府各部門近幾年來利用其主管事業之便,以行政裁量權、行政命令,甚至立
法的方式,將某種網路資源歸屬於少數特定人使用,或限制人民自由使用的案
例,不在少數。結果是原本免費的要繳費,原本便宜的變貴了。網路族的利益
,直接、間接地,一次又一次地被剝削。網路發展愈來愈黑金,網路「路霸」
愈來愈多。長此以往,我們在網路世界腐敗排行榜上,恐怕要名列前茅。鑒於
此,一個確保全民在網路上基本權利及權益的「網路基本法」,有其必要性。
舉幾個例子。電信總局剝奪人民自由經營固網業務的權利,訂立超高的門檻
,並找幾個專家來評審,就是一種路霸。固網業務要多少本錢經營,怎樣經營
才合理,應由市場決定,那有找幾個所謂專家來審定的道理。這些專家若真的
有此本事,應去經營固網賺錢才對,幹嘛來評審。通訊技術,創新速度極快,
營運成本,愈來愈低。政府應做的是落實公平競爭,而不是讓三小一大,寡頭
壟斷,其他人沒得玩。連對岸最極權的政府,都採用「四塊論」,將原本獨佔
的電信局分成四塊,我們卻依然背棄潮流,路霸掛帥。
行政院擬訂之電子簽章法,剝奪了人民人人皆可為認證當局的權利,規定認
證當局的經營策略,要政府核可。認證當局所販售的唯一商品,就是它的公信
力,公信力是得經由市場長期考驗而來,不是政府可授予的。何況在一個民主
國家,人民對於政府的心態,是基於不信任,而非信任。政府又怎能將自己都
沒有的公信力核准給他人呢?政府核可本來根本不該限制者,就是藉由公權力
,造成市場實質獨佔,認證變成了削錢,和中古時代貴族在河口架個大砲收過
路費又有何異。
去年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時,外國顧問即指出網路工業變化快速,政府沒有
能力也沒有必要去制定發展政策。工業局卻在最近公佈網路工業政策,更將網
路安全認證,列為重點。網路安全是使用者自己的事,沒有人願意其網路上資
訊受到侵害,就會尋求保護方式,需求於是產生,滿足需求的產業亦因之產生
。這個產業的健全發展,才是網路安全的最佳保障。網路安全需求始於有入侵
者,入侵者的方式隨時在創新、在變化,沒有一定標準可循,防止入侵因之亦
隨時在變,沒有一定的標準。既然沒有標準,又如何認證。若訂安全標準,無
異告訴入侵者如何入侵,安全標準本身,就是最不安全的。孫子兵法「善守者
,敵不知其所攻」,就是這個道理。建立網路安全認證制度,不就等於導引中
共如何成功地對台灣發動資訊戰爭?全世界各國都有少數的學者專家,喜歡推
動安全認證制度,進而自己當認證者,以後世世代代,就可以靠「蓋章」過好
日子。工業局罔顧國家安全,推動認證制度,其幕後推手,不也就是某財團法
人,想藉此發財。
卅年前,在美國的資訊工業界,最多的外國人是台灣和印度。卅年後,台灣
的資訊硬體工業,印度的資訊軟體工業,在世界上均有極重要的地位,唯獨台
灣的軟體工業,毫不出色。為什麼印度能,台灣不能?原因不難找出,就是台
灣政府弄了一個超級軟體路霸,打著「促進工業」的招牌,實際上卻是用納稅
人的錢,和納稅人搶市場爭生意,霸占政府合約,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原則,賺
的錢更不知去向,二十年來,帳冊從來沒有被納稅人檢驗過。有此教訓,網路
工業怎能再允許路霸存在?
當過路霸,嘗過甜頭的人會想再當,沒有當過看到別人嘗甜頭,更會想當。
編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享受路霸的樂趣,在當前的行政體系、法令制度下,並
非難事。今天,我們的網路高速公路,已經是路霸橫行,並有許多新路霸等著
上路。制訂網路基本法,主要目的就是一舉將現存的網路路霸剷除,並防止新
的路霸產生。主要精神就是只要結果是路霸,不問其理由,一律不可以。
具體來說,網路基本法的重點應有:一、網路資源,屬於全民共享,人民有
使用網路資源的自由,政府不可限制人民使用網路資源,或強制人民如何使用
網路資源。二、網路相關產業,應落實公平競爭原則,政府行為,不可有造成
不公平競爭之虞。三、政府不可為某特定網路技術、產品或服務正面背書或負
面背書或從事認證。四、政府不可經營擁有網路相關事業,或規範網路商業行
為模式。五、政府資金,不可直接間接投入網路相關事業或從事網路商業活動
。六、特別法法條和本法牴觸者無效。七、網路相關工業,不需要政府輔導。
八、政府不可強制推行任何網路相關之標準,規格或參與制定或為其背書。九
、罰則。
(作者為台灣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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