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863013XX 看板]
※ [本文轉錄自 B843011XX 看板]
※ [本文轉錄自 B873012XX 看板]
作者: hjw (熊王國成立了喲) 看板: B873012XX
標題: 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回應
時間: Sat Mar 25 08:36:52 2000
論 壇 2000.03.25 中國時報
大法官重法理 昧於憲政脈絡
⊙葉俊榮 總統大選後,大法官透過四九九號解釋,使國人面臨必須在短時間內改選
國代的壓力。大法官所做的結論是,部分第五次憲改增修條文因在程序上與實體上違反
憲政法理而應失效。沒錯,做為憲法解釋機關的大法官,此回不是引用憲法條文來否定
法律的效力,而是直接宣告憲法條文失效。對這一「大手筆」的宣示,大法官也引經據
典,於解釋文與解釋理由中作出合乎比例的繁複說理。但是,考量本案的性質,及其對
我國憲政發展的重大影響,無論解釋結果或理由構成,大法官的解釋都頗令人失望。
大法官作此解釋時,面臨三個層面的問題:針對這樣高度政治性的議題,大法官可否
受理?如果可以受理,針對所發生的事實,有無違反憲法規定或法理?如果認為有違反
,應怎麼處理。就這三個問題,第三個問題,也就是「結果」應如何的問題,乃是整件
爭議最重要的問題,但是大法官花了很多篇幅在論證他們如何有權受理,又國大所為如
何在程序上與實體上違反憲法法理,但對最重要的結果問題,卻直接導引出「失效」的
結論,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論證。整號解釋最大的問題,正是發生在這裡。
大法官不該理所當然地認為違反憲政法理的憲法條文必然就要宣告「失效」。如此作
法,忽略了我國憲法發展與民主轉型當中國民大會尷尬角色的時空脈絡,也鄙視了政治
部門妥協折衝以階段性解決我國國會問題的用心。從解釋文的內涵,更看出大法官死守
法理邏輯,得「理」自滿,而無視於轉型憲政動態特殊國情脈絡的狹隘觀點。是否違反
民主憲政法理,固然容易引經據典作形式論證,但考量我國獨特的憲政難體與問題脈絡
,即令在法理上可以找出「違反」的依據,是否必然導引到可以宣告修憲條文「失效」
的後果,仍有諸多探討的空間。大法官於判斷此次修憲在序與實體內容的瑕疵之後,縱
縱另認為與憲法法理有違,仍可將此一發現予以強調,但尊重既有問題的發生脈絡,留
任政治力在總統大選後的新時代作合乎憲法精神的解決,而不應直接宣告失效。蘇俊雄
大法官就此也於協同意見書中就此提出警告,深值敬佩。
大法官不論有沒有宣告增修條文「失效」,仍可進一步將我國憲政發展的脈絡及所面臨
的難題作適度的詮釋,引導國民對本案背後轉型憲政脈絡的思考,甚至指出合乎憲法法
理的方向,以供新時代政治勢力於處理後續問題所參考。例如,我國憲法由國民大會壟
斷修憲的設計,其他機關難以制衡,又因為國民大會代表乃是直接選舉產生,在歷次修
憲中國代不斷藉其民意的正當性,作為收取「修憲租」而自肥的依據,乃是當代憲政主
義的異常設計,更是本案所以發生的根本原因。大法官對本解釋所以形成的此等憲政問
題脈絡,完全沒有論及,也沒有作實質的處理,只陶醉在法理的形式論斷,完全失卻憲
政轉型的過程中,釋憲機關面對高度憲政爭議的「釋放訊息」機能。
大法官為了支持其法理論證,竭盡所能地引遍了全球各國的案例與理論,即令部分案情
差別甚大也不放過。然而,本案不僅是我國憲政史上的重要案例,恐怕也是全世界難得
發生的重要事例,它的「獨特性」在於我國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在特殊時空環境限制下的
「漸進雜修」,以及國民大會壟斷修憲的憲政設計下所發生的荒謬情境。大法官很努力
地從國外找案例勉強支持法理的論證,卻不願意敏感地面對我國這一獨特的憲政脈絡,
進行「深入其間」的論證與論結,失卻了一次回饋我國轉型憲政發展的重要契機。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
--
有多少報導
就要有多質疑!
-B.Brec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m62095.m6.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