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leshelter (蒼白避難所)
看板NTUniNews
標題轉貼 遏阻砂石車肇禍 唯有大幅提高死亡賠償
時間Sun Jun 16 05:05:53 2002
遏阻砂石車肇禍 唯有大幅提高死亡賠償
990820
時論廣場⊙蔡兆誠
砂石車車禍確實問題嚴重,不過,嚴刑恐怕不是對症下藥的良方,治本之道應該是大幅
提高死亡賠償金額。
砂石車司機為什麼會在撞傷人後再故意倒車碾死受害人?答案很簡單,因為他們知道如
果撞傷人,不如乾脆把他碾死,賠償的金額反而比較少。雖然這種做法構成殺人罪,但因
為採證不易(通常沒有目擊者,即使有,司機也可推說不知道有撞到人),刑事審判又必
須遵守嚴格的證據法則,成立殺人罪的風險並不大。
成本效益分析以及風險評估都「鼓勵」砂石車司機倒車碾死被害人。
表面上,砂石車車禍完全是司機的錯,其實不然。砂石車有無妥善維護保養,僱用司機
時有無注意其駕駛技術與道德,以及平時對司機的教育訓練,尤其是有無要求超時工作或
超速行駛等,這些影響車禍發生與否的決定性因素,都掌握在僱主(砂石車業者)手裡。
如果砂石車業者對這些事項有善盡注意義務,相信砂石車車禍會減少很多。但實際上砂石
車車禍一再發生,為什麼?
答案也很簡單,僱主(砂石車業者)通常沒有刑責;雖然民事賠償僱主要連帶負責,但
如前所述,國內的賠償金額普遍偏低,死亡賠償金額比重傷還低,所以,何必花大成本在
上述事項傷腦筋,拿點小錢買保險就解決了,搞不好砂石車業者還「明示」、「暗示」司
機「撞傷人不如撞死人」!在這種工作環境下,砂石車司機怎會在意行車安全?所以,砂
石車業者的行為雖然冷酷,卻是「理性」的。
以上的病理分析,指出病根在於司法實務見解。精確的說,有兩點:
一、最高法院五四年台上九五一號判例。依此號判例,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
繼承人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應得之利益」,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害人年薪五十萬元,
在重傷的情形,可計算至退休年齡,而請求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賠償。反之,如果
被害人死亡,其薪資損失,依最高法院判例,反而一毛錢也不用賠。
二、被害人家屬的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用金額太低。精神慰撫金是算人頭的,一般而言
,一個家屬(父母、子女及配偶)大約三、五十萬,很少有超過一百萬的。扶養費用實務
上通常是以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來算,今年度的免稅額是七萬二千元(等於每月六千元
)。只有少數法官認為不合理而改依每人每年消費支出額計算(約十一萬元,即等於每月
約九千元),或自行酌定。
這樣七折八扣的算法,最後結果是,死亡賠償總額大約是一、兩百萬,很少超過三百萬
的。台灣有多少人是靠每月六千或九千元,把小孩養大到二十歲?我不知道,但這就司法
實務上的標準,某大法官還說依免稅額計算「不失為客觀標準」。
司法實務見解,有其法律概念邏輯的思考方式,法院內部對死亡賠償也有一定範圍內的
行情,解釋起來很複雜,但結果就是很荒謬,違背一般人的常識。問問計程車司機吧!連
他們都覺得台灣人的命很賤,不值錢!
只有大幅提高死亡賠償金額才能彌補受害者、遏止砂石車的惡行。美國大法官荷姆斯有
句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經驗,不是邏輯。」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實務間接導致砂石車司
機車禍後倒車輾死人,「我雖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原本的邏輯能不能再檢討一下
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