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一篇我並沒有打算要po會議記錄,只是想到那天一個東西蠻值得採用的。
那天開會的時候,敝人在下小弟我提出了一個模式,作為以後是否成會,是否成
議的標準:以那時能實際參與社團活動的人為總人數,只要當天出席有過半,即成
為正式會議且一項結論得到在場半數以上同意,該結論就成為該次會議的決議。
事實上,這一段也是抄民法總則中關於社員大會的規定。老實說這個模式有點在
說廢話,只是我在大新這一學期下來,感覺到在會議中雖然討論有餘,但在真正
作結論的時候確又共識不足(尤其是具有時間壓力的決議時)。因此投票雖然有多
數暴力的嫌疑,但是在時間與真理的衡量上,還是希望在經過充分討論後能訴諸
投票,這是不得不的便宜措施。不過這樣做出現了兩個問題
1.當有時間壓力而出席人數不足以成會時?
2.如何界定所謂的"實際參與活動的總人數"?
希望大家來討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