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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X19YY 洪文賓 | 21 六月, 2010 15:46 關於上次某個遙遠時空裡的迷宮故事,其實還有後半段沒說完。 克里特島國王米諾斯曾領軍打敗雅典,於是要求雅典城定期獻貢少男 少女各7名,送入米諾斯迷宮供「米諾陶洛斯」食用。雅典王子「賽 修斯」(Theseus)武功高強,自告奮勇欲前往克里特島剷除牛頭人 ,按照東西方英雄傳奇的公式來看,通常都會安排1位美人愛上英雄 ,當然這故事也無法例外。 米諾斯的女兒「愛瑞雅德妮」(Ariadne)公主深深地愛上「賽修斯」 王子,在他進入迷宮前贈與一個線團,讓他沿路作記號,免得除掉牛 頭怪之後走不出迷宮。故事的結局自然是王子活著走出迷宮,只是王 子跟公主最後還是沒過上幸福快樂的日子。史瑞克的愛情故事都比這 2個年輕人的結局還快樂些喏。 言歸正傳。 看似單純卻很複雜的都更政策,政府推動至今一味地強調好處,卻沒 有清楚告知住戶可能產生的風險。更要命的是這風險一旦發生,損失 的就是小老百姓一輩子的心血。 對於不諳法令的住戶而言,都更過程中處處都有陷阱,有心的「專業 人士」只要善加利用其中巧門,強取豪奪百姓資產絕非難事。更諷刺 的是全部過程完全「合法」,可以將住戶坑殺得欲哭無淚求助無門。 簡單舉例,若住戶與建商(實施者)採取「合建」(建商投資開發) 方式開始實施都市更新計畫,住戶已處在被動的地位,因為在都更計 畫實施過程中,只要住戶簽署同意書或達到「同意更新門檻」後(賣 身契開始生效),擁有最大主導權的將是「實施者」(商)與「都市 更新審議聯席委員會」(官),小小住戶一點主導權也沒有。 若運氣欠佳或是住戶本身一時失察,與不肖建商之間發生「權利變換」 (利益分配)上的嚴重糾紛,依照「都市更新法第32條(權利變換異議 之處理)」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土地所有 權人要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敘明異議理由;主管機關受理後3個月 內審議核復;情形特殊還得延長審議期限3個月。 按照條文內容來看,光是「提出異議」後得到答案的時間最長可達6個 月之久;最可憐的是「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 救濟。」 「行政救濟」這4個字看起來簡單明瞭、朗朗上口,沒經歷過漫長折磨 的人怎知其中痛苦?台北市政府在某件纏訟多年的都更糾紛案「行政 訴訟答辯書」曾提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土地所有權人對權 利價值有異議時,應循『調解』、『調處』、『訴願』、『行政訴訟 』之程序辦理」。 試問各位普通市民,何人清楚「調解」、「調處」、「訴願」、「行政 訴訟」各有援用的法規、對象、程序實施順序以及受理機關嗎?知道整 套「請君入甕」的法定程序打下來總共需要多少時間嗎?更重要的是都 市更新條例第32條裡明白規定,「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不得停止」啊。「都市更新」何時跟「地球轉動」同等重要了?等到 「行政訴訟」走完說不定房子早就蓋好了。 簡言之,受害的住戶只能眼睜睜看著不公不義的都更事業計畫,像是進 站不停的火車呼嘯而過,讓人不禁懷疑都更政策的立法精神,究竟是在 追求「公益」,還是無所不用其極地將老百姓的「生米」煮成不肖建商 的「熟飯」? 說得更明白點,如果住戶在都更過程中遭受不當的權利損害,想要捍衛 自身完整的權益簡直比登天還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