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SA:法律系同學面臨的問題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推 61.224.140.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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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給考試院的一封公開信(轉貼)
時間: Sat Dec 7 10:17:4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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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給考試院的一封公開信(轉貼)
時間: Thu Dec 5 22:30: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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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給考試院的一封公開信(轉貼)
時間: Thu Dec 5 22:20:01 2002
給考試院的一封公開信 - 為萬千辛苦、徬徨的法律系學生請
命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 黃瓊慧….等人
* 現正展開連署活動中*
* 若您支持我們的想法請e-mail至
law1202@yahoo.com.tw參與連署
在近年來一片「司法改革」、「教育改革」、「金融改革」、「農漁會改
革」的聲浪中,關係國家法治推行、法治教育及眾多法律系學生權
益的司法考試制度也順應潮流的搭上了「改革列車」,要來大刀闊斧
的改革一番,為此考試院提出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訓改進之
基本架構-合考分訓」方案,並且驚聞預定在民國93年就要實施。
我們在細讀考試院提出的所謂改革內容後發現,此一改變不論對於
學校教學或者對於考生而言,都存在著極大的不合理現象。對於考
試院如此輕率無章地改革方式,讓我們不禁想問,考試院的改革,
真的用心評估過嗎?在此「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風頭下,我們甘願
冒大不諱的指出幾點明顯未經斟酌、衡量之處,願為所有在學的莘
莘學子及眾多考生請命,希望考試院對此能再深思!
一、 引用國外制度失當
根據考試委員在各校進行的說明會中所做的表示,新制度將考試區
分為三階段考試,其中一個原因是參考德國國家考試兩階段的制
度。依照德國考試制度,一般法律系學生大約在第八學期時,可以
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每人各有兩次應考的機會。第一次考試及格
後,必須有實習的經驗(分別在事務所、法院、金融機構或其他公
家單位等),實習結束後再參與第二次國家考試,考取後方能取得任
公務員或擔任司法工作的資格。至於其第一試及第二試之考試科
目,主要還是集中在一般民、刑、公法的基礎考試(含筆試、作業
與口試)。即使是參考日本的考試制度,將第一試採選擇題型,也根
本不可能考到考試院所列的那些「專業法律」科目。而德、日等國
家的司法人員考試,以基礎科目應試,也沒有因此就阻斷彼邦的法
制發展,或者阻礙彼邦國際經貿法律的競爭能力。考試院以外國制
度作為改革驅繁的理由,顯然引喻失當,並且混淆事實。
二、徒然增加考生嚴重負擔
考試院所設計的多階段考試,名義上是為了減少進入第二試的人
數,提高改題的素質。但是此一問題可以透過如閱卷時間延長、命
題之技巧及增加閱卷委員的措施來改善,為何要在最弱勢、最無助
的考生身上下手,增加考試階段。此不但要加重考生應考的準備,
同時也可能造成考生更多的經濟負擔(如果兩階段都收費的話)。況
且,根據考試院的說法,第一試考試的結果,如果及格,成績並不
得加以保留。其主要的理由,在於減輕第二試的試務負擔。但是我
們不禁要問,對於那些可能重考的考生而言,每年要花費同樣多的
精神,重複準備測驗題式的考試,這會符合考試院原本簡化考試,
降低考生負擔的初衷嗎?
同時,在第一試中增加專業法律概要的選考,果真能如考試院預期,
提升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養,也令人懷疑。我們只要問,目前考試
科目也考商事法,考生對於商事法的實際操作能真正「專業」者有
幾人?考試院試圖用這樣簡單的選擇題考試,就想要達到提升法律
人專業素質的目的,讓我們不禁想問,考試院為什麼不先想想,如
何提升法律人的基礎法律素養呢?
而考生要在基礎科目之外,再多準備這些「專業法律」,在目前大學
師資有限的情況下,請問考試院,以目前大二或大三的學生而言,
考試院要他們如何去「充實」他們的專業法律素養?更不用說那些
已經畢業的考生。因此我們認為,考試院貿然要在民國93年實施新
制度,完全無視國內的教學現狀與考生所可能承受的無助負擔,無
異要考生自生自滅!
三、改革「見樹不見林」
在改革方案的研擬過程裡,我們想請問,考試院可曾邀請與此方案
最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考生及在校生加入?考試院是否瞭解現行制
度最為人所詬病的缺點何在?該如何改進?如果沒有做到「除弊興
利」,我們已可以大膽直言:所有的「改革」都是徒勞無功!現行司
法考試最為人所詬病的地方在哪?一言以蔽之,就是從出題到改
題、給分都是「黑箱作業」。考生拿到成績單後,從來不知道為何這
一科只有30分!辛苦再用功了一年後,不知道為何同樣的一科竟較
去年少了20分!是哪些出題委員命題?改分的標準在哪?如何促進
出題及改題的客觀性?有無異議、救濟的可能?等一連串老生常
談,但迫在眉睫的陳年問題,完全在所謂的「改革」裡忽視不見!
在現行黑箱作業下,搞的許多考生以求神問卜、通靈解籤等無奈的
方式去寄望不可知的命運與未來,光怪陸離、無奇不有,請問是誰
把國家考試搞到如此怪力亂神的地步?考試院有沒有想想,該要如
何改革?
四、忽略教學現實
在第一試考試科目的「專業法律概要」(雖然我們不明白為何民刑法
或民刑訴訟法等法律就不屬「專業」!)內,草案洋洋灑灑的舉出
了從「醫衛法律概要」、「環保法律概要」、「財稅法律概要」至「勞
工法律概要」等八大選考類科,考生必須任選一種應考。姑且不論
該八大類科是誰建議?根據甚麼標準決定?試問,全國現有所有大
專院校法律系內,有哪些法律系已經開設,或即將這些課程供同學
選修?又有哪一個法律系可以開出如此「琳瑯滿目」的課程讓有意
選考的學生選修?此外,國內專精於此,可以教授該八大法律科目
的合格教師有幾人?人數是否符合實際需求?甚至退而求其次,就
算開不出課,讓同學「自力救濟」,買書自修算了,市面上與該些科
目相關的法律教科書共有多少?像這些可輕易取得或調查所得的資
訊,考試院有否蒐集、分析後再作評估?如果以上答案均為否定或
不確定,則考生們一方面在學校無法完整學習,另方面在參考資訊
又如此匱乏的情況下,就要倉促上陣應考,考試院此舉是否「不教
而誅」,令考生自生自滅?
五、科目輕重失衡
我們必須客觀而沈痛地指出,草案裡若干科目的佔分比例確實嚴重
失衡。以行政法為例,其內容至少包括「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
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執行法」及「公
務員法」等諸多與國家法治行政與人民權益等息息相關的重要領
域,此由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裡,涉及行政法的解釋數量
最為龐大,甚至遠遠超過其他法律領域可知。但在主其事者的考慮
裡,不知何故,行政法一科不僅在第一試裡「消失無蹤」,在第二試
裡也只是與憲法並列一科,共享佔分100分而已,較諸「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類科,不僅為第一試所必考,在第二試更佔分達200分
的優渥地位,其受青睞程度可謂「天差地別」。就算行政法的重要性
不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但何以在二次考試裡貶抑到如此不堪的程
度(佔分只有其二分之一不到),在草案裡只有結論,完全沒有進一
步的說理。除此以外,關係法益保護與社會治安的刑法,以及近年
來攸關司法改革成敗重心的刑事訴訟法為何在第二試時其佔分僅及
於「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一半而已,理由為何?另外,向來的國
際私法及強制執行法等均「擬與取消」,理由又為何?等問題均未見
到任何隻字片語的說明。
六、設計與目的背道而馳
如果照此次改革的主要構想在於提升非傳統法律類科的地位,加強
經貿、科技法律的研究的話,其所實施的方法卻恰好與此目的背道
而馳。
以第一試中選考的八大類科為例,與財經、貿易、智財等有關的類
科幾佔其三分之二強,可見決策者對此一領域的重視。但相對於此
的重視,該等科目卻是擺在第一試的範圍,而非在第二試。就草案
內關於該兩次考試的設計而言,由於第一試錄取達百分之五十,且
成績不算入第二試,換句話說,在第一試的第一名與及格最後一名
同樣都是跨越門檻而已,真正的主戰場,決定是否上榜的關鍵還是
在第二試。此種設計的結果是,就算考生專業法律程度再好,也僅
是跨過第一試的門檻而已,第二試才是對其可否取得資格嚴格的挑
戰,但在第二試裡,這些「專業法律科目」卻都不見了。此一設計
無非告訴考生,其實這些專業科目不值得投注大量心血,只要能應
付過去,擠進前百分之五十就夠了。況且第一試只是考「測驗題」,
對此稍有經驗的人都知道,要應付此種考試的方法不在閱讀大量的
學術文章及教科書,而在找尋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即可!試問,
如此「頭重腳輕」的設計怎能達到當初的預期目標?這種漠視專業
的作法又叫國內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的「財經法律系所」、「科
技法律所」如何在面對學生質疑時自處?同時,如此制度設計,豈
不是讓這類專業法律系所自限於以選擇題式教學即足?
七、欠缺過渡條款設計
如果此一方案照案在民國93年實施,可以預見的,會對現在法律系
高年級以及所有已自法律系畢業的考生造成多大的衝擊!面對這一
新制度時,大多數考生將要面臨許多重要,但困難的抉擇:我要不
要在實施的第一年去當白老鼠?我如果要參加考試,過去未曾修習
的科目該如何著手準備?「測驗式題目」的可能內容為何?尤其在
決定選考所謂「八大專業法律概要」之一時,其徬徨無助的窘況可
想而知。 凡此種種顯而易見關係眾多考生的情況及調整,在考試院
的方案裡居然是隻字片語未提,我們看的到的只是「預定民國93年
實施」寥寥數字的決定而已。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國家公權
力的行使需充分顧及人民的預見可能性,以及過渡期間權益的調
整,考試院何以在草案裡對此完全漠視?
八、建議
考試制度的改變不僅僅是「考試本身」的改變而已,它對我國的法
治發展、法律教育等的重要影響不言可喻,在此我們想提醒考試院
諸公們,法律人才是否能與國際接軌?是否符合當前的政經情勢及
市場需要?甚至法律教育該如何改革等重要大事均事涉廣泛、多
元,這絕非單靠考試制度及科目的改變所能「畢其功於一役」,也絕
非少數決策者的個人生涯經歷及觀察就能決定左右,考試機關在這
裡如果過份涉入,是否果能達到其預期理想,值得三思。此外,我
們也要提醒考試院,在改革的大帽子下,究竟現有的弊病與缺失「改
善」了多少,也請一併評估考慮。最後,在決定「積極介入、大刀
闊斧」之前,請不要忽視市場的自我調整及淘汰機能。考試院雖職
司法律專業人才考選的重責大任,但面對以上的種種難題及現實需
要,卻絕非單純的僅靠一考試制度的改變所能承擔,也沒有人要考
試院對所有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甚至飯碗等等負完全的責
任。因此我們呼籲,讓法律專業人才的考試回歸到單純的「資格考」,
為法律考生對於法律知識的基本水平把關即足,並簡化考試內容及
改善出題及改題的黑箱作業情形。至於其未來的發展、第二專長的
培養、是否合於實際需要等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就放手
讓法律人自己及市場機能去作決定吧!希望考試院能對此,三思、
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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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時
唯有自己能諦聽的細微聲音
那聲音牢固地,上鎖了
從那時起 語言失去了出口 눊 現在,只能等待新的聲音
一天又一天 嚴肅地忍耐地等待 <聲音> 潘芳格/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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