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申請 王寧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依下列各款向學生住宿服務組提出申請,
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
一、新申請者:
1.貼妥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二張之住宿申請書及住宿契約書。
2.學生證;但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本地學生則為錄取通知書,僑生為
分發書,外籍生為入學通知書。
3.國民身份證;但僑生及外籍生則為護照。
4.第八條所列之資格文件。
二、續申請者:
1.住宿證。
2.身分證。曾經設籍臺北縣市、基隆市或新換發國民身份證未滿一年之申
請住宿者應檢具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學生住宿服務組受理前條住宿之申請後,得按大學部一年級、二年級以上、
研究所及夜間部學生之指定宿舍,依下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
依抽籤順序定之:
一、殘障學生。
二、離島及山地學生。
三、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四、醫學系公費生具本項第五款資格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家住臺北縣市、基隆市以外之學生(包括父母)。
六、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含臺北縣市、基隆市)。
自願退宿後再為住宿之申請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之規定。
經證實感染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帶原或發病)者,不得為住宿之申請;
但學校應予以適當之輔導安置。
繳 費
住宿學生申請住宿時,住宿費用之繳納,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註冊後未逾一個月者,應繳交住宿費全部。
二、逾一個月者,依實際住宿期間計算。
原住宿學生最遲應於註冊一星期內辦妥繳費登記,逾期未辦理者,以自願退宿論。
但依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未辦理者,不在此限。
經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通知書所規定之期限內,至學生住宿輔導組繳交住
宿費,逾期者視為自願放棄。
宿舍進住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於繳交住宿費後領取住宿證,並應於證發七日內持住宿證向宿舍
管理人員報到,由宿舍生活自治會協助安排進住。違反前項所定期限或擅自變更床
位者,以自願退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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