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在ptt2裡,還正在長大中,所以就來這裡附議一下~~
不知道這個規則是否合用解釋~~
首先,先定義一下一些名詞:
1.得 分
(1)跑壘員在三出局之前,合法觸踏一二三及本壘,就得到一分。
(2)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a.擊跑員在合法踏一壘前被判出局。
b.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
c.跑壘員提早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d.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
再來定義一下,裁判與壘審的權力~~
2.主審和壘審,有以下各條同等權力。
(1).宣告跑壘員提早離壘出局。
(2).宣告暫停。
(3).判決違犯規則的球員、壘指導員及教練
(資料來源:台北市大安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因此,我想因著二壘跑員者的提早離壘原故,即使三壘者在依規則方式安全跑回本壘,
也不算得分!!所以,當在打擊者打出外野高飛犧牲打之後,每個守備員都有權注意看
位在壘包上的跑壘者是否有提早離壘,因為在同時壘審與主審也在看跑壘員是否提早
離壘~~
就這樣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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