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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大學法 第26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 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 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 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 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 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這-------是-------分-------隔--------線--------------------- 說白話一點 因相關法律規定 原則上必需修得18小時才能算一學分 我猜這是學校法令的立足點 然而 於四年之中 學生在符合學校規定之下 卻無法順利在 6月取得畢業證書 安排通識課程的通識中心 (無充足的課程安排) 安排上課時段的課務組 (無協調排課時段) 規劃專業課程的各系辦公室 (無規劃各年級應學習科目) 恐均有責任 可是 這種責任 有任何法令可責罰嗎?? 如果有,那應懲處相關人員 如果沒有,那恐學弟妹自求多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130.165 ※ 編輯: nevr 來自: 203.64.187.184 (01/31 18:59)
hondarc:只想說...玩文字遊戲很累>"<220.133.140.180 02/01 23:04
hondarc:真就責起來,學校恐再背一條偽造文書吧?!220.133.140.180 02/01 23:08
nevr:所謂的文明社會..不就在玩文字遊戲?? 125.231.128.44 02/02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