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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球星》替王建民加油! 廣告疑侵權 【記者黃麗華/台北─美國佛州電話採訪】 最近台灣球迷收看ESPN的大聯盟賽事轉播,都會聽到一句廣告詞「XX(廠商名稱)為王建 民加油」,王建民經紀人張嘉元表示:「電視台與廠商事先未知會球員,已構成侵權。」 目前王建民的經紀公司已在美國著手確認侵權的事實,最近將會找上ESPN要求說明。ESPN 台灣行銷及事業發展總監張淑媛表示,目前還未收到新加坡總公司方面的通知。 這兩天張嘉元到佛州探視台灣選手郭泓志與胡金龍,針對電視台以「為王建民加油」名義 ,與廠商結合,他說,這個作法並未事先告之球員及所屬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向大聯盟及 球員工會查證,認為已構成侵權。 張嘉元表示,電視台取得轉播權,可以為比賽製作宣傳影片,一旦牽涉到球員,即使是加 油廣告,也要有球員授權,不能以電視台片面的立場出售廣告,這樣容易造成觀眾混淆, 認為這位球員就是使用這家廠商的產品,也間接影響同性質廠商贊助意願。 經紀公司已錄下ESPN上一場轉播王建民對紅雀比賽的畫面及相關廣告影片,送交大聯盟及 球員工會,結果發現在亞洲地區已有前例。張嘉元表示,去年南韓電視台將廠商與大聯盟 的某南韓球員結合,但未經球員同意,後來這位球員向大聯盟反映,經查確是侵權,警告 電視台不得再發生類似情況。 大聯盟球員的商業權利與義務分得很清楚,張嘉元舉洋基隊蘭迪強森去年為銀行代言的例 子。他說,代言合約簽的是拍一支電視廣告影片,後來強森投出「完全比賽」,這家銀行 想在「今日美國」包下全版慶賀廣告,因廣告合約並不包括這一項,銀行又知會強森及經 紀公司,獲得授權之後,才能以強森為名刊登廣告。 至於授權是否要索取經費,張嘉元表示得視情況而定,像為選手加油、慶賀的廣告,雖是 善意,但該做的程序必須做到,未告知的片面做法是不對的。 另外,媒體印製大聯盟球員海報,隨報附贈的作法,張嘉元表示:「嚴格來說,這也涉及 侵權,除非事先知會。」 【2005/06/1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PORTS/SPO5/2741363.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