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riano (事情簡單一點)》之銘言:
: 推 Annrod:那樣的狀況下判全壘打是正確的嗎@@? 07/14 22:18
: 推 eigawa:是誤判 07/14 22:22
: 推 Hsaie:http://en.wikipedia.org/wiki/Jeffrey_Maier 07/14 22:31
: 推 joy:這種不能判HR嗎? 07/14 22:33
: 推 HIKARI900766:這不是誤判吧??? 07/14 22:34
: 推 imsulabe:被觀眾撈走算HR吧?? 07/14 22:53
: 推 kevinloo:這球應該判Fans Interference 所以是接殺 07/14 23:03
: → kevinloo:那名右外野手已經就定位了 而且球還在場內 07/14 23:04
: 推 roea68roea68:有一場觀眾進來撈球 被請出場 但是還是判攻方推進二 07/14 23:17
: → roea68roea68:壘 所以這球應該也比照辦理吧~ 07/14 23:18
: 推 asdfzx:沒有界外又被觀眾撈走一律算HR 07/14 23:25
棒球規則寫得相當清楚;若是觀念不確定的話,多翻規則有益無害。
2.44
妨礙(INTERFERENCE):
(D) 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發生以上
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經理、主隊斤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判
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倘上述被允許入場之人員
(參與比賽中之攻擊方球員,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或裁判員除外)在球場有妨礙比賽
之情形,如非故意仍應屬比賽進行球,倘該妨礙係故意,則於妨礙同時即形成比賽停
止球,而裁判應依其判斷實施罰則,以消除該妨礙行為所產生之不利結果。
【附註】有關前述括弧內之攻隊球員、壘指導員、裁判員之妨礙請參考7.11、7.08及
5.09。
【原註】是否故意妨礙應視當時之行為判定。
【例】撿棒員、撿球員或警衛等確有躲避擊出之球或傳球之行為,但仍觸及球時不視
為故意妨礙。但如用腳踢球,用手撥球或撿球等行為,則不論其本人之用意如何,視
為故意妨礙。
【實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接住後暴傳一壘,攻隊之一壘指導員為躲避
該暴傳球而摔倒在地,一壘手撿球時撞到該壘指導員,致使擊跑員上了三壘。
問題:裁判是否該判該壘指導員妨礙守備?這種情形應由裁判自行認定之;如認為該
壘指導員確已盡力避免妨礙比賽,則不須判妨礙守備;如認為該壘指導員只不過裝模
作樣,則應判妨礙守備。
3.16
觀眾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同時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被妨
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理。
【原附註】如觀眾明顯地阻礙野手接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眾席中觸及觀眾,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
球和觀眾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隙穿越而觸
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
3.15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跑壘員進或退
至適當壘位。野手自圍牆、繩子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
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行動)。但如觀眾
進入比賽場地內或伸手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因觀眾的
妨礙而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遠的飛球(不論是界內球或界外球)正
要接球的野手明顯的受到觀眾的妨礙,裁判員並已依此宣判擊球員出局,同時成為比
賽停止球,而裁判員判斷該擊出之球,雖在不受妨礙的情形下被野手接獲時,三壘跑
壘員仍能進本壘者,該得分得被承認。相反的,如屬近距離的高飛球,雖受到妨礙,
也不能宣判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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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壓床怎麼辦
騎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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