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50231 (哇係阿泉)
看板NYUST
標題Re: [校園] 關於炸烏龜事件....
時間Sun Mar 29 02:01:46 2009
※ 引述《belindawang (起飛的幸福)》之銘言: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
: 、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
: 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 第五章 罰則
: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 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
: 物者。
: -------------------------------
: 故意,在公然可證之下當然屬公訴罪。
: -------------------------------
: 報案~會被吃案吧
: 不過 可以報一下
: 有強者可以判斷一下 這樣是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還是動物保護法
: 然後 有沒有人有認識立委.高階警員以避免被吃案...
: 毫無悔意 我怒了!!!
: 另外 想請錄影的同學提供原版檔案 可以嗎!!
: 謝謝耶~
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
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
第六條規定,
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
、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
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以上是他人補充違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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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5.10.112
→ strangehead: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少年保護~無效 03/29 02:04
→ alan50231:是喔~~少年無效喔,囧 03/29 02:10
→ summeruse:是,無效阿 03/29 02:13
→ strangehead:除了重大刑案(殺人綁架) 否則保護少年、減刑、罰父母 03/29 02:16
→ strangehead:我論就算報案,父母:我們也很無奈,經濟不景氣, 03/29 02:17
→ strangehead:沒時間管小孩,(然後有政治立場的就開始...很好) 03/29 02:17
→ strangehead:父母官方式發言:我們深感抱歉與無奈,盼社會大眾... 03/29 02:18
→ alan50231:恩.....以下請勿討論政治方面的議題 03/29 02:18
→ alan50231:罰應該也是罰父母吧 03/29 02:18
→ alan50231:還是沒有辦法把他們關起來,只能罰錢= = 03/29 02:19
→ strangehead:然後火氣比較大的家長:X,我們也無奈阿,家裡沒錢 03/29 02:19
→ strangehead: 又要被罰... 03/29 02:20
→ alan50231:那是家長活該,誰叫他們不教好自己的小孩 03/29 02:21
→ strangehead:然後回到我上面說的...(迴圈XD) 千錯萬錯不是我們的錯 03/29 02:22
→ dddog:還烏龜壓~煩不凡呀 03/30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