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me670:最近蓋的房子很多,可以多參考 不一定要租它啊... 04/23 23:19
→ home670:讓市場決定吧。 04/23 23:20
推 xyz60012:推 沒人租讓他去養蚊子~~ 04/23 23:20
推 WEI733:感覺龍潭路附近的房子都刻意轟高價格 04/23 23:24
推 kobt:推 龍潭路真的頗貴 就只是吃東西方便 住宿品質並不算好 04/23 23:26
→ kobt:遠離龍潭路 晚上就不會想出來吃消夜 省錢省錢~ 04/23 23:26
> -------------------------------------------------------------------------- <
作者: eric0722 (雲科宜蘭人~*) 看板: NYUST
標題: Re: [閒聊] 老夫子隔壁新蓋好的房間(居久屋)
時間: Thu Apr 24 03:07:07 2008
※ 引述《keepyoung (kkk)》之銘言:
: 他廣告寫3000起....
: 關於這間我有去問過...可是他其實如果以一般套房的配備來看(無電視)
: 也是4200起跳左右了...
: 然後他押金要壓1萬....請注意...是一萬耶@@
: 法律不是有規定最多只能壓2個月租金嗎???
: 而且他還說...萬一提前搬離...壓金通通不還的!!
: 不是規定最多只能扣一個月嗎???
: 連預繳的租金都不還.....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
: 但是隱約有查過...就算你違約...扣了一個月壓金後..預繳之租金還是要歸還阿
: 這是我去問過的情形...給我感覺不是很好....有點像在欺騙學生不懂吧
: 他是說因為家具都是新的...所以收一萬...感覺就很牽強了
: 那如果好幾年的房間...不就因為東西很舊...可以不用壓金?
民法好像並沒有明確規範說 押金最多可以收到幾個月
不過 我有翻到這一條 很有趣 打上來給大家看看
------------------------------------
民法§450(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
定其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訂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終止契約期,
並應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
說明:
因為沒有明確規範押金退還的標準,不過在附屬條件中,規定了沒有訂立
契約的雙方,如果要中止其租賃關係的存在,應以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
月為期限。
所以說,如果你現在在租賃契約上明定的日期到期前,想要提早搬走的話
,大部份房東還是都依據這條來收”一個月的租金”較為洽當。跟他談的
時候,搬出這條,如果他態度還是很強硬,那我覺得還是算了吧!!
連一個月的押金,吃像都這麼難看的話,那住進去之後,後續的維修、管
理、環境維護、公共空間使用等等問題,我看他連鳥都不想鳥ˊˋ
以上是小弟對於民法的小小拙見,見笑了!
有科法所的鄉民要來提出更精闢、專業的解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12.97
→ eric0722:看到樓上資管公關在徵聯誼 那我二技電機三公關也不能漏氣 04/24 03:08
推 GIMIKING:我有看過相關條例規定押金最多只能收兩個月租金的樣子 04/24 03:31
推 yeh0906:1F的你就已經是第一個哩 怎還有上一層樓阿 是飄飄嗎QQ 04/24 09:25
推 GIMIKING:推錯文吧 04/24 11:27
→ eric0722:小聲的說 是要跟550篇打對台 噓~~ 04/24 13:00
推 llrjv:那二技電機三肛肛好可以跟537篇的電機所-碩一聯誼~ 04/24 17:12
> -------------------------------------------------------------------------- <
作者: birdya (菸酒生菸酒生菸酒生菸酒) 看板: NYUST
標題: Re: [閒聊] 老夫子隔壁新蓋好的房間(居久屋)
時間: Thu Apr 24 14:13:12 2008
※ 引述《keepyoung (kkk)》之銘言:
: 他廣告寫3000起....
: 關於這間我有去問過...可是他其實如果以一般套房的配備來看(無電視)
: 也是4200起跳左右了...
這有廣告不實之嫌啦
不過人家都說3000起了啊
沒跟你說3000元
: 然後他押金要壓1萬....請注意...是一萬耶@@
: 法律不是有規定最多只能壓2個月租金嗎???
是有的
是規定在土地法中
第 98 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民法 299 關於定金也可看一下
不過押金部份個人覺得算是擔保一種
再者
契約是兩人合意即可
今天你跟房東就契約內容同意之後
就要照契約去走
就是說
今天房東要你交六個月押金也是可以的
但是超過的四個月部分是可以當作租金的一部
: 而且他還說...萬一提前搬離...壓金通通不還的!!
: 不是規定最多只能扣一個月嗎???
: 連預繳的租金都不還.....這點我就不太清楚了
: 但是隱約有查過...就算你違約...扣了一個月壓金後..預繳之租金還是要歸還阿
: 這是我去問過的情形...給我感覺不是很好....有點像在欺騙學生不懂吧
: 他是說因為家具都是新的...所以收一萬...感覺就很牽強了
: 那如果好幾年的房間...不就因為東西很舊...可以不用壓金?
合約上都會有寫吧
提前解約的話要扣多少租金或是扣押金等
通常是一個月
注意看契約怎麼寫
如果沒寫是不用交的
至於預繳租金方面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
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所以要是契約沒寫要扣租金的話
可以要回的
如果房東還是強硬的話
你可以跟他說你要列舉房租為扣除額
通常租屋的話房屋稅會比較高
自用的話比較低
這樣可能逃漏稅就多了
科法所路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29.161
推 pili:路過幫推 04/24 17:07
推 daflcorn:太慢看到這篇文章了>"< 我再兩個月就出獄了 殘念 04/24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