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學校學生社團課外活動輔導辦法訂定。
第二條:本社隸於學校學生活動中心康樂性委員會,社址設於國立雲林
科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內。
第三條:本社訂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登山社。
第四條:本社宗旨以提倡全校體育運動,推行登山.健行.野營.野外
求生.溯溪.雪冰地攀登.自然生態景觀欣賞.戶外旅遊等活
動,以增進身心健康,並藉以培養合群精神為標的。
第二章 任務
第一條:本社任務如下列:
(一).關於學校師生登山.健行.野營.野外求生.溯溪.雪冰地攀
登.岩壁攀登.及技術研習.戶外旅遊等活動事項。
(二).關於與校外登山社團之聯誼事項。
(三).關於社員及組織幹部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登山安全之防範與知識傳播等事項。
(五).關於自然生景態景觀之欣賞及維護事項。
(六)‧協助或指導本校各社團舉辦登山活動。
第三章 社員
第一條:凡本校學生品行優良,無不良嗜好,且贊同本社宗旨及熱心參
與本社活動者,得申請加入為本社社員。
第二條:本社採永久社員制,應繳款項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凡合第二條之規定者,經發給社員證起即本社社員。
第四條:社員有下列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由幹部會議決議
通過,取銷其社員資格開除其社籍。
(一).言行不良,足以破壞本社內部團結者,得開除其社籍。
(二).違反本社組織章程者,得開除其社籍。
(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職務,亦未提出離職書致使社務推動受到影
響者,得開除其社籍。
(四).其他重大違規事項,得經由幹部會議決議,取銷其社員資格或
開除其社籍。
第五條:本社社員之權益與義務如下:
(一).享有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等權益。
(二).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四).享有本社各項福利。
(五).社員有義務於期初、期末社員大會回山社註冊。
第四章 組織
第一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單位。
第二條:本社另聘指導老師,指導老師由嚮導群及現任幹部推薦,經學
校同意任用之,負責指導社團工作之執行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第三條:本社社長下設副社長乙人,副社長下設活動組、設備組、公關
組、總務組、文書組、美宣組、教學組。
第四條:本社另設有嚮導群,任用標準參考嚮導群章程。
第五章 職責
第一條:社長職權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為最高行政負責人。
(二).推派副社長人選及各組組長。
(三)‧了解各組工作情況,並分派各幹部工作。
(四)‧召開社團幹部會議,討論社團事務及工作進度。
(五)‧定期查閱帳目,定期召開社員大會。
(六)‧編列預算及行事曆。
(七).訂定年度的社團設備購買計畫。
(八).辦理活動的公文的申請及傳送。
(九).負責本社對外的公共關係。
(十).擔任本社組織章程之召集人及審核其他相關法則。
第二條:副社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維持社團的運作。
(二).若社長因事無法視事時,得代表社長。
(三).協助活動策劃及進行。
(四).負責本社社內的聯絡及公關事項。
(五).向社長負責。
第三條:公關組職責如下:
(一).申請洽借活動場地。
(二).領取山社之信件。
(三)‧負責歷屆山友資料之整理。
(四)‧負責辦理OB聯誼會。
(五)‧負責本社社內及社外的聯絡及公關事項。
(六)‧對社長、副社長負責。
第四條:活動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社內一切康樂性活動之企劃及執行。
(二).支援校外活動企劃及康樂活動之進行。
(三).對社長、副社長負責。
第五條:總務股職責如下:
(一).各種收支的記錄及定期盤點本社財產。
(二).接受各組採購提案,超過新台幣參佰元則需經社長審核。
(三).每月初公布上月收支明細表於本社公佈欄。
(四).負責採購社上所需器材、文具。
(五).學期末結算本社經費及公佈社費明細表。
(六).對社長及副社長負。
第六條:設備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社器材、設備之保管整理。
(二).負責器材購買之提案。
(三).執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登山社設備租借辦法。
(四).對社長、副社長負。
第七條:文書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各項活動記錄、會議記錄、資料之整理、表格之制作、公
佈會議摘要與出席記錄。
(二).負責公文繕寫。
(三).各種記錄的保存。
(四).向社長、副社長負責。
第八條:美宣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
(二).負責活動舉行之攝影記錄。
(三).向社長、副社長負責。
第九條:教學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社內各項教學活動企劃。
(二).負責教學教材之編排。
(三).負責與教學講師之連絡。
(四).向社長、副社長負貢。
第六章 社長及幹部之任免
第一條:社長資格:凡山社社員對社團有熱忱之社員皆具有資格。
第二條:社長之選舉由社員互推或經由社長、副社長、嚮導群、指導老
師之推薦,再經社員大會選舉投票產生。
第三條:社長之罷免須經十分之一的社員提案或經二分之一的嚮導群提
議,得成立罷免案。
第四條:罷免案須經三分之二社員投票通過後,始得罷免之。
第五條:社長罷免後職務由副社長暫代之直到下一屆社長選。
第六條:社長及幹部之選舉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改選完成,並於五月底前
交接完畢。
第七章 會議
第一條:本社團組織與工作性質不同,由各組負責,單獨召開其組織會
議,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組組長。
第二條:本社之會議一切以民權初步為依據。
第三條:本社活動如同時涉及二組以上之工作需要時,可適情況決定召
開聯席會議。
第四條: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固定召開二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經幹
部會議同意召開聯席會議。
第五條:本社會議決議事項必須達該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得生效。
第六條:本社各項活動前均須召開籌備會議,並適時舉辦工作會報,活
動後亦須召開檢討會議。
第七條:本社社務工作會報,每學期至少一次,必要時可合併其它會議
舉行之。
第八條:本社之會議記錄須交由文書組整理,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布
。
第八章 經費
第一條:本社經費以下款項撥充之:
(一)‧入社費(費用由當屆幹部會議決定之)。
(二).學校補助金。
(三).活動結餘金。
(四).其他。
第二條:本屆社長與下屆社長於學年結束前訂定預算及活動計劃書,交
由嚮導群審核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並經顧問群備查後實施。
第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社員大會修訂之。
第三條:本章程如有執行上疑義時,由嚮導群解釋公佈之。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改
公布同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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