嚮導群組織規章
第一條 本法依雲林科技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第四章第四條嚮導群組織之規定而擬定,
提交社務會議表決,自公布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 嚮導群設群長一名。
第三條 嚮導群成員分為二級:一、嚮導,二、實習嚮導。
第四條 本社嚮導群各級幹部資格如下:
一、實習嚮導:
(一) 1、凡本社社員完成初級嚮導訓練,且提出申請,經嚮導群審核
通過者。
2、至少參加三次野外活動。
3、必須參加一次三日以上的野外活動。
(二) 1、凡社員經嚮導群會議議決通過者。
二、嚮導:
(一) 1、凡實習嚮導完成中級嚮導與雪地生活或攀登訓練者。
2、凡實習嚮導於寒暑假期間至少完成一次五日以上野外活動。
3、凡實習嚮導至少完成一次社上探戡活動者。
4、具有急救員資格。
(二) 1、凡實習嚮導經由二名以上嚮導推薦提名,嚮導群會議通過
者。
第五條 實習嚮導之權利與義務
一、 可優先參加本社之活動。
二、 可優先租借本社器材與裝備之權利。
三、 可享本社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權利。
四、 出席嚮導群會議之義務。
五、 擔任本社小山活動嚮導或領隊之義務。
六、 支援本社舉辦之各項訓練活動及課程。
第六條 嚮導之權利與義務
一、 可享本社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權利。
二、 在嚮導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 擔任本社大山活動嚮導及探勘新路線之義務。
四、 出席嚮導會議之義務。
五、 負責本社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工作。
第七條 嚮導群長
一、 擔任嚮導會議之主席。
二、 執行嚮導會議之決議。
三、 督導各嚮導履行職責。
四、 辦理及註銷高山嚮導證。
第八條 嚮導群長之產生
凡本社嚮導具半年以上資歷者,由嚮導群員互相推選,經嚮導會議過半數贊成為
本社嚮導群長,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選出,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 嚮導群長之罷免
由1/5以上嚮導連署,並於嚮導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經由嚮導會議出席成員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十條 嚮導會議由嚮導群長召開,由嚮導群群員組成。
第十一條 嚮導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嚮導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二條 嚮導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社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
列席。
第十三條 嚮導會議之職:
一、 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 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
三、 處分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 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五、 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六、 解釋本社章程法規。
七、 審核山社辦理之活動。
第十四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嚮導群或幹部三人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嚮導群會
議。經嚮導群會議表決額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自公
布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法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
優待辦法:
領隊:依社員價收約百分之三十活動費。
嚮導:依社員價收約百分之六十活動費。
幹部:依社員價收約百分之八十活動費。
實習嚮導:依社員價收約百分之九十活動費。
(註:領隊及嚮導若在該活動中未掛名,則收費標準降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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