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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健保給付的資格為:申請人(包括捐贈者與受髓病患)須具健保身份方屬合格。雖 然有些捐贈者因個人因素未加入健保,無法申請健保給付。但鑑於能與病患配對成功 ,又獲得捐贈者首肯、答應捐贈骨髓,實是 難能可貴的事實,同時也深刻體認到搶 救病人性命的迫切性。此時此刻,捐贈者有無健保身分已非我們優先考慮的事情了。 2‧健保局在器官移植條例中,雖有明文規定器官移植 (包括摘取與植入)手術費用可由不 同家醫院提出申報,惟獨骨髓移植在申報給付手續方面,未能將抽髓與植髓手術費用分 開計價,而是採合併申報制 (Whole package)。 換言之,只允許由一家醫院提出申請,ꔊt一家醫院需自動放棄,採自費方式進行。 要不然,就 是抽髓醫院與植髓醫院要事先自ꘊ璊應庤O用後再提出申報。 有鑑於收費制度、申報給付手續上的實際操作 困難,又不願묊晰N放棄任何搶救病患生命的可能機會,所以只要病患願意自費支付抽髓費用時,我們就儘똊q 配合。 89年8月24日慈濟醫院首次為國內病患所配對到的捐贈者進行抽髓,並酌收代收費用新台 幣60,000元 (尚無前例可援)。 3‧民國82年10月慈濟骨髓捐贈資料中心成立至今,台灣的受髓病患共有114例,雖有9例在 慈濟醫院抽髓,其中除高雄榮總1例,因高雄榮總認為植髓只以靜脈點滴輸注,無所謂的 植髓費用產生而自願放棄申報,改讓慈濟醫院申報健保給付外,其餘113例仍悉數由各移植 醫院以病患住院治療的名義向健保局申請給付。 換言之 ,9例在慈濟醫院抽髓的費用, 除了高雄榮總這1例,我們已於90年5月21日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等待付款外(至今尚無消息 ),其餘8例抽髓費用全由慈濟骨髓捐贈資料中心代收支付給醫院。 一旦,慈濟骨髓捐贈 資料中心收到健保局給付的抽髓費用,我們將會全額退返給病人。 唯健保局要求申請給付時必需提供捐贈者個人完整資料,在遵行政令與保護捐贈者個人 隱私權無法兩全的情況下,我們十分憂心日後有可能會引起與捐贈者隱私權相關的不良後 遺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