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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力轉寄!! > >當樂透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 也就是中四個號碼, >如果可得4000元, 須扣800元的稅, 實領3200元. 大家都知道!! >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 >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 >2000*20%=400...為稅!!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 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 而放棄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喔!! > > > > 賴家伶 nina lai 富邦行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75.8 ※ 編輯: muthafucka 來自: 61.216.75.8 (09/05 01:15) ※ 編輯: muthafucka 來自: 61.216.75.8 (09/05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