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dpa.mof.gov.tw/ct.asp?xItem=6384&ctNode=179
公益彩券中獎人如為個人,因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尚無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財政部發現,近來有一封關於樂透彩中獎獎金,可以減除樂透彩購買成本,
以其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的電子郵件,在網路上流傳,由於該郵件內容
與現行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不符,該部特別予以澄清。
財政部指出,公益彩券因係政府所舉辦,其中獎人如為個人,其取得之獎金,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第三款規定,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採分離課稅。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及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公益彩券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稅款;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
由於公益彩券個人中獎人之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已扣繳稅額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因此,並無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