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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pa.mof.gov.tw/ct.asp?xItem=6384&ctNode=179 公益彩券中獎人如為個人,因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尚無成本費用扣除問題 財政部發現,近來有一封關於樂透彩中獎獎金,可以減除樂透彩購買成本, 以其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的電子郵件,在網路上流傳,由於該郵件內容 與現行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不符,該部特別予以澄清。    財政部指出,公益彩券因係政府所舉辦,其中獎人如為個人,其取得之獎金,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第三款規定,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採分離課稅。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及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公益彩券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稅款;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 由於公益彩券個人中獎人之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已扣繳稅額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因此,並無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