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1532652.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1)-話說從頭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就在今晚、就在剛剛,我從一場「疑似」65萬元的騙局脫逃...」
網路上流傳著一篇據說是「分時渡假」騙局的文章。
作者詳述了他參加整個說明會的過程,雖然最後沒有任何損失,
但他卻強烈懷疑這是一種騙術--究竟,「分時度假」怎麼回事?是不是一種騙術?
所謂的「分時渡假」--感謝網友Cathryn提供的資料--據Introduction to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這本書的作者Gerald W. Lattin指出,是一種大樓所有權的
變通方式,業者開發或租貸一個大樓,並將其中的房間單位售予消費者,買方可以
擁有這個單位一到兩個星期的使用權。一般說來,業者一年只會賣出五十個星期的
時間單位,留兩個星期做清潔維護工作,當然,買方也要交一筆清潔費。
據書上的資料,分時渡假是美國現代休閒旅館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元素,
許多休閒旅館都已轉變為分時渡假形式。儘管部分旅館只是將分時渡假
當成讓資產脫手的手段,不少公司卻視分時渡假是帶動成長的好方法。
分時渡假的概念最早源自於歐洲,不過發揚分時渡假的卻是美國。
分時渡假方式的興盛是在1970年代中期,當時有許多大廈因負債而破產,
正好提供分時渡假概念一試身手的機會。同時,分時渡假的概念也被引進旅館業。
不過,由於部分旅館業者不正當的促銷方式,卻也讓外界對time share產生負面的印象。
幸運的是,由於主要大型企業的進入,這個行業才慢慢扭轉了形象。
分時渡假從1980年以後開始呈現巨大的成長。
隨著這個方式愈來愈興盛,不少公司也開始思考進入這個領域,如Marriott,
他們在1980年代中期就進入這個領域,據書上所說,也是這個領域裡最大的一家公司。
目前,至少有4145個time share休閒旅館分布在全球75個國家裡。
以上內容,可參見該書Chapter 4: the globalization of iothe lodging industry
(p.81-82)
在專家網站about.com上,也有針對time share做了一篇介紹。
參見: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據版主Janet Wickell的說法,time share的形式其實非常多樣化,
包括車子也可以time share,不過,大部分還是以不動產為主。
美國各州對於time share的購買與規範,都提供了詳細的資訊,
對消費者來說,在購買前熟悉這些規定與資訊是非常重要的事。
參見:http://www.sos.state.md.us/sos/condos/html/tsindex.html
從以上的考古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三個重點:
1.分時渡假這個概念跟商業型態是真的有。
2.不正常銷售技倆,曾讓分時渡假成為負面名詞。
3.大型公司的加入,是分時渡假扭轉形象並成功的關鍵。
打個比方,就像買房子這件事。房子是商品,是很平常的銷售行為,
也常常有人因為買房子而上當,但,不會有人因為這樣就說「房子買賣」是一種騙術吧?
換句話說,分時渡假不能稱之為一種騙術,而是一種商品,
但,從歷史與我們搜集到的案例來看,至少,是消費者必需謹慎以對的商品。
美國新聞網的專欄就曾對time share投資的利弊做了一個有趣的分析,參見:
http://abcnews.go.com/sections/business/2020/diaz010727.html
台灣是何時引進time share的,我們現在還不清楚,網友JAY說,八年前就聽過,
行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也只說「很久以前」。
不管是多久,因為time share的銷售所造成的消費糾紛其實一直沒斷過,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time share成為一般人印象中的「騙局」呢?
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1532666.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2)-為何問題多?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關於「分時度假」的電子郵件一登錄在追追追的檔案總覽後,很快的就收到很多回響,
許多追追追的網友都熱心的提供了他們的經驗,我們發現有以下特點:
1.參加的過程都和信上說的差不多,雖然公司不同,但銷售手法大同小異。
2.除了少部分網友,大部人都因為臨時抽腿,而無法肯定分時度假是不是「騙」。
chris shie說:「我也不肯定這到底是不是騙人的..」
Cherry:「若要說是"騙"很難界定...」
neo:「沒有確實的證據去證明他們是騙局」
蛤仔:「我也不敢說是真是假啦」
從網友的來信中可以發現,在台灣推銷「分時度假」的公司還頗不少,
很少有兩個網友說的是同一家。
網友之中,也有幾位是真的辦過卡的,但是對「分時度假」的評價卻呈兩極。
Hank以「慘痛的經驗」來形容,Kelly卻說「等孩子長大了,再去找一家來辦辦。」
事實上,分時度假不管在國外,還是在台灣,都發生過糾紛,
公平會也曾處理過幾椿分時度假的契約糾紛案,
分別是1999年3月17日,通過香港商大使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銷售
渡假村會員證之處分案(Hank就是買到這一家);
2002年5月3日,決議「台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上海太陽島
國外渡假村會員卡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參見:
台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銷售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
(2011-09-27註:連結已修復,官網上的路徑為:文宣出版品>競爭政策通訊>第五卷>
第五卷第四期>二、消息報導)
此外,在消基會網頁上,也有列出七個案例。參見:
http://211.78.163.128/unit261.aspx?id=227
從網友的「不確定」及好、壞、不好不壞都有的反應來看,我們可以發現:
1.很多人其實不能確定「分時度假」是什麼,又缺乏可諮詢的資訊來源
(如美國各州所定的法律),很自然的形成「這種買賣有問題」的印象。
2.在國內仍沒有法律規範的情形下,消費者會碰到什麼廠商,幾乎是要靠「運氣」。
反應自然也會大不相同。
公平會就指出,分時渡假的糾紛,主要起因在於廠商銷售方式:
「國內之代銷公司以街頭或旅遊展覽會填寫問卷方式,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
邀請參加旅遊說明會,而該說明會往往訴諸精心設計之行銷策略,
營造熱烈之銷售氣氛,並適時提出當日簽約可享高額折扣之優惠條件,
以引起消費者之購買意願。
縱觀銷售全程,雖不致使消費者有不能依其自由意志決定簽約與否之情事,
惟消費者多不甚了解產品特性,致思慮未周而簽訂合約,並當場刷卡支付定金,
但也因此衍生事後解約退款之糾紛。」
(參見:重大案件辦理成效)(2011-09-27註:連結已失效)
行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表示,因分時度假所衍生的糾紛,在台灣可說是歷史悠久。
在民國86、87年間算是達到高峰,其後有平淡過一陣子,
至去年開始,申訴案件又多了起來,消保會也為此開了不少次會。
從分時度假引進台灣這幾年間,不少公司因為出問題而消失,不過也有公司在持續經營。
這次網路郵件中的作者就是碰到其中的一家:L.G.M公司,
究竟,L.G.M存不存在呢?他們對這封信上的說法又是怎麼回應呢?
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1532693.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3)-L.G.M怎麼說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引起此次網路轉寄話題的主角:L.G.M公司,在經濟部登記的名字是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代表人是詹彼德,在台營運資金是250萬元。
以上,都確實登記在經濟部網站裡。對於網路上所轉寄的郵件,
L.G.M推廣部經理陳志明表示:我們保留法律追訴權。
L.G.M公司,如同網路上說的,位在台北巿中山區民生東路。
從大門櫃台走進度,宛如裝潢考究的旅行社。
我們去的時候正好碰到3點半的說明會,內部大廳裡,一二十張小圓桌上,
坐著三三兩兩的人,正在進行商品說明。不過,不是在賣「分時度假」。
「我們已經不賣分時度假了。」L.G.M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倪菲爾(Philip Neaves)表示,
他們在2001年時,就停止銷售分時度假。「因為容易有糾紛。」陳志明補充說。
倪菲爾表示,他們現在賣的商品雖然看起來跟分時度假很像,
但他們不叫分時度假,也沒有分時度假的缺點。
他舉例說明,參加分時度假的人,即使一年內沒有出過半次國,
也要繳交一筆管理維護費,而他們現在所推行的方案,在繳交會員費
(陳志明說:就像買高爾夫球證)後,有使用才要再付費。
針對網路上的傳言,L.G.M的回應主要為:
1.L.G.M已開業數年(經濟部登記是87年核准),若有問題早就倒了。
2.從未強迫消費者去買,也沒有在七天內不允許退費。
陳志明承認,L.G.M在賣分時度假時,也不是全無消費者糾紛。
但他認為這是「認定」的問題。
他舉例說:
「你去水果攤試吃一個蘋果,很甜,買一堆回家,
吃起來,沒有那麼甜,你會不會去告水果商?」
倪菲爾表示,L.G.M也很希望政府趕快立法規範,讓他們取得合法地位。
不過,目前卻不見動靜。
究竟,我國在這方面產品的銷售規範為何?
當你自己碰到有人向你兜售分時度假產品時,又該注意什麼?
(見下一篇/購買分時度假 十大注意事項)
2003年10月28日補述:
網友來信,提供了關於L.G.M的補充資料,在經濟部的查詢網站裡,
如果用「統編 97161327」去查詢,會發現在L.G.M登記的地址,同一地點同一樓層,
有另一家公司「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樣是詹彼德。
在86年3月時,公平會通過一項「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假日屋即列名其中,
參見:公平會86年重要措施
(2011-09-27註:目前連結已失效,現在公平會網站上只有民國95年開始的
「重要措施」紀錄。)
對此,L.G.M的推廣經理陳志明則表示,有聽聞過,
不過他認為,那是「過去的事」,跟現在的L.G.M沒有關係。
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1532697.htm
網路追追追/史上最強騙局:分時度假?(4)-你該知道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在關於分時度假的討論中,有人信誓旦旦的認為是「騙局」,理由是:
「國內沒有觀光局立案的....」--當然沒有。
因為,「觀光局不是分時度假的主管機關。」
觀光局官員曾國基說,觀光局主管的國內的旅遊行為,
但是對於國外度假村的會員銷售,限於行政權力,卻是無能為力。
曾國基表示,外界或許以為觀光局主管所有的觀光旅遊事務,事實上並非如此。
舉例來說,休閒農場的主管就不是觀光局,而是退輔會,
育樂中心、教師會館的地方,也都另有主管。
觀光局的業務並沒有包山包海,也沒有把分時度假納入管理範圍。
那麼,分時度假這類的商品,在國內是屬於無法可管的狀態囉?
那消費者碰到問題時該怎麼辦?
行政院消保會的王消保官說:「可以找各地方或中央部會的消保會協助處理。」
去年,由於糾紛頻傳,公平會也有擬定了關於分時度假的銷售原則及規範:
處理國外渡假村會員證銷售事業銷售行為導正原則
(2011-09-27註:請見第二個點「◆ 本會新訂案件處理原則」;
不過這項法則,已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宣告廢止。)
不過,公平會雖然有發布銷售規範,卻不代表業者必須照做,
原因就在於,這個規範並不像一般法律條文般具有法律效力。
公平會胡專委指出,「精確的說,這些規範與原則,應該算是一種消費者警訊。」
他表示,公平會處理銷售行為的重點,主要在契約的透明度與資訊揭露程度。
舉例來說,業者在銷售分時度假時,是否有給予消費者充分的資訊,
就是公平會在處理這類事件時,考量的重點。
雖然國外早已有分時度假的法律規範,(參見http://www.timeshare.org.uk/law.html)
國內在對「分時度假」進行規範一事上,消保會也曾請交通部觀光局研擬定型化契約,
以資規範。觀光局也曾開過會,請學者、律師研擬,不過最後卻沒下文。
曾國基表示,主要原因在於「沒有法源」,就算擬了,也沒辦法去要求業者。
更何況「度假村都在國外,觀光局並沒有辦法管束。」
但以國內現況而言,除了公平會所擬的原則與規範外,
消費者所能依憑的,就只有消保會或消基會等政府民間單位,以及「冷靜」!
公平會有列出消費者在碰到此類銷售行為時應注意的十大事項參考:
一、中獎通知常是渡假村銷售花招,慎防自己成為推銷對象。
二、冷靜參加銷售說明會,勿在壓力或誘惑下簽訂契約或給付訂金。
三、索取契約書樣本及渡假村手冊,攜回仔細研讀。
四、仔細評估分時渡假是否適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空閒、旅遊習慣及經濟能力。
五、訂立購買「分時渡假權」契約後,不論是否使用,均須定期負擔一定額外費用。
六、應注意不同渡假村權利之交換必須按一定步驟提出申請,並且未必能交換成功。
七、切勿將購買分時渡假權視為一種投資;
在分時渡假權轉售市場未成熟前,轉售並不容易。
八、須對出售分時渡假權之公司之營運狀況、財務背景深入了解。
九、渡假村在外國者,對於渡假村所在國對外國人財產保護之法律,應加以了解。
十、代銷公司任何口頭承諾均須載明於契約。
在前面的銷售原則與規範文件中,
公平會也訂定了銷售此類商品的公司應出示的文件及證明,
大家如果有碰到此類的銷售時,切記把契約書樣本及渡假村手冊帶回家研究後再說。
如果真的發生退費糾紛,也可以找消基會或消保會出面協調,
在消基會協調的七個案例中,有五個已獲得解決,兩個還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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