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pam.novacrew@ameritech.net (Charles Tsai) wrote:
> 我還是認為, 這樣子太小題大作了! 智慧財
>產權似乎被濫用了!
敝人也覺得,這個判決可能造成往後不利於學術研究的後果。
我學習智慧財產權有一段時間,當初政府為了國外的壓力
又不希望台灣在引用最新技術資訊時不會動不動被國外牽制,
其實保留了不少討論空間,尤其是註明出處後,是不需
徵求原作者同意的。
至於光碟月刊這種收集資訊的做法,且只酌收手續費(就我
所知,該雜誌還頗厚的,我買過幾期,都是因為光碟片上是
整理過的資訊。只要有人試著去做這些事,將會了解那是很
花時間的),在 Internet 是很常見的,如絕大多數的
Shareware 及 Free Software Fundation 組織 或販賣 Linux 作業
系統的公司等,它們對自己的產品通常只要求一件事:如再
傳播出去必須是完整的!如此而已。
至於光碟月刊因事發後態度不佳,實在不該以違反智財權來辦,
否則當我們不慎引用國外資料又不慎於是於商業雜誌上時,
若國外當事人援引此判例要求賠償,那等於是將大部分的新資訊
阻絕於外。
像這樣的事情,不完全是為了錢,而是為了資訊的迅速傳播,
別忘了,台灣通常只是新資訊的接收者,而非產生者。
========================================================
Allen Shau, Shang-Min ^_^ allen@tpts1.seed.net.tw
~~~ 聆聽、傾談、思考、細酌 ~~~ 品味人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