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若兩次通知不到 即依傷害罪函送檢方偵辦
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昨天受理香港「忽然一周」
周刊記者吳崇基控告謝霆鋒涉嫌傷害,警方製
作正式筆錄並附上吳崇基的驗傷單後正式成案
;警方將依規定一周內通知被告謝霆鋒到案說
明,由於謝曾公開表示「不會到庭」,警方說
,若兩次通知不到,即依傷害罪嫌函送檢察官
偵辦。
警方受理傷害告訴案,依規定要在收案後七日
內,完成第一次通知被告說明,第一次不到,
可再於另七日發出第二次通知;承辦人員如認
為案情複雜,或當事人申請另訂時間,全案亦
可辦理展期,有時期限會在一個月以上。
香港「忽然一周」記者吳崇基,昨天凌晨一時
許在同事陪伴下,到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安和路
派出所控告謝霆鋒傷害。吳崇基拿出仁愛醫院
開立的驗傷單,指遭謝霆鋒毆打臉部、背部與
手臂,造成他的鼻頭與右手肘挫傷,照相器材
毀損。
警方表示,前天深夜十一時卅分左右,一一○
勤務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指信義路四段的「太
和殿」麻辣火鍋店發生鬥毆;4 名香港「忽然
一周」與「壹周刊」記者,當場向警方表示遭
謝霆鋒施暴。警察進入店內查訪,未見謝霆鋒
蹤影,便將 4 名記者帶回派出所了解經過。
警方了解案情後,說明如要提傷害告訴,須檢具
醫院驗傷單。4名記者經討論,要求向警方先予備
案,等返回公司與主管討論,再決定是否提傷害
告訴。
【2002/07/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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