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一、 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二、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
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三、 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
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四、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 「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免附兵役證件。
(二) 「役男」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未附兵
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 「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驗畢退還)
(五)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
殘障手冊替代)
(六)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
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 「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
退還。
(八) 「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
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
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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