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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 照須知)。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 副本。 三、 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四、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 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 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五、 注意事項: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遺失2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 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 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主管機關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不得 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 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5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