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財務管理辨法
一、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宿舍財物之有效管理,特 訂定學生宿舍財物管理辨法。
二、本校學生宿舍財物管理,除根據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國有財 產產籍管理辨法,本校財產管理辨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辨 法規定辨理。
三、本校學生宿舍應設財物管理監督人,負責宿舍財物之管理,專任財物 管理監督人設立前,其財物管理業務暫由宿舍教官擔任。
四、財物管理監督人遇有調職或離職,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接管,並由移 交人填「財產移交單」辨理移交手續;「財產移交單」應送總務處保 管組核對帳卡無誤後,簽章證明。
五、宿舍寢室內財物由各室使用人負責保管;餐廳(含廚房),福利社內 公用財物由餐廳、福利社之承包商負責保管。
六、宿舍除餐廳、福利社外、其餘公眾使用處所之公用財物由全體住宿人 共同使用保管,如有毀損、遺失應由宿舍工友立即報請財物管理人處 理。
七、餐廳、福行社之承包商更換時,其保管之財物由財物管理監督人負責 點交予新承包商,遇有短缺或損毀時,責令原包商賠償。
八、財物保管人對所使用之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人之責,如因未盡善良保管 人責任或由於過失致財物遭受損失者,應依下列方式負責賠償或修復 財物損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並依第十二條規定辨理外 ,應責令賠償。 財物毀損可復修使用,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 財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財物損失賠償標準:依「購入價額」辨理。 第一年照價全額賠償 第二年照價賠償80﹪ 第三年照價賠償60﹪ 第四年照價賠償40﹪ 第五年照價賠償30﹪ 第六年以後照價賠償20﹪
九、宿舍內財物之報銷,應由財物管理監督人填且「財產減損甲種報銷單 」送保管組辨理。
十、宿舍內財產遭竊,應立即向治安機關報案,經治安機關偵查屬實,取 得證明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遭竊報告,送保管組辨理專案報銷手續
十一、宿舍內財產使用年久,破壞不堪,已逾報廢年限者,應檢且廢品報 銷。
十二、宿舍內財物因天災或人力所不能抗拒而損壞者,應由財物管理監督 人予以簽報,送保管組依審計法規定專案辨理報廢。
十三、學生進住時,應向財物管理監督人辨理財物借用手續,填且財產借 用卡,退宿時,應經財物管理監督人簽註借用財物已歸還,如遇財 物管理監督人公出時,由輪值工友代理清點財物,簽註後,方得辨 理註冊或領取畢業證書。
十四、本辨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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