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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條文, 並自96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施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2007.1.08)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服務組受理前條住宿之申請後,得按大學部一年級、二年級以上、研 究所學生之指定宿舍,依左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一、殘障學生。 二、離島及原住民學生。 三、交換學生。 四、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醫學系公費生具本項第六款資格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六、至申請日止,設籍臺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以外滿兩年以上之學生(包括父母 之設籍),及設籍桃園縣有特殊需求者。 七、至申請日止,設籍桃園縣滿兩年以上之學生(包括父母之設籍)。 八、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含臺北縣市、基隆市)。 自願退宿後再為住宿申請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順序之規定。 ---- 請問一下 這個 適用現在升上大四已經有宿舍的人嗎 ??? 麻煩解惑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7.13
mayowou:可電33662265住宿組詢問 06/28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