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owou:可電33662265住宿組詢問 06/28 12:23
公告修正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條文,
並自96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施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2007.1.08)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服務組受理前條住宿之申請後,得按大學部一年級、二年級以上、研
究所學生之指定宿舍,依左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一、殘障學生。
二、離島及原住民學生。
三、交換學生。
四、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醫學系公費生具本項第六款資格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六、至申請日止,設籍臺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以外滿兩年以上之學生(包括父母
之設籍),及設籍桃園縣有特殊需求者。
七、至申請日止,設籍桃園縣滿兩年以上之學生(包括父母之設籍)。
八、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含臺北縣市、基隆市)。
自願退宿後再為住宿申請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順序之規定。
----
請問一下
這個 適用現在升上大四已經有宿舍的人嗎 ???
麻煩解惑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