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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DormF2 看板] 作者: jeangs (chiang) 看板: NtuDormF2 標題: [公告] 轉錄侵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 時間: Thu May 12 08:47:11 2005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校內重要通告服務 委託單位: 教育部 聯絡人: 曾志明 聯絡電話: 2737-7010分機292 主旨:檢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 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乙份,轉知全校師生。 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年4月 按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每個使用者在利 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 (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僅需5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 軟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 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 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 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 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 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 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 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 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 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 予釐清指正。 按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 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故智慧局呼籲民 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 女二舍管理員轉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 ※ 編輯: jeangs 來自: 140.112.228.1 (05/12 08:48) ※ 編輯: jeangs 來自: 140.112.228.1 (05/12 08: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