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nserf:可否下回在公告相關消息的時候,將違反效果相關規定一併刊 05/23 09:48
→ yunserf:出。麻煩一下。(很討厭被人家恐嚇的感覺) 05/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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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 (貓長官) 看板: NtuDormM4
標題: Re: 消防演習時間
時間: Tue May 23 17:57:29 2006
※ 引述《kkkciab (失去北極星的木須龍)》之銘言:
: 各位同學好:
: 三舍區訂95年5月24日(週三)1900~2000舉辦本學期消防演習,注意事項如下:
: 一、演習地點:男16舍旁籃球場。
: 二、參加人員:宿舍全體同學,須簽到及認證。
: 三、當日如無法參加同學,可參加本校任何宿舍辦理之消防演習同樣可獲得認證。
: 四、本校其餘宿舍辦理消防演習時間可至住宿組網站查詢,或洽本人詢問。
: 五、本次消防演習相關事宜已張貼於本舍佈告欄,請大家自行參 閱。
: ---以上為轉錄教官信件---
: 星期三晚上 請大家務必想辦法出席
: 目前學校的宿舍法規修正過
: 若沒有參加消防演習的同學 依法是不得在新的學期順利入住宿舍
: 因此 我只能說 請大家就來簽個名 看火起火滅吧
: 請大家看到告訴大家啊!
: 男四 總幹事 士凱
他媽的,我去看了一下規定,
這個新規定還是去年十二月初才通過的,
通過之後似乎也無對住宿契約之他造善盡通知之義務,
諸如寄校內重要通告,
搞半天那就只會沒事寄一些無聊的垃圾信,而對這種事情悶不吭聲。
換言之,九十四學年度只有在目前這一段期間內的參與時機,
且相較於同條其他項目而言,本項規定也無救濟途徑,
而就實際的舉行而言,當下也再無任何補救機會(聽說男四是最後一場啊?)
又,如果消防演習的參與是具有選擇性的,
但我卻在官方網頁上找不到任何聯合性的時間公告,
如果這件事真的這麼重要,重要到要以退宿處分的話,
他媽的這擺明了不就是要陰大家嗎?
另外,依退宿的其他相關規定(尤其在退費部分),
這樣一個會構成退宿事由的消防演習,
當下的舉行在時間上更是直接侵害到退費權益,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前提下,竟然還敢這麼明目張膽,
以下學期的住宿事由來做威脅,這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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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77
※ 編輯: Peter 來自: 140.112.151.77 (05/23 18:05)
※ 編輯: Peter 來自: 140.112.151.77 (05/23 18:07)
※ 編輯: Peter 來自: 140.112.151.77 (05/23 18:08)
推 chouhen:推! 05/23 18:22
推 titeti:推 沒空怎麼辦 05/23 18:24
推 HOTP:推, 戰啊! 05/23 18:38
推 coffeesleep:推!! 05/23 18:38
推 sky100:推推推~~~ 05/23 20:06
推 dragoncat:推 戰吧! 05/23 20:33
推 willtzeng:推 05/23 23:09
推 factoid:推 雄友之夜!! 05/24 01:17
推 regeirk:推.... 05/24 11:15
推 yunserf:推~ 05/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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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 (貓長官) 看板: NtuDormM4
標題: Re: 消防演習時間
時間: Tue May 23 22:36:11 2006
剛剛因為急著出門開庭,忘了補充一點。
根據目前沒人遵守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僅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提到「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其中第六款即為「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含以上)學校舉辦之防災演習。」
然則,衡諸其他關於退宿以及重行申請宿舍之相關辦法,
僅有第十九條第三項提到:
「違反......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以及第四項:「違反......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
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惟前兩項所提之違反事項中,並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提的事由,
換言之,如果我們不參加消防演習,
學校當然可以依他們所認為的規定來做出退宿處分,
而要求我們在當學期退宿,(姑不論我等是否要對此爭執)
然而,如果我們於下一個學期繼續申請宿舍,
在規範上,學校在辦理上並沒有任何的拒絕之理由。
那麼,我真不知道教官怎麼有那麼大的官威,
能夠說不參加者「依法」不得在新的學期順利入住宿舍?
所謂的依法,是依什麼法?難不成是學校又制定了什麼新的管理辦法,
而我們這些住宿生卻依舊沒有得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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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8
推 Freiheit:推~法規範上,學校應不得拒絕接受住宿申請。 05/23 23:00
→ Freiheit:但空床位數量若比申請的人少,再申請入住有補不到位風險 05/23 23:02
推 yunserf:但是,前提是退宿處分我們甘心接受嗎?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 05/23 23:09
→ yunserf:觀因素是否有可歸責性即使是特別權利關係下也不是這樣搞ꨠ 05/23 23:10
→ yunserf:請問各位先進,有關該案,若被退宿,提起訴願救濟可能性 05/23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