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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光啟社社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依左列二款定之:
第一款 全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光啟學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款 在天主教教會即為「中國天主教大專同學會台大校總區分會」
第二條 本社是因天主教信仰而結合的團體。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
第一款 光耀人生境界,啟示生活方向。
第二款 實踐信仰生活,發揚基督的愛,以獻身與服務振興中國教會,建設中華。
第二章 社員及社員大會
第一節 社員
第四條 凡本校肄業同學,自願推行本社宗旨,並履行社員義務者,得為本社社員。
第二節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遵守本社宗旨及擔任本社委派之任務。
第六條 有按時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七條 出席社員大會,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有選舉社長之權,入社乙年後之教友同學,有被提名及被選舉為社長之權。
第九條 凡為遵行本社義務者,得由幹事會審核之,免其社籍。
第三節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大會對社章有修訂權,對重大議案有決議權。
第十二條 大會有選舉社長之權。
第十三條 大會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幹事會擇期召開,學期中得依特別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 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
第三章 社長
第十五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任期乙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社齡逾乙年以上之教友同學,經三名幹事連署提名,均可競選社長,經
社員大會多數票同意,任命之。
第十七條 社長有對內總理社務,並執行幹事會決議事務。
第十八條 社長有主持社員大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並列席家長會,召開首次
家長會,選舉新任總家長。
第十九條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校內,區會,總會之重要會議,並執行其決議事項。
第廿條 社長在任內,如因事不克執行社務,則由副社長代理至任期屆滿,再行改選。
第四章 執行機構
第一節 研究發展委員會(簡稱研展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廿一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由社長兼任。
第廿二條 本會由主席邀請資深社員擔任。
第廿三條 本會由主席擇期召開。
第廿四條 本會分有若干股,分股研討發展計畫,綜合提交幹事會決議並執行之。
第廿五條 本會組織及職權由組織章程定之,社長得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又名幹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廿六條 北會為本社實際執行各種決策之機構。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均由社長委任,並公佈之。
第廿九條 本會由主席定期召開,決定研展會所訂計畫,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分配幹事工
作。
第三十條 本會組織及職權劃分由社長依實際需要另訂之。
第三節 家庭制與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卅一條 本社社員皆為家庭成員,恰屬一家。
大卅二條 每家成員以不超過廿名為原則,加之成員得每學期更組之。
第卅三條 每家設男女家長各一人,家長為本會當然會員,社長不得兼任家長。
第卅四條 本會社總家長一人,主理本會會務,依十八條選任。
第卅五條 每家男女家長之配對,由新任總家長召集委員會決定之。
第卅六條 社員社齡逾乙年以上之三,四年級同學得由本屆家長會選舉,經其同意後任命為
下任家長,連選得連任。
第卅七條 家長對家中成員有照顧之責,舉辦家庭聚會以增家庭成員之感情。合力協辦以家
為單位之全社性活動。
第卅八條 本會負責協調分配各家成員,籌劃以家為單位之全社性聯誼活動,由總家長提交
研展會及幹事會決行之。
第卅九條 每家得一需要委任管家乙人,以協理家務。
第四節 社會服務工作團(簡稱社工團,以下稱本團)
第四十條 凡本社自願參加社會服務之社員,得為本團團員。
第四十一條 本團社團長一人,任期乙年。
第四十二條 社員社齡一年以上,團齡半年以上,得有社長遴選,擔任本團團長。
第四十三條 團長對內總理團務,對外代表本團,出席校內外相關聚會。
第四十四條 本團組之由團長依需要另訂之,經社長同意後公佈之。
第五章 輔導
第四十五條 導師
第一款 本社有導師一人,由學校訓導處委任。
第二款 輔導本社社務,列席社員大會,幹事會。
第三款 溝通本社與學校之關係。
第四十六條 指導老師
第一款 本社有指導老師一人,由社長邀請專任。
第二款 指導本社社務,列席社員大會,研展會,幹事會。
第三款 側重對幹事之指導。
第四十七條 輔導神長
第一款 本社有輔導神長乙人,由總會委任。
第二款 輔導本社社務,列席社員大會,研展會,幹事會,家長會。
第三款 側重陶成社員靈修生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分會隸屬於天主教大專同學會,總會及北區區會。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至潔,善牧生活團之關係:
第一款 因兩團團員絕大多數為本社社員,為求在活動,目標時間及人力分配上協調,本社
之活動計畫,宜與兩團主席協議後決定。
第二款 本社應介紹熱心於陶成信仰生活之社員自願加入兩團。
第五十條 本社章由研展會及幹事會之聯席會解釋之。
第五十一條 社章之修改由三位幹事連署提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批
准之。
第五十二條 本社章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廿日公佈并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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