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rasuTW (泣くに泣けない)》之銘言:
: 以下引自 Windows XP SP1 OEM 版包裝警語:
: 「...本軟體之使用,須受產品說明文件 (含印刷文件,或軟體中的線上說明) 內
: 之使用者授權合約 (End-User License Agreement, EULA) 條款及條件之拘束。
: 軟體產品一經使用,即表示您以閱讀並接受 EULA 的條款。」
: 如此這般,EULA 是在正式使用軟體之前,例如說明書或是包裝內光碟袋上,
: 又或者是安裝程式安裝前,便能閱讀並決定是否接受,這和網路遊戲登入代表承認
: 同意事項的意思一樣。除非證明廠商限制在特定條件下方得轉移使用權之行為
: 顯失公平,很難主張由消費者保護法 12 條認定其規定無效。
: 不接受 EULA 的情況,可退還並要求退款。
: 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 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
: 第三人利用。
: 著作物之利用得設定經著作人授權方得使用,EULA 並非剝奪限制使用者之權利,而是在
: 特定條件之下授與使用者利用權。因此不能以限制他人行使權利之理由稱其條約無效。
: 著作物之所有權,即載體之所有權,的確是可以經由著作權 59-1 條轉移。
: (這是限制專有的散佈權,沒有重複規定的問題↑)
: 然而著作物之使用權,依 37 條之規定,只在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方得使用或轉讓。
: 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取得著作物之所有權即代表取得其利用權。
: 例如出租著作物之權利,也是由著作權法第60條來確保。
: 若取得所有權即代表擁有利用權,不就不需要這項條文另行保障?
: 就網拍正版商品的行為來看,販賣者依照著作權 59-1 條得轉移其所有權,
: 然而購買者仍需取得利用權之授權方得合法使用其內容。
著作權法第37條的「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授權他人行使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等著作權法第22條至
第29條及第87條第4款之權利。
這跟著作原件和其重製物之使用係屬二事,一般來說著作原件和其重製物之通常使用
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容,著作權法第59-1條的立法理由亦說明:
「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 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之同時,
即喪失該著作之散布權。因移轉繼受取得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基於物權,
本得自由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散布權是著作財產權之一,故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能行使,而著作權法第59-1條
又是散布權之限制,故符合者不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能行使。
但著作物之使用除著作權法於第22條至第29條及第87條第4款之權利外,並非著作財產權
之內容者,無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著作財產權人亦無從授權。
以圖表示是這樣的:
著 被 原 繼
作 授權其重製並發行作品 授 移轉著作重製物 始 再移轉著作重製物 受
財╴╴╴依第37條╴╴╴╴╴權╴╴依其授權╴╴╴取╴╴╴依第59-1條╴╴取
產 人 得 得
權 人 除第22條至第29條 人
人 └─及第87條第4款外,─┘
得自由使用。
是故著作權法第37條是著作財產權人和其授權之人間的問題,著作財產權人可以
限制其授權之人只能在台灣出版、只能重製一千份……等。
但原始取得人、繼受取得人關於著作重製物之使用,除涉及著作權法
第22條至第29條及第87條第4款外,並非著作權法第37條規範之範圍。
原始取得人、繼受取得人可本於物權為著作重製物之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
不須依著作權法第37條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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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就好,這是我思考及翻閱書本的結果,我不敢保證我是對的,
有錯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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