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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又見同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 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所以只要在國內取得的合法的(正版的)軟體,依該法規定應該是可以在國內交易。 至於說明書上的條款,因為手邊沒有相關文件無法判讀, 但初步的想法是此不構成契約內容(因交易時,消費者並不知該條款存在 遊戲公司也沒公布),因此應該不能限制消費者。 以上是在下翻閱條文後一點心得 供參考 ※ 引述《Fnd (天殤)》之銘言: : ※ 引述《zamil (...)》之銘言: : : 我記得"網路拍賣"有版權的遊戲應該沒犯法吧! : : 因為我常常看到yahoo或ebay都有很多 若是犯法的話不可能那麼明目張膽吧? : : 但是"保護版權"的理由 不是為了防止有人將資料盜拷、或是分享給別人 : : 以確保有多少的人玩遊戲、公司就能賺多少錢嗎? : : 但是透過"網路拍賣"的方式 公司也沒有賺到錢阿? 所以說... : : "網路拍賣"和"免費分享給其他人", 除了中間多了一層無關版權者利益的交易以外 : : 根本也沒啥差別? : : 為何"網路拍賣"是合法的? : : 而在其他地方像是論壇或討論版上分享 卻要因為害怕觸法而低調呢? : : 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 請拿起你手邊正版遊戲的說明書, : 在授權項目與禁止項目中都會有提到 : 非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與授權, : 出租出借轉售散佈及公開展售都是不合法的, : (如果您都沒有...反正只是散戶遊戲公司應該也不會管*avert) : 並不是在網拍上面就是合法的, : 事實上,網拍更多的是詐騙,劣質品,甚至是盜版貨, : 今天只是有沒有人檢舉的問題罷了... : 難道你不知道免費散佈會害多少盜版商沒飯吃? : 當然他們為了飯碗就要勤於檢舉呀, : 至於相關法令與懲處,我想你該找專業法律相關人員為您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5.56
KarasuTW:交易是沒問題,可是因為牴觸 EULA 所以會失去使用權... 03/27 00:06
nawussica:在家裡玩 沒人看到你在使用 XD 03/27 00:09
alfine:應該是EULA牴觸著作權法而無效才對,因買賣移轉而取得所有 03/27 00:23
alfine:權後,所有人本得自由使用其所有物。 03/27 00:25
alfine:所以如果有注意的話,現在EULA都會註明消費者僅取得使用權 03/27 00:26
alfine:,就是為了規避著作權法。 03/27 00:27
KarasuTW:著作權法沒有規定重製物所有者的使用權的問題吧? 03/27 00:40
KarasuTW: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 03/27 00:45
KarasuTW: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03/27 00:46
KarasuTW: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03/27 00:47
KarasuTW:所以說被保障的是權利所有人不是載體擁有者 03/27 00:58
alfine:民法第765條,朋友。如果第一位買受人取得的是所有權, 03/27 01:05
alfine:依著作權法第59-1移轉所有權,下一位買受人依民法第765條 03/27 01:11
alfine: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得自由使用。 03/27 01:11
alfine:當然,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37條僅授與第一位買受 03/27 01:15
alfine:人使用權,則買受人就不能循著作權法第59-1條移轉所有權。 03/27 01:17
alfine:有點亂,我整理一下。 03/27 01:37
alfine:1、EULA如果有禁止交易之條款,因違反著作權法第59-1條 03/27 01:38
alfine:無效。 03/27 01:38
alfine:2、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9-1條,以 03/27 01:38
alfine: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03/27 01:39
alfine:3、其後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取得人,依民法第765條, 03/27 01:39
alfine: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自由使用。不會有牴觸EULA而失去 03/27 01:39
alfine:使用權的情形。 03/27 01:39
KarasuTW:你還是把載體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混在一起了... 03/27 04:02
KarasuTW:民法 765 明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既然著作權人有權 03/27 04:04
KarasuTW:禁止著作的公開播送等利用方式,就能禁止有償轉讓後之 03/27 04:05
KarasuTW:使用,這部分無涉載體所有權,因此與 59-1 並無牴觸 03/27 04:06
KarasuTW:第一手買進軟體的人是和商家購得載體所有權,並依照 EULA 03/27 04:07
KarasuTW:取得使用之授權。許多軟體會設計拆封就代表承認 EULA 的 03/27 04:08
KarasuTW:包裝,就是兩項權利互相獨立之證明 03/27 04:09
KarasuTW:簡言之你所主張由民法765條取得的權利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 03/27 04:14
KarasuTW:就是所謂的法令限制範圍 03/27 04:16
在下剛剛拜讀兩位的推文後 有點不同的見解 提出供參考 1、所謂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並非僅在規範載體的移轉,否則著作權法不用特別又 重複規範之,民法本即可處理。 2、EULA的性質應該屬於契約。而在一般交交易的情形,該契約並未使消費者可以得知 ,而在交易後,拆封包裝後,於說明書上表示拆封即表示同意,此舉違反民法契約 成立的基本法理。是以所謂EULA,在下以為並無任何拘束消費者的效力。 以上 ※ 編輯: MIBER 來自: 61.229.34.211 (03/27 08:50)
alfine:就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而言,我認為載體所有權和軟體使用 03/27 15:41
alfine:權是附隨一體。 03/27 15:41
alfine:EULA並不足以為兩項權利獨立之證明,EULA僅是企業經營者 03/27 15:42
alfine: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已,其是否定入契約之中,及 03/27 15:42
alfine:其是否牴觸消保法第12條、民法第247-1而無效,皆成問題。 03/27 15:42
alfine:我直接引第59-1條的立法理由給你: 03/27 15:42
alfine: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 03/27 15:42
alfine: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之同時,即喪失該著作之 03/27 15:43
alfine:散布權。因移轉繼受取得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人, 03/27 15:43
alfine:基於物權,本得自由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該著作原件或 03/27 15:43
alfine:重製物。 03/27 15:43
alfine:由上可知,如果著作財產權人禁止轉讓後之使用,難謂無牴觸 03/27 15:43
alfine:第59-1條之虞。 03/27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