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OverWatch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2016年11月26日複決後通過,自2016年11月29日開始施行 2017年2月5日修正 2017年6月3日修正 2017年6月17日修正 2017年7月2日修正 2017年8月15日修正 2018年1月24日修正 2018年12月22日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線上好讀版版規:https://blog.swat.tw/?page_id=1856&preview=true PDF下載:http://bit.ly/2rEpdVs ==============================================================================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 (OverWatch)板板規。 第 2 條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 板主:謂經合法程序上任,並由小組長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標題、文章資訊、文章內容、簽名檔。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包含推、噓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 七、 同一人:包含同一帳號、 同一IP(包含IPV4前三段碼相同、第四段碼不同 )、 或其他可得認定為同一人之佐證 資料 第 3 條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板主權限如下:   一、 維護秩序。   二、 設定M文或S文。   三、 刪除文章或推文,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   四、 設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華區維護。   七、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 第二章 發文規範 第一節 一般規範 第 4 條  本板處分,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5 條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與本板主題相關。 第 6 條    發文應有分類。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情報]   二、[討論]   三、[實況]   四、[心得]   五、[創作]   六、[分享]   七、[買賣]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條  文章應有內容。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三、 內容過於空泛。   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五、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   六、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八、 多次發表無討論實益文章。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  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條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政治內容。   二、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三、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四、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五、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八、 稱呼中國伺服器為國服。 九、 廣告短網址。  前項第九款所稱之廣告短網址,謂以點擊短網址連結獲取點擊利益者。  本板其他規則或辦法有禁止規定者,違反效果同第一項之規定。 第 9 條  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輕處分。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1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為重大違規: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二、 張爸、商業廣告。   三、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四、 違反板務部公告者。   五、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   六、 隨機推文廣告連結。 第二節 特別規範 第 11 條  稱斷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亞洲伺服器斷線之文章。  稱復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恢復亞洲伺服器連線之文章。  發表斷線復線文者,得不受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行文限制,但應有內容。  三小時內重複發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章,不受前項之規定。 第 12 條  暴雪特殊節慶箱子活動期間,得發表分享戰利品開箱之文章。  發表前項文章,至少應開滿二十四個箱子,並應有圖片或影片介紹。  每人每四十八小時最多發表一篇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期間內,違反前三項之規定,處水桶至活動結束之日,不受第二十條有關水  桶期間之限制。 第 13 條  稱新聞文章,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  發表新聞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發表中國官方或立案之媒體新聞者,以第六條第一項分類錯誤論。 第 14 條  稱情報文章,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  發表情報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情報文章禁止七天內以同一人大量發表相同媒體網站文章。 第 15 條  稱實況文者,謂發表非比賽之個人實況文章。  實況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   三、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6 條  問卷文,非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問卷名稱。   二、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   三、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   四、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   五、 聯絡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經板主同意字樣。 第三節 買賣文章規範 第 17 條  稱買賣文章,謂買賣實體物者。  買賣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   二、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   三、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周邊商品。   四、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 第 18 條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   一、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外幣商品以發文時或購入時之台銀公告匯率為準。   三、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 第 19 條 違反本節規範,除本條未規範者外依第三章之規定:   一、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   三、 同時違反前二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併予退文。 四、 同時違反第十七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得 退文。 五、 同時違反第十八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八十日以上,得 退文。 六、 同時違反前二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處水桶一年以上,併予退文。 七、 同時違反本節及第十條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上,併予退文。 第三章、罰則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21 條 水桶、退文非經公告者,無效。 第 22 條 違反第二章規範之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23 條  違規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24 條 板主得經板友申請,或依職權考量鎖定文章。 第 25 條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違反第八條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6 條  違反板規第十四條者,應處水桶一年以上。違反第四款,而站方之規定較本板重者,從 其規定。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同一人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四條者,其所有違規帳號依板規第二 十九條送帳號部調查,查詢程序期間,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 第 27 條 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條,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得予以退文。 第 28 條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水桶日數為二百四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且亦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下, 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第 29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   一、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   二、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   三、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經板主群合議討論後,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使用者,處水桶十年以上: 一、 曾違反本板板規三次,均處水桶三十日以上者。 二、 曾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四條二次以上者。  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於本板有任何行為。  有其他帳號且在本板有活動者,預處水桶半年,送帳號部審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同原帳號。   二、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 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四章、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 31 條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32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33 條  檢舉第八條第四款之違規,應於板上發文,並具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公開  檢舉。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檢  舉成立。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得刪除之。 第 34 條  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舉者,板主駁回其檢舉時,應具明理由。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二次檢舉不成立時,不得檢舉。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應  公開回覆。    行為終了逾十四日以上之違規,得不受理。 第 35 條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 36 條  帳號水桶處分期間,以其他帳號違規者,送帳號部多重帳號查詢。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水桶。時間長度依下列規定從一重處斷:   一、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違反非第八條之規定者,四十五日。   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二百四十日。   四、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十八月。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或非同一人所有者,獨立處分。 第二節 特別處理程序 第 37 條 有本節所列之違規態樣,而有特別程序規定者,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第一節 之規定。 第 38 條  違反第十條第五款之隨機廣告推文連結,依下列規定:   一、稱廣告推文連結,謂隨機在各板推文,內容外觀上係常見之縮網址,但連結內容     或推文內容顯為內容農場之紅利連結者。   二、板主得先行簡易處分,於七十二小時內再為公告,不受板規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板主公告處分後,將其轉送至 ADer-Killer 板審理。  發文者發現有第二條之情形者,得逕予刪除該推文,並於六小時內以站內信方式通知板  主,不受板規第八條第七款之限制。但逾期未通知,或顯非廣告推文連結者,不在此限  。    若站方已有罰單處分以上公告者,受處分人應逕自至組務板申訴,本板不予受理。 第 39 條  經本板公告為賽季期間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水桶裁量停止適用。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之處分期間,其他帳號有在本板活動跡象者,逕處水桶半年,送帳號  部審理,並依下列情況處分之:   一、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 40 條  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及農曆小年夜至正月初五,違規處理規則依本條之規  定。  第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嚴格認定之。  本板得依職權綜合考量噓文數到達 X2 以上之文章,依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八條第四款處分之。  經檢舉違反板規第八條第四款之文章,檢舉時噓文數已達 X5 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二條  之檢舉程序,逕為判決。 第五章、板務行政 第 41 條  本板發文限制,得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42 條  本板投票限制,與發文限制相同。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 43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之獎勵金,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 第 44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複決,複決之投票,以同意大  於不同意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45 條 板主得舉辦活動,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 第 46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應予退盤。 第六章、板主 第 47 條 新增板主,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以公開方式徵選之。 第 48 條 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板主應公告之。 第 49 條 板主徵選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50 條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 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二、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   三、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 51 條  板主群為合議制。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 第 52 條  板主違反板規時,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應向其他板主檢舉,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之  。  板主處分期間,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  板主嚴重失職者,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 第七章,附則 第 53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秩序,活動。 cody880528 :樂透,聯賽,活動。 第 54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另行公告。 第 5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戰略高手群組規、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 第 56 條 本板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修正紀錄: Ver. 3.0.0 2016.11.26 修正全文四十五條,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Ver. 3.0.1 2017.02.05 修正第十七條用語。 Ver. 3.1.0 2017.06.03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Ver 3.1.1 2017.06.17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文字。 Ver 3.2.0 2017.07.02 增訂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第七條第二項。 Ver 3.2.1 2017.08.15 修正第八條。 Ver 3.3.0 2018.01.24 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 Ver 4.0.0 2018.12.22 修正全文五十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警告名單: benjamin1169 2018.07.15~2019.01.15 u8ver 2018.08.15~2019.02.15 az134679258 2018.12.12~2019.06.12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7.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Watch/M.1545451430.A.AB9.html ※ 編輯: swattw (180.217.217.190), 12/22/2018 12: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