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複決後通過,自2016年11月29日開始施行
2017年2月5日修正
2017年6月3日修正
2017年6月17日修正
2017年7月2日修正
2017年8月15日修正
2018年1月24日修正
2018年12月22日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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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
(OverWatch)板板規。
第 2 條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 板主:謂經合法程序上任,並由小組長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標題、文章資訊、文章內容、簽名檔。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包含推、噓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
七、 同一人:包含同一帳號、 同一IP(包含IPV4前三段碼相同、第四段碼不同 )、
或其他可得認定為同一人之佐證 資料
第 3 條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板主權限如下:
一、 維護秩序。
二、 設定M文或S文。
三、 刪除文章或推文,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
四、 設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華區維護。
七、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
第二章 發文規範
第一節 一般規範
第 4 條
本板處分,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5 條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與本板主題相關。
第 6 條
發文應有分類。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情報]
二、[討論]
三、[實況]
四、[心得]
五、[創作]
六、[分享]
七、[買賣]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條
文章應有內容。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三、 內容過於空泛。
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五、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
六、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八、 多次發表無討論實益文章。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
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條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政治內容。
二、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三、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四、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五、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八、 稱呼中國伺服器為國服。
九、 廣告短網址。
前項第九款所稱之廣告短網址,謂以點擊短網址連結獲取點擊利益者。
本板其他規則或辦法有禁止規定者,違反效果同第一項之規定。
第 9 條
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輕處分。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1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為重大違規: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二、 張爸、商業廣告。
三、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四、 違反板務部公告者。
五、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
六、 隨機推文廣告連結。
第二節 特別規範
第 11 條
稱斷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亞洲伺服器斷線之文章。
稱復線文,謂緊急發表有關恢復亞洲伺服器連線之文章。
發表斷線復線文者,得不受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行文限制,但應有內容。
三小時內重複發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章,不受前項之規定。
第 12 條
暴雪特殊節慶箱子活動期間,得發表分享戰利品開箱之文章。
發表前項文章,至少應開滿二十四個箱子,並應有圖片或影片介紹。
每人每四十八小時最多發表一篇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期間內,違反前三項之規定,處水桶至活動結束之日,不受第二十條有關水
桶期間之限制。
第 13 條
稱新聞文章,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
發表新聞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發表中國官方或立案之媒體新聞者,以第六條第一項分類錯誤論。
第 14 條
稱情報文章,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
發表情報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情報文章禁止七天內以同一人大量發表相同媒體網站文章。
第 15 條
稱實況文者,謂發表非比賽之個人實況文章。
實況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
三、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6 條
問卷文,非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問卷名稱。
二、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
三、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
四、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
五、 聯絡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經板主同意字樣。
第三節 買賣文章規範
第 17 條
稱買賣文章,謂買賣實體物者。
買賣文章,依下列規定:
一、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
二、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
三、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周邊商品。
四、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
第 18 條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
一、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外幣商品以發文時或購入時之台銀公告匯率為準。
三、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
第 19 條
違反本節規範,除本條未規範者外依第三章之規定:
一、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
三、 同時違反前二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併予退文。
四、 同時違反第十七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得
退文。
五、 同時違反第十八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一百八十日以上,得
退文。
六、 同時違反前二條及其他條文規定者,處水桶一年以上,併予退文。
七、 同時違反本節及第十條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上,併予退文。
第三章、罰則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21 條
水桶、退文非經公告者,無效。
第 22 條
違反第二章規範之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23 條
違規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24 條
板主得經板友申請,或依職權考量鎖定文章。
第 25 條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違反第八條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6 條
違反板規第十四條者,應處水桶一年以上。違反第四款,而站方之規定較本板重者,從
其規定。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同一人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四條者,其所有違規帳號依板規第二
十九條送帳號部調查,查詢程序期間,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
第 27 條
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條,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得予以退文。
第 28 條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水桶日數為二百四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且亦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下,
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第 29 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
一、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
二、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
三、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
第 30 條
有下列情況者,經板主群合議討論後,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使用者,處水桶十年以上:
一、 曾違反本板板規三次,均處水桶三十日以上者。
二、 曾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四條二次以上者。
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於本板有任何行為。
有其他帳號且在本板有活動者,預處水桶半年,送帳號部審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同原帳號。
二、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 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四章、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 31 條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32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33 條
檢舉第八條第四款之違規,應於板上發文,並具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公開
檢舉。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檢
舉成立。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得刪除之。
第 34 條
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舉者,板主駁回其檢舉時,應具明理由。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二次檢舉不成立時,不得檢舉。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應
公開回覆。
行為終了逾十四日以上之違規,得不受理。
第 35 條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 36 條
帳號水桶處分期間,以其他帳號違規者,送帳號部多重帳號查詢。
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水桶。時間長度依下列規定從一重處斷:
一、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違反非第八條之規定者,四十五日。
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二百四十日。
四、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十八月。
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或非同一人所有者,獨立處分。
第二節 特別處理程序
第 37 條
有本節所列之違規態樣,而有特別程序規定者,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第一節
之規定。
第 38 條
違反第十條第五款之隨機廣告推文連結,依下列規定:
一、稱廣告推文連結,謂隨機在各板推文,內容外觀上係常見之縮網址,但連結內容
或推文內容顯為內容農場之紅利連結者。
二、板主得先行簡易處分,於七十二小時內再為公告,不受板規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板主公告處分後,將其轉送至 ADer-Killer 板審理。
發文者發現有第二條之情形者,得逕予刪除該推文,並於六小時內以站內信方式通知板
主,不受板規第八條第七款之限制。但逾期未通知,或顯非廣告推文連結者,不在此限
。
若站方已有罰單處分以上公告者,受處分人應逕自至組務板申訴,本板不予受理。
第 39 條
經本板公告為賽季期間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水桶裁量停止適用。
違反第十條第三款之處分期間,其他帳號有在本板活動跡象者,逕處水桶半年,送帳號
部審理,並依下列情況處分之:
一、帳號部認定為同一人所有者,所有違規帳號處原帳號剩餘水桶日期之二分之三。
二、帳號部認定不排除有同一人使用跡象者,處水桶一年。
三、帳號部認定非同一人所有者,水桶處分撤銷。
第 40 條
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及農曆小年夜至正月初五,違規處理規則依本條之規
定。
第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嚴格認定之。
本板得依職權綜合考量噓文數到達 X2 以上之文章,依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八條第四款處分之。
經檢舉違反板規第八條第四款之文章,檢舉時噓文數已達 X5 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二條
之檢舉程序,逕為判決。
第五章、板務行政
第 41 條
本板發文限制,得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42 條
本板投票限制,與發文限制相同。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 43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之獎勵金,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
第 44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複決,複決之投票,以同意大
於不同意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45 條
板主得舉辦活動,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
第 46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應予退盤。
第六章、板主
第 47 條
新增板主,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以公開方式徵選之。
第 48 條
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板主應公告之。
第 49 條
板主徵選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50 條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 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二、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
三、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 51 條
板主群為合議制。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
第 52 條
板主違反板規時,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應向其他板主檢舉,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之
。
板主處分期間,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
板主嚴重失職者,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
第七章,附則
第 53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秩序,活動。
cody880528 :樂透,聯賽,活動。
第 54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另行公告。
第 5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戰略高手群組規、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
第 56 條
本板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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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紀錄:
Ver. 3.0.0 2016.11.26 修正全文四十五條,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Ver. 3.0.1 2017.02.05 修正第十七條用語。
Ver. 3.1.0 2017.06.03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Ver 3.1.1 2017.06.17 修正第十二條第三項文字。
Ver 3.2.0 2017.07.02 增訂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第七條第二項。
Ver 3.2.1 2017.08.15 修正第八條。
Ver 3.3.0 2018.01.24 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
Ver 4.0.0 2018.12.22 修正全文五十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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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名單:
benjamin1169 2018.07.15~2019.01.15
u8ver 2018.08.15~2019.02.15
az134679258 2018.12.12~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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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7.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Watch/M.1545451430.A.AB9.html
※ 編輯: swattw (180.217.217.190), 12/22/2018 12: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