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phael0612 (翔)》之銘言:
: 若是以英美海洋法系來說,他是非常講究『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程序正義』
: ,雖然如同我國是屬德、日系統的大陸法系,但也注重所謂『毒樹果原則』及『
: 利益迴避』原則,在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且牽涉到『憲法層級』的基本原則
: 『保障人民權利』。
: 在法律基礎有『先程序後實體』審理原則,及法位階裡的憲法至上、法律其次、行
: 政命令最後。凡是屬於『憲政體制』國家,這些原則都必須遵守,不管是何政黨執
: 政都一定不可違背,除非是獨裁貪污腐敗的政府才可不理。
: 在本案審理法官已涉嫌貪污索賄,必須停止他所有職務,待調查確定後移送相關司
: 法審判委員會定罪後送監移除公權力服刑。當然若是調查委員會也是同屬一貪污集
: 團成員,如同某幾個華人國家的數百年來司法貪污極為嚴重,貪污法官送審自然是
: 雷大雨小,即使被人抓到罪證確實、無可反駁,共犯也會設法在獄中殺人滅口。
: 相信瑞典司法體系還沒如華人國家這樣地根深柢固數十年腐敗貪污、以捏造證據將
: 人入罪為業的悠久歷史文化。
我對瑞典法制不熟 但如果以我國為例子
涉及利益衝突的法官 當事人應引用刑訴第18條第2款 或民訴33條第1項第2款
聲請該法官迴避
但如果事前明知有利益衝突事由 而沒有聲請迴避
那就不得再以此事由主張審判有瑕疵
但是 還是有例外情形
如果該法官利用職權偏坦他所屬的團體(沒有收賄情形下) 讓該團體獲勝
那就構成刑法124枉法裁判罪
如果有收賄 那才能構成刑法122的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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