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餐飲業的店內消費規定
時間Mon Nov 23 17:54:36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引述《aflyer20 (小莫是個乖寶寶)》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主要是兩個法律問題想詢問
: : 情節就有點類似 華視-快樂有夠正 那樣的
: : 問題:
: : 1. 餐飲店在門口及菜單上標明最低消費,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
: : 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 第一個問題
: 好像是定型化契約的樣子
: 如果把這種最低消費定位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 應該就要受到消保法的審查
: 所以要看這個最低消費的條款是否合理
: 有無違背社會正義 公共利益 契約自由等等
: 我覺得最低消費條款是否合理
: 要視店家本身販賣餐點價位來做比較
: 例如四海油龍吃郭貼
: 但他要求最低消費500元
: 這樣等於間接強迫你要吃125個鍋貼
: 又不是小林尊
: 所以這種條款就無效
: 但如果到王品牛排他寫最低消費500
: 大概只能吃到菜湯吃不到主菜
: 另外你說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 當然可以呀
: 來人阿
: 餵公子吃餅
: 有為 有為 你怎麻了
: 我... 我還有點餓...
第一項用消保法是正確觀念,店家張貼「低消」或「浪費食物者,
罰000元」等字樣於明顯處時,在消保法上認為這係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為以同樣條款拘束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
條款之限制,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就
上開兩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明顯對於消
費者有所不公平或違背誠信原則之條款,依照該條之規定效力為「
無效」,當然有論者會認為屬於「私法自治」,但只要涉及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時,有符合此種條件下,則該公示之規定則視為定型
化契約條款,就必須受消保法之拘束。
: : 2. 某天在台北車站附近尿急,跑進某家連鎖咖啡店上廁所,上完才看到店家在廁所
: : 牆上標示「廁所只供消費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廁所未先徵得允許,視同偷竊」,
: : 請問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
: : 以強制執行嗎?
: 說真的
: 好大的官威
: 說偷竊就偷竊
: 說真的 就算硬是去人家家裡上廁所
: 我都不認為是偷竊
: 我認為是強姦或強盜殺人之類的
: 如果客人不遵守就得小心了
: 因為會被抓起來強制執行
: 執行什麼??
: 強制現在給我拉出來 就在這個廁所!!!
: 第 151 條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話說回來
: 151可以和152對打看看
: 如推文所言
: 急著要上廁所的時候可是山洪爆發風雨欲來阿
就店家張貼「廁所只供消費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廁所未先徵得允許,
視同偷竊」之字樣,從刑事法角度而言,有可能構成立竊佔罪之虞!
但考量緊急避難之角度而言,未經店家允許使用廁所之行為,則可主
張為保全身體法益而犧牲店家財產法益,進而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
竊佔罪。
以民事法角度而言,有點看不懂N大的推論(?)可能小弟所學淺薄
無法理解吧!就此點而言,拙見以為無故使用他人財產,係侵犯他人
對於財產之所有權,或可能成立侵權行為,但使用者若出於急迫,則
可以主張民事法上之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免除損害賠償之責
。
: : 先感謝各位幫 本人-愚夫/愚婦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
: :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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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7.231.52
→ Eventis: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並不代表不受契約正義的拘束. 11/23 18:41
→ Eventis:店家"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條件,根源當然是私法自治;至於這種 11/23 18:42
→ Eventis:條件會不會發生法律上當然的效果,則係另一問題. 11/23 18:42
→ Eventis:以"揭示於門口及菜單"這個情況,被解為有默示同意的可能性 11/23 18:45
→ Eventis:並不低,而以低消來說,我個人認為,對價衡平性是非常主觀的 11/23 18:47
→ Eventis:東西,一個人主張我的店我的服務我的品質,你光是進來享受都 11/23 18:47
→ Eventis:要xx元,我實在想不出,除了條款莫名其妙的突襲消費者有需要 11/23 18:48
→ Eventis:規制外,對這種條款介入的正當性何在. 11/23 18:49
→ Eventis:簡言之,若其低消之規定極其不合理,一理性而有所預見的消費 11/23 18:50
→ Eventis:者應當"唾棄"它,任由市場將之淘汰,無待司法的介入. 11/23 18:52
推 depravity:所以一個懂法的店家應該照人頭賣門票然後可以全額抵消費 11/23 19:24
→ depravity:這樣既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出現又不會被借用廁所 XD 11/23 19:24
→ Eventis:夜店不是已經這麼幹很久了嗎0.0? 11/23 19:29
→ depravity:可以簡餐店比較笨還沒啊 XD 11/23 19:34
推 jorda:上個廁所應該不到占有不動產的地步... 11/23 20:44
推 lsp33:所以小偷如果被抓到闖空門,但還沒有偷竊之前,小偷可以主張 11/23 21:38
→ lsp33:出於急迫,民事法上之緊急避難,免除責任...?? 11/23 21:39
推 depravity:1.是刑法24條2.竊盜處罰未遂主張為自己辯護是一回事 11/23 21:42
→ depravity:會不會被法官採信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 11/23 21:43
推 lsp33:難怪美國餐廳廁所都會鎖起來,要借的要去櫃檯拿鑰匙.. 11/23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