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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引述《aflyer20 (小莫是個乖寶寶)》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主要是兩個法律問題想詢問 : : 情節就有點類似 華視-快樂有夠正 那樣的 : : 問題: : : 1. 餐飲店在門口及菜單上標明最低消費,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 : : 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 第一個問題 : 好像是定型化契約的樣子 : 如果把這種最低消費定位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 應該就要受到消保法的審查 : 所以要看這個最低消費的條款是否合理 : 有無違背社會正義 公共利益 契約自由等等 : 我覺得最低消費條款是否合理 : 要視店家本身販賣餐點價位來做比較 : 例如四海油龍吃郭貼 : 但他要求最低消費500元 : 這樣等於間接強迫你要吃125個鍋貼 : 又不是小林尊 : 所以這種條款就無效 : 但如果到王品牛排他寫最低消費500 : 大概只能吃到菜湯吃不到主菜 : 另外你說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 當然可以呀 : 來人阿 : 餵公子吃餅 : 有為 有為 你怎麻了 : 我... 我還有點餓... 第一項用消保法是正確觀念,店家張貼「低消」或「浪費食物者, 罰000元」等字樣於明顯處時,在消保法上認為這係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為以同樣條款拘束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 條款之限制,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就 上開兩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明顯對於消 費者有所不公平或違背誠信原則之條款,依照該條之規定效力為「 無效」,當然有論者會認為屬於「私法自治」,但只要涉及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時,有符合此種條件下,則該公示之規定則視為定型 化契約條款,就必須受消保法之拘束。 : : 2. 某天在台北車站附近尿急,跑進某家連鎖咖啡店上廁所,上完才看到店家在廁所 : : 牆上標示「廁所只供消費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廁所未先徵得允許,視同偷竊」, : : 請問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 : : 以強制執行嗎? : 說真的 : 好大的官威 : 說偷竊就偷竊 : 說真的 就算硬是去人家家裡上廁所 : 我都不認為是偷竊 : 我認為是強姦或強盜殺人之類的 : 如果客人不遵守就得小心了 : 因為會被抓起來強制執行 : 執行什麼?? : 強制現在給我拉出來 就在這個廁所!!! : 第 151 條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話說回來 : 151可以和152對打看看 : 如推文所言 : 急著要上廁所的時候可是山洪爆發風雨欲來阿 就店家張貼「廁所只供消費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廁所未先徵得允許, 視同偷竊」之字樣,從刑事法角度而言,有可能構成立竊佔罪之虞! 但考量緊急避難之角度而言,未經店家允許使用廁所之行為,則可主 張為保全身體法益而犧牲店家財產法益,進而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 竊佔罪。 以民事法角度而言,有點看不懂N大的推論(?)可能小弟所學淺薄 無法理解吧!就此點而言,拙見以為無故使用他人財產,係侵犯他人 對於財產之所有權,或可能成立侵權行為,但使用者若出於急迫,則 可以主張民事法上之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免除損害賠償之責 。 : : 先感謝各位幫 本人-愚夫/愚婦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 : :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為什麼我把全部交給你,你卻以離開說愛我 為什麼我愛的如此認真,卻被傷的如此之深 我的愛情,錯了嗎? ~膚色的時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52
Eventis: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並不代表不受契約正義的拘束. 11/23 18:41
Eventis:店家"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條件,根源當然是私法自治;至於這種 11/23 18:42
Eventis:條件會不會發生法律上當然的效果,則係另一問題. 11/23 18:42
Eventis:以"揭示於門口及菜單"這個情況,被解為有默示同意的可能性 11/23 18:45
Eventis:並不低,而以低消來說,我個人認為,對價衡平性是非常主觀的 11/23 18:47
Eventis:東西,一個人主張我的店我的服務我的品質,你光是進來享受都 11/23 18:47
Eventis:要xx元,我實在想不出,除了條款莫名其妙的突襲消費者有需要 11/23 18:48
Eventis:規制外,對這種條款介入的正當性何在. 11/23 18:49
Eventis:簡言之,若其低消之規定極其不合理,一理性而有所預見的消費 11/23 18:50
Eventis:者應當"唾棄"它,任由市場將之淘汰,無待司法的介入. 11/23 18:52
depravity:所以一個懂法的店家應該照人頭賣門票然後可以全額抵消費 11/23 19:24
depravity:這樣既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出現又不會被借用廁所 XD 11/23 19:24
Eventis:夜店不是已經這麼幹很久了嗎0.0? 11/23 19:29
depravity:可以簡餐店比較笨還沒啊 XD 11/23 19:34
jorda:上個廁所應該不到占有不動產的地步... 11/23 20:44
lsp33:所以小偷如果被抓到闖空門,但還沒有偷竊之前,小偷可以主張 11/23 21:38
lsp33:出於急迫,民事法上之緊急避難,免除責任...?? 11/23 21:39
depravity:1.是刑法24條2.竊盜處罰未遂主張為自己辯護是一回事 11/23 21:42
depravity:會不會被法官採信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 11/23 21:43
lsp33:難怪美國餐廳廁所都會鎖起來,要借的要去櫃檯拿鑰匙.. 11/23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