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CCU_M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uliaH (CherrYsh)》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份,接受某人壽業務員之要約,進入某人壽擔任她女兒之助理, : 協助處理事務,並約定以每個月二萬五千元做為薪資,並未提及需要負擔業績考核壓力,雖然 : 沒有書面簽約,但口頭上她已允諾是助理工作,也告知家母與舍妹是助理一職,於是我 : 積極的考取証照,並於同年的九月份考取人身保險資格後,在9月30日開始到某人壽上班, : 沒想到漸漸與原先約定方式不同,直到最近我實在受不了這樣的制度和方式,所以提出下列 : 幾點煩請協助了解 : 問題: : 1. 原本要約者答應每個月要提供二萬五千元的薪水,卻未如實支付即使沒有書面簽約,但因 : 為信任某人壽這間大公司的業務員,就要自認倒楣一切都不算數了嗎?我有受騙的感覺. ◎我先聲明我的勞動法沒有說很專業,僅就所知做淺略回答,  如有錯誤請先進更正。 按勞動契約上,並沒有要求雇主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成立要以 書面為主,只要雙方當事人口頭約定亦為生效,此部分合先序 明。 查本案00與某A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內容為:「00每月替某 A作助理之工作,其代價為A支付00每月薪資兩萬五千元新 台幣。」而您既然主張當初與A間有此約定,其效力僅存於您 與某A之間,除非某A在跟擬訂立勞動契約時,有代表公司與 您協談,否則兩萬五薪資之約定係僅存於您與某A間,與公司 無涉,然就算係口頭約定亦為有效,此部份可參上述說明,僅 訴訟上舉證問題而已,您主張當初與A之間有約定就要證明約 定存在,雖然令堂與令妹可以證明,但是還有證明力程度高低 之問題。 : 2. 我在剛進某人壽時,有簽一份勞動契約,說明我每週必需要有6.5小在公司上班,所以只算 : 我們週薪6.5小時的部份工時,但事實上確是每天固定八點半到十點都是「早會時間」,早已 : 超過當初一週6.5小時的契約規定,此外還會要求我們開額外的會議,卻沒有額外的薪資補 : 助,難道每週6.5的工時契約是合理的嗎?那為什麼請假卻是以一天論呢?而不是1.3小時呢? : 顯然與勞動契約規定不符. : 3. 承攬契約說我和某人壽只有承攬合作關係,某人壽對我並沒有指揮監督關係,而勞動契約 : 又說我們要依照工作規則,受公司指揮監督和考核,請問這是指每週6.5小時的部份嗎?但是 : 事實根本不是如此,今天主管說要加開會就要到,甚至要到外縣市去,不然就要依曠職論,這 : 又合理嗎? 從上述二與三之論述我推定您應該跟保險公司簽訂的是承攬契 約,其實我不感到很意外,因為我國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員幾乎 都是用承攬契約方式規避勞基法,所以契約多載明為「承攬」 而非「僱傭」!次按雖契約名義上用「承攬」,但在工作規則 上卻又規定「承攬」之業務員必須聽從公司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而此兩種規定之本質說穿了就是「僱傭」,從而可推論出您 公司其實簽訂的係以「承攬」為外皮,「僱傭」為骨肉之勞動 契約,此部份在通說上認為還是成立「僱傭」為主。本人也採 通說見解,實務部份參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 七八號判決意旨所示也認為:「保險業務員應由所屬公司負責 其資格之登錄、訓練、管理與監督,且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 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如因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並由所 屬公司依法負連帶責任,因此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 關係,與民法之僱傭關係較為相近,保險業務員取自所屬公司 之所得,核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律師、會計師、建 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 執行業務者之情形有別」;惟上開實務認為僱傭契約之認定係 再討論保險業務員侵害保戶權益時,才承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 公司間係成立僱傭契約而非委任契約,反之,就業務員與公司 間有糾紛,實務上仍係採「委任」契約,非「僱傭」,此論點 可參酌最高法院民事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當 然本人也無法接受實務見解,但也必須誠實告訴您目前實務看 法確實係偏向「承攬」契約。 查本案,雖您與保險公司簽訂係承攬契約,但因公司對您有指 揮監督與考核之權限,該契約應適用僱傭契約係為正確,而早 會時間雖一星期五天符合您與公司之六點五小時之約定,但是 就額外加開之會議如公司強迫您出席參加就視為替公司工作, 而公司應支付對等之薪資;再查如要求到外縣市開會部分,應 優先察明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有無針對本部份作約定,若無 特別約定,則回歸公司對您有指揮監督權限,您必須到外縣市 開會(同上所述,本質上接近僱傭契約,則無討論承攬契約之 必要),至於交通費之補貼,係公司與您之間私人之約定,勞 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僅針對員工因業務變動調職部分有 實務上相關判決,此部份為您與公司談判之技巧,本人不便多 論。(本段為個人建議跟公司談判時之訴訟主張) 回歸實務看法,您與保險公司之勞動契約係為「委任」契約, 而向保險公司為登錄行為僅係行政管理,並非可證明與保險公 司間有僱傭契約存在,再者公司對於業務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之權限,實務見解多認您有權可以拒絕,所以屬於承攬契約性 質(我是假設您的承攬契約同其他家類似條款,本論點可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7年度勞簡上字第38號判決,事實與理 由,壹,四,3中段部份論述),類似案件都是類似我上段替 您主張,但多為敗訴。 : 4. 現在說我業績考核沒有過,就直接調整我的勞動契約和職務,請問我一定要接受嗎?難道 : 我不能選擇被終僱資遣嗎?怎麼可以硬要我接受其他的勞動契約呢!何況我也沒有簽名同意 : 呀!單位主管說:他做了二十幾年,從來沒有開過終止僱用證明,終僱的員工都是自己簽辭 : 呈離職的,公司雖有終僱相關的規定但無終僱資遣之實,現在我要不就維持目前被調降的 : 職級只有2700元的固定薪,要不就自己辭職. : 因為我已經和主管溝通過幾次,希望主管可以開立「終止僱用證明」給我,但彼此之間一 : 直無法達成共識,於是發出這封求救信,請幫幫我這剛出社會的新鮮人.為什麼我就是不能 : 選擇被資遣呢?硬要用這種方式逼我自己離職,!所以在此懇請給我這個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法 : 律上的幫助及建議,讓我可以順利的把事情處理好,爭取且維護我的權益。最後,獻上十二 : 萬分的謝意。 : 同上論敘,薪資部份您必須舉證當初A與您之約定時,A有代 表公司跟您約定,才能跟公司要不足的薪資,否則就只能跟A 請求賠償。 關於「終止僱用證明」部分,保險公司回答的部分我也不意外 ,因為保險公司都認為他跟業務員成立的係「承攬」契約,非 「僱傭」契約,所以離職時無庸給您「終止僱用證明」,實務 見解亦同。 結論:從實務上判決可認定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契約,係為    承攬契約,至於管理監督與考核部份,僅係保險公司管    理業務員之手段,並非可認為僱用契約。 這個案件,我花了兩個小時研究實務,很抱歉沒辦法幫您主張 什麼,我看類似的案件似乎全部原告都敗訴(均係保險業務員 請求保險公給付薪資),如果您認為您的主張有理,可以提起 民事訴訟,這是您的訴訟權,至於勝訴與否,很明顯似乎難贏 ,只能期待主管機關或是最高法院有突破性見解(對於業務員 侵害保戶權益部分,最高法院已經認定為用僱用契約要求公司 連帶負損賠之責,此部份見解本人亦感讚同)。 以上為10/1伊媚兒到勞工局等相關單位的內容,在知會單位主管後寄送出去;今天主管要 : 求面談,與上述業務員及其女形成三對一局面。主管”建議”若只是針對公司制度爭取自 : 身權益,應該將前述進入某人壽之原因-業務員增員之部分剔除,因為會影響業務員、單位 : 及公司名譽,所以若遇詢問我要附和主管(因應總公司於10/2收到勞工局信函要求處理)向 : 總公司的說明,如以下: : XX通訊處OOO請勞工局幫忙維護權益案說明 : 一、OOO引進單位經過︰ : OO是本單位A主任鄰居保戶的女兒,由於大學畢業在求職過程中經A主任及女兒B處長向 : OO的媽媽說明任職國泰人壽的好處、員工福利…等,增員進入單位服務於97年11工作月報 : 升(到職日970930),並說明進來公司後可以協助B處長處理事務、學習經營保險,公司有 : 財務補助1年,每個月是25000元B處長及A主任會盡力協助完成目標。 : =>由助理突變為業務;無人告知該增員專案詳情如:二萬五千元要達到150%業績標準才有, : 而且每一季標準都會自動長大,並非保證薪 : 二、OO向勞工局尋求協助原因發生經過︰ : OO進入公司前全家曾向A投保並言明進來公司後A再做新業績歸還OO經手,由於剛出社會人 : 脈不足,業績來源不穩定,處長經常予以業績協助,由於OO 98年7、8、9三個工作月業績 : 均掛零,經理曾多次面談、指導並請處長協助,還是無法改善公司及於第10工作月改任, : 但OO認為自己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又聽朋友建議,可請公司以遣散方式(資遣)支領資遣 : 費及向勞工局申請每月的失業補助。 : =>公司未經過允許自動調降成只有固定薪2700元合理嗎?何況單位主管說考核不過祇有調降 : 職級與終僱二途,那為何不能選擇終僱?又為何”選擇”終僱就是自己要離職要自簽辭呈? : 況且並未要求公司資遣”費”,而是要求依據勞基法-工作能力無法勝任開立終止僱用證明 : 以維護權益 : 經理已向OO說明在公司正常營運下,不可能資遣員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OO乃根據勞 : 動契約書規範,向勞工局尋求協助,申訴公司及A。 : =>那公司為何要有終僱相關條文,只是放著好看用來應付主管機關嗎? : 三、目前單位早會運作時間:8︰30-9:00 收看公司新聞,9︰00-10:00業務專題及連 : 繫。 : =>超過當初一週6.5小時的契約規定,此外還會要求我們開額外的會議,卻沒有額外的薪資 : 補助,今天主管說要加開會就要到,甚至要到外縣市去,不然就要依曠職論,這又合理嗎? : 四、檢討:重申以正常管道方式增員,勿用秘書、助理一職增員,並嚴格篩選新人品格教 : 育、公司薪津福利,務使新人正確認知、工作性質。 : =>那不就是默認當初增員不實嗎 : 報告人:XX通訊處 經理C 98.10.05 日 : 目前收到縣長信箱伊媚兒回信:建請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詳如附件檔)寄送本府勞動 : 及人力資源處俾憑協助。 : 重點是沒有附件檔啊>"<去電詢問承辦人只說申訴什麼就準備什麼資料,很快就掛斷電話 : …所以我到底要準備啥呢? : 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54
JuliaH:謝謝您花了這麼長的時間看完並回覆我:)感恩 10/07 17:06
JuliaH:不過公司是給我們簽署勞動契約及承攬契約各一份... 10/07 17:32
ChrisBear:為什麼我文章被標記.....??? 10/08 01:1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102 (10/08 01:21)
ChrisBear:妳現在必須要去看初簽的契約內容約定的是什麼 10/08 01:21
JuliaH:抱歉...被標記是因為我之前標題未對齊 10/08 23:17
JuliaH:我可以把契約內容po文嗎or寄到您的信箱? 10/08 23:18
ChrisBear:可以啊  10/10 01:16
JuliaH:已寄信 麻煩您了^^" 10/12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