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內文冗長懇請幫忙~感激不盡:)
時間Wed Oct 7 14:33:59 2009
※ 引述《JuliaH (CherrYsh)》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份,接受某人壽業務員之要約,進入某人壽擔任她女兒之助理,
: 協助處理事務,並約定以每個月二萬五千元做為薪資,並未提及需要負擔業績考核壓力,雖然
: 沒有書面簽約,但口頭上她已允諾是助理工作,也告知家母與舍妹是助理一職,於是我
: 積極的考取証照,並於同年的九月份考取人身保險資格後,在9月30日開始到某人壽上班,
: 沒想到漸漸與原先約定方式不同,直到最近我實在受不了這樣的制度和方式,所以提出下列
: 幾點煩請協助了解
: 問題:
: 1. 原本要約者答應每個月要提供二萬五千元的薪水,卻未如實支付即使沒有書面簽約,但因
: 為信任某人壽這間大公司的業務員,就要自認倒楣一切都不算數了嗎?我有受騙的感覺.
◎我先聲明我的勞動法沒有說很專業,僅就所知做淺略回答,
如有錯誤請先進更正。
按勞動契約上,並沒有要求雇主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成立要以
書面為主,只要雙方當事人口頭約定亦為生效,此部分合先序
明。
查本案00與某A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內容為:「00每月替某
A作助理之工作,其代價為A支付00每月薪資兩萬五千元新
台幣。」而您既然主張當初與A間有此約定,其效力僅存於您
與某A之間,除非某A在跟擬訂立勞動契約時,有代表公司與
您協談,否則兩萬五薪資之約定係僅存於您與某A間,與公司
無涉,然就算係口頭約定亦為有效,此部份可參上述說明,僅
訴訟上舉證問題而已,您主張當初與A之間有約定就要證明約
定存在,雖然令堂與令妹可以證明,但是還有證明力程度高低
之問題。
: 2. 我在剛進某人壽時,有簽一份勞動契約,說明我每週必需要有6.5小在公司上班,所以只算
: 我們週薪6.5小時的部份工時,但事實上確是每天固定八點半到十點都是「早會時間」,早已
: 超過當初一週6.5小時的契約規定,此外還會要求我們開額外的會議,卻沒有額外的薪資補
: 助,難道每週6.5的工時契約是合理的嗎?那為什麼請假卻是以一天論呢?而不是1.3小時呢?
: 顯然與勞動契約規定不符.
: 3. 承攬契約說我和某人壽只有承攬合作關係,某人壽對我並沒有指揮監督關係,而勞動契約
: 又說我們要依照工作規則,受公司指揮監督和考核,請問這是指每週6.5小時的部份嗎?但是
: 事實根本不是如此,今天主管說要加開會就要到,甚至要到外縣市去,不然就要依曠職論,這
: 又合理嗎?
從上述二與三之論述我推定您應該跟保險公司簽訂的是承攬契
約,其實我不感到很意外,因為我國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員幾乎
都是用承攬契約方式規避勞基法,所以契約多載明為「承攬」
而非「僱傭」!次按雖契約名義上用「承攬」,但在工作規則
上卻又規定「承攬」之業務員必須聽從公司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而此兩種規定之本質說穿了就是「僱傭」,從而可推論出您
公司其實簽訂的係以「承攬」為外皮,「僱傭」為骨肉之勞動
契約,此部份在通說上認為還是成立「僱傭」為主。本人也採
通說見解,實務部份參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
七八號判決意旨所示也認為:「保險業務員應由所屬公司負責
其資格之登錄、訓練、管理與監督,且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
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如因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並由所
屬公司依法負連帶責任,因此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
關係,與民法之僱傭關係較為相近,保險業務員取自所屬公司
之所得,核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律師、會計師、建
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
執行業務者之情形有別」;惟上開實務認為僱傭契約之認定係
再討論保險業務員侵害保戶權益時,才承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
公司間係成立僱傭契約而非委任契約,反之,就業務員與公司
間有糾紛,實務上仍係採「委任」契約,非「僱傭」,此論點
可參酌最高法院民事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當
然本人也無法接受實務見解,但也必須誠實告訴您目前實務看
法確實係偏向「承攬」契約。
查本案,雖您與保險公司簽訂係承攬契約,但因公司對您有指
揮監督與考核之權限,該契約應適用僱傭契約係為正確,而早
會時間雖一星期五天符合您與公司之六點五小時之約定,但是
就額外加開之會議如公司強迫您出席參加就視為替公司工作,
而公司應支付對等之薪資;再查如要求到外縣市開會部分,應
優先察明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有無針對本部份作約定,若無
特別約定,則回歸公司對您有指揮監督權限,您必須到外縣市
開會(同上所述,本質上接近僱傭契約,則無討論承攬契約之
必要),至於交通費之補貼,係公司與您之間私人之約定,勞
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僅針對員工因業務變動調職部分有
實務上相關判決,此部份為您與公司談判之技巧,本人不便多
論。(本段為個人建議跟公司談判時之訴訟主張)
回歸實務看法,您與保險公司之勞動契約係為「委任」契約,
而向保險公司為登錄行為僅係行政管理,並非可證明與保險公
司間有僱傭契約存在,再者公司對於業務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之權限,實務見解多認您有權可以拒絕,所以屬於承攬契約性
質(我是假設您的承攬契約同其他家類似條款,本論點可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7年度勞簡上字第38號判決,事實與理
由,壹,四,3中段部份論述),類似案件都是類似我上段替
您主張,但多為敗訴。
: 4. 現在說我業績考核沒有過,就直接調整我的勞動契約和職務,請問我一定要接受嗎?難道
: 我不能選擇被終僱資遣嗎?怎麼可以硬要我接受其他的勞動契約呢!何況我也沒有簽名同意
: 呀!單位主管說:他做了二十幾年,從來沒有開過終止僱用證明,終僱的員工都是自己簽辭
: 呈離職的,公司雖有終僱相關的規定但無終僱資遣之實,現在我要不就維持目前被調降的
: 職級只有2700元的固定薪,要不就自己辭職.
: 因為我已經和主管溝通過幾次,希望主管可以開立「終止僱用證明」給我,但彼此之間一
: 直無法達成共識,於是發出這封求救信,請幫幫我這剛出社會的新鮮人.為什麼我就是不能
: 選擇被資遣呢?硬要用這種方式逼我自己離職,!所以在此懇請給我這個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法
: 律上的幫助及建議,讓我可以順利的把事情處理好,爭取且維護我的權益。最後,獻上十二
: 萬分的謝意。
:
同上論敘,薪資部份您必須舉證當初A與您之約定時,A有代
表公司跟您約定,才能跟公司要不足的薪資,否則就只能跟A
請求賠償。
關於「終止僱用證明」部分,保險公司回答的部分我也不意外
,因為保險公司都認為他跟業務員成立的係「承攬」契約,非
「僱傭」契約,所以離職時無庸給您「終止僱用證明」,實務
見解亦同。
結論:從實務上判決可認定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契約,係為
承攬契約,至於管理監督與考核部份,僅係保險公司管
理業務員之手段,並非可認為僱用契約。
這個案件,我花了兩個小時研究實務,很抱歉沒辦法幫您主張
什麼,我看類似的案件似乎全部原告都敗訴(均係保險業務員
請求保險公給付薪資),如果您認為您的主張有理,可以提起
民事訴訟,這是您的訴訟權,至於勝訴與否,很明顯似乎難贏
,只能期待主管機關或是最高法院有突破性見解(對於業務員
侵害保戶權益部分,最高法院已經認定為用僱用契約要求公司
連帶負損賠之責,此部份見解本人亦感讚同)。
以上為10/1伊媚兒到勞工局等相關單位的內容,在知會單位主管後寄送出去;今天主管要
: 求面談,與上述業務員及其女形成三對一局面。主管”建議”若只是針對公司制度爭取自
: 身權益,應該將前述進入某人壽之原因-業務員增員之部分剔除,因為會影響業務員、單位
: 及公司名譽,所以若遇詢問我要附和主管(因應總公司於10/2收到勞工局信函要求處理)向
: 總公司的說明,如以下:
: XX通訊處OOO請勞工局幫忙維護權益案說明
: 一、OOO引進單位經過︰
: OO是本單位A主任鄰居保戶的女兒,由於大學畢業在求職過程中經A主任及女兒B處長向
: OO的媽媽說明任職國泰人壽的好處、員工福利…等,增員進入單位服務於97年11工作月報
: 升(到職日970930),並說明進來公司後可以協助B處長處理事務、學習經營保險,公司有
: 財務補助1年,每個月是25000元B處長及A主任會盡力協助完成目標。
: =>由助理突變為業務;無人告知該增員專案詳情如:二萬五千元要達到150%業績標準才有,
: 而且每一季標準都會自動長大,並非保證薪
: 二、OO向勞工局尋求協助原因發生經過︰
: OO進入公司前全家曾向A投保並言明進來公司後A再做新業績歸還OO經手,由於剛出社會人
: 脈不足,業績來源不穩定,處長經常予以業績協助,由於OO 98年7、8、9三個工作月業績
: 均掛零,經理曾多次面談、指導並請處長協助,還是無法改善公司及於第10工作月改任,
: 但OO認為自己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又聽朋友建議,可請公司以遣散方式(資遣)支領資遣
: 費及向勞工局申請每月的失業補助。
: =>公司未經過允許自動調降成只有固定薪2700元合理嗎?何況單位主管說考核不過祇有調降
: 職級與終僱二途,那為何不能選擇終僱?又為何”選擇”終僱就是自己要離職要自簽辭呈?
: 況且並未要求公司資遣”費”,而是要求依據勞基法-工作能力無法勝任開立終止僱用證明
: 以維護權益
: 經理已向OO說明在公司正常營運下,不可能資遣員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OO乃根據勞
: 動契約書規範,向勞工局尋求協助,申訴公司及A。
: =>那公司為何要有終僱相關條文,只是放著好看用來應付主管機關嗎?
: 三、目前單位早會運作時間:8︰30-9:00 收看公司新聞,9︰00-10:00業務專題及連
: 繫。
: =>超過當初一週6.5小時的契約規定,此外還會要求我們開額外的會議,卻沒有額外的薪資
: 補助,今天主管說要加開會就要到,甚至要到外縣市去,不然就要依曠職論,這又合理嗎?
: 四、檢討:重申以正常管道方式增員,勿用秘書、助理一職增員,並嚴格篩選新人品格教
: 育、公司薪津福利,務使新人正確認知、工作性質。
: =>那不就是默認當初增員不實嗎
: 報告人:XX通訊處 經理C 98.10.05 日
: 目前收到縣長信箱伊媚兒回信:建請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詳如附件檔)寄送本府勞動
: 及人力資源處俾憑協助。
: 重點是沒有附件檔啊>"<去電詢問承辦人只說申訴什麼就準備什麼資料,很快就掛斷電話
: …所以我到底要準備啥呢?
: 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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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uliaH:謝謝您花了這麼長的時間看完並回覆我:)感恩 10/07 17:06
推 JuliaH:不過公司是給我們簽署勞動契約及承攬契約各一份... 10/07 17:32
→ ChrisBear:為什麼我文章被標記.....??? 10/08 01:1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102 (10/08 01:21)
→ ChrisBear:妳現在必須要去看初簽的契約內容約定的是什麼 10/08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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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iaH:我可以把契約內容po文嗎or寄到您的信箱? 10/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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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uliaH:已寄信 麻煩您了^^" 10/12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