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您文中所述,該租賃契約本來是處於效力未定,
不過後來原本屋主已經承認您們之間的契約,
所以可得知您當初與該仲介簽訂的租賃契約有效!
此部分先行敘明。(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與四百二十
一條參照)
本案爭論點應在於管理費,您既然主張管理費包含在
租金內,那我請問您們當初的租賃契約有無寫明管理
費由出租人負責?或是管理費有包括在租金內等相類
似字樣?
若有,您應該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屋所有人去付管理費
,若時間內不付者,您可以代為付管理費,然後要求
扣除租金,即假設租金一萬,管理費一千,則當月租
金變成一萬減去支付之管理費一千,剩餘九千元。
若無,則該管理費需要承租人自行支付。
結論,租賃契約有效,如果您提早解約,您要賠償對
方違約金,通常從押租金中扣除,即賠償一個月之租
金再加上一個月的相當租金價額之違約金(這是市面
上的租賃契約範本寫的內容,詳細請參照您的租賃契
約條款內容關於提前解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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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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