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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您文中所述,該租賃契約本來是處於效力未定, 不過後來原本屋主已經承認您們之間的契約, 所以可得知您當初與該仲介簽訂的租賃契約有效! 此部分先行敘明。(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與四百二十 一條參照) 本案爭論點應在於管理費,您既然主張管理費包含在 租金內,那我請問您們當初的租賃契約有無寫明管理 費由出租人負責?或是管理費有包括在租金內等相類 似字樣? 若有,您應該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屋所有人去付管理費 ,若時間內不付者,您可以代為付管理費,然後要求 扣除租金,即假設租金一萬,管理費一千,則當月租 金變成一萬減去支付之管理費一千,剩餘九千元。 若無,則該管理費需要承租人自行支付。 結論,租賃契約有效,如果您提早解約,您要賠償對 方違約金,通常從押租金中扣除,即賠償一個月之租 金再加上一個月的相當租金價額之違約金(這是市面 上的租賃契約範本寫的內容,詳細請參照您的租賃契 約條款內容關於提前解約部份)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6.126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6.126 (07/12 19:04)